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約壹1: 8-10>

作者:霞步思  於 2021-8-17 05:58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聖經分享系列|通用分類:信仰見證

「約壹1: 8-10」「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在約翰壹書第一章的這段經文中,使徒約翰講到我們與神相交的阻礙就是:罪,要除去這阻礙,我們必須要認自己的罪。而「罪」是每個基督徒都應該承認自己有的,但事實上卻並非如此,所以約翰在此說:「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此處的「罪」指罪性。「我們若說自己無罪」,這是對信徒說的,就是對那些犯罪以後不忠實地承認自己罪的信徒。而且約翰不是說「你們」,乃是說「我們」,就是說連他自己也包括在裡面了。而有不少人在自己犯罪之後,反去挑剔別人的不是來掩飾自己的罪,這樣的人「便是自欺」,明明有罪,卻硬說是無罪,只不過為了讓良心平安,這是欺騙自己的良心,因而帶自己入歧途。 「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因為真理是不姑息罪的,人若自欺而不認罪,就是拒絕真理,使真理在他心中沒有地位,不能發生功效。就我們的本性說,我們生來就是一個罪人,雖然得救了,但罪性仍舊潛伏在我們的裡面(羅7:20)。所以抵賴罪者,不僅自欺,並且污辱神,因為神的話是說人人都有罪(羅3:9-10),這樣真理就不在這種人的心裡了。約翰也藉此駁斥異端假師傅的宣稱,他們認為罪並不存在於人本性之中。今天某些人仍然抱持這種異端謬論,他們否認罪性存在的事實,所以這些人把人犯罪歸咎於受社會,或環境等方面的影響,卻「說自己無罪」。也有許多「自欺」的人否認罪的事實,卻用生理、心理、遺傳等因素來解釋許多罪。但這些人若肯坦白的省察自己,就會發覺自己確是犯了:說謊、騙人、虛偽詭詐、自誇狂傲等等的罪。

接著約翰說:「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凈我們一切的不義」。「我們若認自己的罪」,這裡的「罪」是指罪行。「我們若認」,這表示也可以不認,而不認罪的後果一定要自負。但我們若向神「認自己的罪」,就是向神承認自己所犯的一切罪行,仔細陳明自己的每一項罪行。「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信實」指神對祂所應許的話必然會信守並履行。「公義」指神行事必然依據公平、公正的法則,絕不因人或因事而偏私,有所改變。「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凈我們一切的不義」,「赦免」意指神不再記念我們的罪,在祂眼前如同沒有犯過罪。「洗凈」意指神已清除我們一切不義的痕迹,在祂眼前全然潔凈。所以基督徒對罪的正確態度,不是否認,而是承認,才能接受神已經預備好的赦罪之恩。所以我們若承認自己的罪行,必蒙神「赦免我們的罪」,免除我們的罪債。我們若不刻意找理由為自己辯護,也必蒙神「洗凈我們一切的不義」,除去我們的污點。因為神是「信實的」,祂的話堅定在天,永不廢去,並且基督的血已經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使祂能赦免我們的罪。 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祂就要照著祂的話,並基於那借著耶穌之血的救贖,赦免我們。而我們要得著神的赦免,就需要認罪。

約翰又說:「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便是以神為說謊的,祂的道也不在我們心裡了」。「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這裡的「罪」指犯罪,意思是指自己從來沒有犯過罪。「便是以神為說謊的」,這是因為神的話一再地指明人人都犯了罪(羅3:23等),神又應許說:「我們若認自己的罪…必要赦免…」。要是我們根本沒有犯過罪,或信主以後再沒有犯過罪,那麼神賜人赦罪的應許,豈不是在說謊的嗎?所以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就是以神為說謊的。「祂的道也不在我們心裡了」,「祂的道」,指神的話,就是祂福音真理的話。人既然不尊重神的話,以祂為說謊的,因此這種人的心裡就沒有神的道。而沒有神的道,這人是未得救的,就不能與神相交。為此,願我們今天都要嚴肅地看待罪的問題,並要在神面前認自己所犯過的罪, 神必赦免我們的罪,洗凈我們一切的不義,這樣神的道就存在我們心裡了,我們就能在光明中與神相交!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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