倍可親

<約壹3: 1-6>

作者:霞步思  於 2021-8-31 05:2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聖經分享系列|通用分類:信仰見證

「約壹3: 1-6」「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我們也真是祂的兒女。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祂……。」在約翰壹書第三章的這段經文中,使徒約翰勸告信徒,要看重自己是神兒女這尊貴的地位,他說:「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我們也真是祂的兒女。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祂…」。「你看」,表示底下有重要的信息要傳達,提醒信徒須加以注意。「父」表示下面的話乃是針對神家的兒女們說的。這「何等」,說明我們所領受神的慈愛是無法言喻的,因為神已經把我們升高到「何等」尊貴地位,祂使我們成了祂的兒女,這是多麼大的福分。「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這是指我們裡面有神的生命,與「兒女」的名分相稱。「我們也真是祂的兒女」,表明真信徒一定是裡面有神的性情、外面活出神的生命。「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神」,「世人」指不信主的人,他們所以不認識我們是神的兒女,不認識信徒重生后所得的新身份和新生命,以及神在我們身上所彰顯出來的一切,乃因他們不認識神和神的作為。

「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現在是神的兒女,將來如何,還未顯明;但我們知道,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祂,因為必得見祂的真體」。「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現在是神的兒女」,指我們所能確定的,就是我們現在的身份:「神的兒女」。「將來如何,還未顯明」,「將來如何」,並不是說我們將來有可能會失去神兒女的身分,乃是指我們對將來的事情有許多還未知道,因為神沒有啟示出來。「但我們知道,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祂」,就是說我們可以確定一點,當基督向我們第二次「顯現」的時候,我們的身體就要得贖,我們就要改變像祂,獲得和基督一樣「靈性的身體」(林前15:44),完全恢復「神的形象」(弗4:24),「和祂一同得榮耀」(羅8:17)。「因為必得見祂的真體」,「因為」說明前句「我們必要像祂」的理由。「必得見祂的真體」,是指我們將來所要見到的,就是真正主自己榮耀的「真體」。由此可知,我們不只成為神的兒女,我們還有一個榮耀的盼望,就是將來我們必與主面對面,必得見主的真體,也必要改變形像像祂。

「凡向祂有這指望的,就潔凈自己,像祂潔凈一樣」。「凡向祂有這指望的」,「這指望」,是指盼望主再來的顯現,以及盼望我們像祂一樣。「就潔凈自己,像祂潔凈一樣」。「潔凈自己」,指行事為人遠離罪惡,過行義的生活,正如主是義的一樣(2:29)。「像祂潔凈一樣」,指我們以像主那樣完全聖潔、毫無瑕疵作為追求的目標(弗5:27)。信徒若真「指望」基督再來,就會「潔凈自己」,竭力「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林后7:1)。今天我們的生命是否「像祂潔凈一樣」,和我們將來的「像祂」有很大的關係。因此凡對將來持有這指望的信徒,都要潔凈自己,要離棄一切污穢淫邪的意念、言語、行為、習慣、生活,不沾染罪污,過分別為聖的生活。「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這裡的「犯罪」,不是指偶然犯罪的行為,而是指習慣性地犯罪,持續不斷地犯罪,活在罪中。一個真信徒,仍會在無意中偶然犯罪,但若輕易去犯罪而不以為意,那就不是真信徒所該有的光景。「違背律法」,這「律法」是神的律法,所以「違背律法就是罪」,這是罪的定義,就是違背神的律法,就是犯罪。而神的律法就是神的標準,就是神在聖經中啟示的道德律。所以信徒對罪的標準是以聖經為準則,這才是神所承認的標準。聖經中對罪的定義還包括:「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14:23),「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4:17),「凡不義的事都是罪」(約壹5:17)。

「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祂並沒有罪」。「主曾顯現」,指主耶穌道成肉身,降生為人的顯現。「除掉」,指祂借十字架上的擔罪來除去。「人的罪」,指世人所有的罪行。主耶穌第一次到世上來,就是要借著祂在十字架上的死把人的罪除去。所以當施洗約翰一看到主耶穌時就說:「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那為什麼主耶穌能除去人的罪呢?因為「在祂並沒有罪」,主是全然聖潔的,所以才能替人贖罪。有罪的不能贖罪,因為他和罪人一樣。如果信徒對基督的所是和所作有正確的「 知道」,就不會繼續留在罪惡里。若我們偶然犯了罪就要立刻求赦罪。有了赦罪的方法,竟不悔改求赦免,就是罪上加罪。我們也不要遮掩罪惡,為自己推諉辯護,而是要誠實認罪。認罪悔改之後,不要再犯罪(約8:11),也不要因為犯了罪而灰心,自暴自棄。因主首次降世受死的「顯現」,目的正是「要除掉人的罪」,我們應該接受祂的除罪之法。「凡住在祂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祂,也未曾認識祂」。既然「在祂並沒有罪」,因此「凡住在祂裡面的,就不犯罪。」因為與主保持生命的連結和交通,就不會習慣於「犯罪」。如果我們仍然不斷的去犯罪,而且喜歡犯罪,常常犯罪,這就證明我們「未曾看見祂」,就是未曾從聖經中看見對主的啟示,特別是對主自己的啟示。「也未曾認識祂」,就是不認識主耶穌是怎樣的一位主,不認識耶穌基督的本性是那麼的聖潔,對主耶穌基督的救贖,沒有正確的認知,這樣的人並沒有重生得救。為此,願我們今天都要住在主耶穌基督裡面,這樣我們就會「不犯罪」,甚至厭惡罪,因為在主的裡面我們都是聖潔的,就不會讓罪惡污染我們,我們就能從「不犯罪」來證明,我們是屬神的兒女!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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