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雅2: 1-13>

作者:霞步思  於 2021-5-13 05:1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聖經分享系列|通用分類:信仰見證

「雅2: 1-13」「我的弟兄們,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便不可按著外貌待人……。」在雅各書第二章的這段經文中,雅各首先對信徒提出一個警告,也是一個吩咐,他說:「我的弟兄們,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便不可按著外貌待人…」。這裡「我的弟兄們」,指主內弟兄姐妹。「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說明我們所信的主既是榮耀的,我們信徒無論貧富,便一同得著尊貴的身份。「便不可按著外貌待人」,「便不可」,意指絕不容許存在。「按著外貌待人」,意指根據其所顯於外表的容貌或衣裝而判定尊卑、貴賤,因而給予不同的待遇。在基督里並沒有階級、背景、教育、文化、性別、貧富、貴賤、衣著、長相等「外貌」差別,每個人來到神面前都是根據自己與「榮耀的主耶穌基督」的關係,「在此並不分希臘人、猶太人、受割禮的、未受割禮的,化外人、西古提人,為奴的、自主的,唯有基督包括一切,又住在各人之內」(西3:11)。雅各在提出警告后,更進一步舉出一個例子:「若有一個人帶著金戒指,穿著華美衣服,進你們的會堂去;又有一個窮人穿著骯髒衣服也進去」。「若…」帶有舉例說明按著外貌待人的意思。「帶著金戒指」,當時戴金戒是炫耀財富的一種風尚,許多人在每根手指上都戴金戒指,甚至在同一指頭上有複數的戒指,以示其財富過人,還有人以手上所戴金戒指的質量,來衡量他在社會上的地位。「華美衣服」,指閃閃發亮的貴重衣服。而「帶著金戒指,穿著華美衣服」,都是顯示其身份乃屬富貴人家。「進你們的會堂去」,「你們」,指猶太人信徒。「會堂」指猶太人敬拜的場所,在此是指信徒聚會的地方,表明本信寫作時間比較早,猶太信徒還沒有完全與猶太教分開,還沿用猶太教的「會堂」稱呼。「又有一個窮人穿著骯髒衣服也進去」,「骯髒衣服」,指沒有經常換洗的外袍,穿這樣衣服的人,當時被人視為貧賤人家。

「你們就看重那穿華美衣服的人,說:『請坐在這好位上』;又對那窮人說:『你站在那裡』,或『坐在我腳凳下邊』」。「你們就看重那穿華美衣服的人」,「看重」,是指用一種特別的眼光看待或注意地看。「那穿華美衣服的人」,不僅指身份乃屬富貴人,在教會中也可以引伸來指那些具有屬靈外表的人。」請坐在這好位上」,指會堂中離獻祭處近旁的座位,被視為上座,相當於今日的特別「位子」。「又對那窮人說:『你站在那裡』,或『坐在我腳凳下邊』」,「那裡」,指離獻祭處較遠的地方。「腳凳」指一種矮石凳。「坐在腳凳下邊」,即席地而坐。對待窮人,或是叫他站在遠處,或是叫他坐在地上,甚至腳凳都不讓坐。「這豈不是你們偏心待人,用惡意斷定人嗎?」「偏心待人」,指對不同等級的人施予不同的待遇。「用惡意斷定人」,就是用罪惡的思想斷定人,即不但驕傲地判斷人,而且是根據屬世的標準來判斷人。今天我們也許不會故意「按著外貌待人」,但內心卻常常不知不覺地「偏心待人,用惡意斷定人」,因為我們的肉體總是不願意與「層次低」的弟兄姐妹互為肢體。「我親愛的弟兄們,請聽,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祂所應許給那些愛祂之人的國嗎?」「請聽」,意指下面所要講的話相當重要,應當注意聽清楚。「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祂所應許給那些愛祂之人的國嗎?」雅各並不是說神特別厚待「世上的貧窮人」,而是說「世上的貧窮人」也照樣蒙神「揀選」,貧窮的信徒和富足的信徒都同樣蒙神賜給信心,一樣「在信上富足」,「並承受祂所應許給那些愛祂之人的國」,所以我們不可「按著外貌待人」。人無論貧富,本性都是拒絕神的,「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羅三11),所以並不是越窮越容易接受福音、越窮越不會依靠錢財。我們的得救完全是根據神在「萬世以前」按著祂自己主權的「揀選」(林前2:7),與我們的貧富狀態無關。雖然財富會成為作門徒的絆腳石(可10:23),但只要是出於神的「揀選」,「在人是不能,在神卻不然,因為神凡事都能」(可10:27)。

「你們反倒羞辱貧窮人。那富足人豈不是欺壓你們、拉你們到公堂去嗎?」雅各在此責備並警告那些「羞辱窮人」的人,他們討好「富人」,也未必能從他們得到什麼好處,且反而常受他們的「欺壓」,這是教會倚靠人的錢財而不倚靠神的必然結果。「拉你們到公堂去嗎?」「公堂」,指法庭,這種訴諸法律的行為,照理不是基督徒所該作的(林前六1~8),但事實是,當一個基督徒看重外面過於裡面,這樣神真理的權威就不被尊重,就會堂而皇之控告弟兄。「他們不是褻瀆你們所敬奉(所敬奉:或譯被稱)的尊名嗎?」「他們」,指富足人。「褻瀆」,就是用言語毀謗,用行為侮辱主的名。今天在教會中就有倚靠錢財而不倚靠神的「富足人」,他們連主的名受到虧損也不被顧念。「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經上記著說」,指「要愛人如己」的話,引自利未記19:18,是律法的總綱之一(太22:37-40)。「你們若全守」,含有真正地全部遵守的意思。這裡說「要愛人如己」,是「至尊的律法」,因為在對待人方面這是最大的「誡命」。「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按外貌待人,便是犯法」,因為這樣作便違反愛心的原則,愛既是律法的總綱,那麼違背愛的原則,就「律法定為犯法的」。今天我們「愛人如己」,是因為對方是「照著神形象被造的人」(3:9),而不是因為對方的「外貌」,所以「按著外貌待人」就不是「愛人如己」,而是違反了律法,乃是「犯罪」。「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因為」,表明下面的話是解釋「被律法定為犯法」的理由。「全律法」,意指全部的律法。「只在一條上跌倒」,「一條」在此特指「要愛人如己」,那「至尊的律法」。「他就是犯了眾條」,這是強調律法的整體性,只要違犯律法的一條,便是違犯了律法的全部。律法有如環環相連的鐵鏈,只要破壞其中任何一個環節,便是破壞了整條鐵鏈。因此我們若「按著外貌待人」,便是違犯了「愛人如己」,而只要違犯律法的一條,便是違犯了律法的全部。

「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律法中的每一條誡命都是神頒布的,。「不可姦淫」,這是舊約十誡中的第七誡(出20:14),「不可殺人」,是第六誡(出20:13)。這裡將「姦淫」和「殺人」兩條誡命相提並論,意指違犯其中任何一條,即違犯整個律法。「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使人自由的律法」,意指律法的主要目的是將人引到基督那裡(加3:24),而基督卻釋放人、使人得以自由(加5:1),故律法的本意不是要捆綁人,乃是要使人得以自由,因此稱之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指信徒將來在基督台前,都要「按著本身所行的」受審判(林后5:10)。「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意指基督徒的說話和行事都該按照「這律法」而行。「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這是特意提醒那些按外貌輕看別人的人。如果他們「不憐憫人」,而神也以同樣的態度來對待他們,即「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他們的處境就不堪設想了。但神卻還是願意按憐憫對待他們,因基督愛的救贖,已使神公義的審判不再臨到那些蒙了憐憫的人(提前1:15-16)。這樣我們就該用神的憐憫,去憐憫人,而不該區分貧富貴賤。 「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是指以憐憫的心待人的,面臨審判時就能坦然無懼。今天我們既然從神得著憐憫,也深知神要審判人。為此,願我們都要以憐憫的心待人,並且不可按外貌待人,這樣在審判的日子,神就以憐憫恩待我們!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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