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揭開梁警官罪名成立的面紗,找到NYPD的十宗罪

作者:KAJDT  於 2016-2-19 00:11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4評論

自從梁警官罪名成立的消息公布以來,網上各種各樣的消息滿天飛舞,但是在讀完所有熱門的分析和研究文章以後,還是覺得沒有寫出自己想要說出的話,為了能夠更好的在這場維權運動中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特地寫下此文,以供有志之士參考,所有消息來源都基於檢方的MEMO和一些網上公開信息,如有不實之處,敬請指正。


一、梁警官罪名成立的來龍去脈

這幾天網上有許多人關注了Manslaughter這個罪名,為了方便許多非法律人士理解該項罪名,我盡量用樸素的語言來解釋,梁警官被起訴了多項罪名,其中以Manslaughter罪的罪名成立條件最為嚴格,換句話說,如果能夠證明該罪罪名的成立,那麼其他相對較輕的罪名也自動滿足成立條件而成立,所以主要的庭審焦點就集中在是否該罪罪名成立的問題上,而按照紐約州的法律規定,該罪成立的其中一種表現方式為明知有致他人死亡的風險存在,而放任或者疏忽大意這種風險的存在,最終導致他人死亡,則罪名成立。而這种放任和疏忽大意在本案當中就具體體現在了兩個方面,一個是梁警官是否意識到了開槍造成他人死亡的高風險而放任這種風險存在,二是在意識到因為自己開槍造成他人受傷時,是否積極主動施救,努力避免造成他人死亡這個結果存在。

先來看第一點,這一點具體在庭審上體現出來的爭議話題就是梁警官到底是無意識的意外走火還是有意識的將手指放在扳機上,造成最終開槍的局面,如果是前者,那麼就無法體現他是明知有致他人死亡的高風險存在,從而可以免罪,而如果是後者,根據警員培訓的相關證據,在警察行業的培訓標準中已經明確提到這項將手指放在扳機上準備隨時扣動的行為是危險動作,明確定義了該動作會有致他人死亡的高風險性存在。

根據庭審的一些公開信息表明,法庭和陪審團相信子彈射出的原因只有兩種,一種是梁警官自己聽到聲音主動使力扣動扳機射出,一種是意外走火。造成了非A即B的選擇局面,而梁警官和他的辯護律師一直堅持是意外走火造成子彈射出的結果,他並沒有將手放在扳機上主動扣動扳機,所以才會有陪審團長時間調查是否有意外走火的可能性,檢方讓每一位陪審員都親身實驗了扣動警員配槍的動作以及需要多大力度才能扣動扳機,以此來證明必須要靠人主動扣動扳機,子彈才能射出,雖然根據陪審員目前接受採訪的各類信息報道說每個人覺得扣動扳機的力量大小不同,但是都證明了梁警官意外走火的可能性非常低,而其他證據和同伴的證詞已經說明他在子彈射出之前已經將手放在配槍的扳機上,做出了有意識的隨時準備射擊的動作,這個證據對梁警官非常不利,造成了陪審團認為他撒謊的印象,從而影響了他所有證詞的可信度。

關於證人證言的可信度,美國的證據法非常看重可信度的問題,一旦證詞的可信度受到質疑,陪審團則可以選擇不相信該證人的證詞,從而不採納該證詞。特別是在刑事訴訟案件中,雙方證人證言的可信度是非常關鍵的,有時候因為一個證人的可信度受到質疑,而導致最關鍵的證詞不被法庭採納,排除在證據範圍之外,最終導致罪名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案例比比皆是,在本案中,因為梁警官自己的證詞提出的意外走火的說法被陪審團質疑,導致陪審團對他的印象非常差,認為他為了逃避自己做出危險動作而撒謊,從而進一步不相信他的其他證詞,而選擇相信其他證人,特別是他同伴所做出的對他不利的證詞,可以說這個意外走火的可能性被推翻以後,梁景官在本案中作證詞的可信度就大幅下降,影響了最終對他的判決。

而另外關於該項危險動作的問題,並不是只要做出這項危險動作就要被追究責任,美國的法律還是非常保護警察這個職業的特殊性,警察可以因為一種例外情況而不被追究該項危險動作的責任,那就是警察自己主觀上有理由相信他需要做出這個危險動作,隨時準備開槍,如果說之前關於如何判斷槍支意外走火法律採用的是客觀標準,即需要其他正常人來判斷是否存在意外走火的可能性的話,那麼法律賦予警察這項權利是根據的主觀判斷的標準,換句話說,只要警察主觀上堅持相信自己有理由開槍,哪怕客觀情況或者周圍環境並沒有顯示這個理由存在,法律還是相信依賴於警察自己的判斷,自行決定是否應該做出這個危險動作。這就是這幾天大家類比其他白人警察為啥不被起訴的案例時,遇到的情況,大家都會問為什麼其他白人警察為什麼沒有被起訴,而只有梁警官被起訴,先拋開其他歧視性的隱性因素不談,這一部分稍後會詳細說明,單從表面上所公布出來的信息而言,這些白人警察無一例外都提到一個關鍵因素,就是他們有理由相信自己應該開槍,甚至前段時間紐約鬧得沸沸揚揚的鎖喉煙販的案件,那位警官堅持相信自己有理由做出鎖喉的動作,哪怕事後證明他所擔心的理由並不存在,但是因為法律在這一點上保護警察,採用主觀標準,所以警官最後被免予起訴。

在梁警官的案件中,因為梁警官和他的辯護律師堅持意外走火的說法,從根本上就杜絕了他有理由開槍的可能性,因為他自己的證詞也承認了他在當時的情況下沒有理由主動開槍,所以才會意外走火,那麼在當陪審團認為意外走火可能性不存在的時候,倒推回來,梁警官的證詞就已經自我阻斷了有理由開槍這個唯一的免責例外的辯護理由。

案件走到這裡,基本上檢方已經證明了罪名成立所需要的第一點。接下來檢方就想繼續證明第二點,即梁警官是否對受害者履行了積極施救的行為。關於這一點的證明過程,網上有大量的公開信息表明法庭採用以下信息和證詞,基本上總結出來就是梁警官在子彈射出之後,表現出心理素質非常差的一面,向同伴表示擔心自己會被解僱,跟同伴爭執誰應該是那個負責向警局報告事故的人,同時梁警官第一時間在尋找射出的子彈,對受害者表現出漠不關心的態度,甚至在鄰居第一時間報警911以後,回到案發現場時,鄰居作證還見到梁警官還站在一邊,看著受害人的女友施救,梁警官自己在警校學過CPR,但是跟受害者女友說自己不熟悉相關操作,更願意等待救護車到來,由相關更專業的人士施救比較好。關於這部分的證明過程,不需要再細說,梁警官和他的辯護律師主要的辯護理由就是驚慌失措,不知道如何面對這樣的突髮狀況,但是因為陪審團對他已經留下了不好的印象,所以在這部分證明過程中,梁警官沒有贏得陪審團的好感,陪審團選擇相信了他人的證詞。

到此為止,基本上檢方完成了證明罪名成立的過程,而辯方律師沒有很好的反駁檢方的觀點和證詞,導致了最終陪審團一致裁決梁警官罪名成立。表面從邏輯上,這就是一次控辯雙方專業較量的過程,如果順著這些思路,就會覺得沒有什麼不對勁的,頂多是梁的辯護律師技不如人,導致梁警官輸了案子。
但是事實是否真是如此呢,接下來就是真正的重頭戲,讓我們來揭開梁警官罪名成立的面紗,找到真正導致他罪名成立的罪魁禍首。

NYPD隱藏背後的十宗罪

首先NYPD的第一宗罪,從公開信息我們都已經了解到梁警官和他的搭檔都是實習警察,甚至到開除的這一天為止,都還沒有完成兩個人的兩年實習期,他們的職位有一個專門的名稱,NYPD probationary officer, 按照NYPD的規定,他們在這個期間無法受到工會保護,警察局認為這種方法最有利於在他們闖下大禍之前把他們趕走,避免麻煩(http://nypdconfidential.com/print/2014p/140519p.html),而這一點很不幸的在梁警官身上實現了。從一開始,梁警官就沒有在警局自己的行業保護之下執勤。不要說什麼實習生不需要保護,如果沒有給他對應的行業保護,就不應該去執勤跟正式員工一樣的高危險工作,這樣的權利跟義務根本並不對等。

第二宗罪,根據NYPD patrol guide,作為PATROL的supervisor要對高犯罪地區進行評估,確認參與巡邏的職員接受了適合的培訓,對巡邏成員的表現,專業知識和能力進行評估.而NYPD的梁警官的上級主管並沒有評估實習生是否適合執行這個在高危險地區巡樓的任務。而事件的發生也證明了梁警官作為實習警員,根本沒有能力處理突發事件,證明了當初主管的決定是有問題的。

第三宗罪,在開始巡樓任務之前,沒有對梁警官進行輔導和幫助,沒有配備監督警官,整個案件從頭到尾都淡化和弱化了梁警官的監督警官的角色。放任實習警員在沒有任何支持和幫助的情況下去執勤,這等於就是把梁警官放在一個高風險高危險的環境之下,而同時沒有培訓他如何去面對,這是監督警官的失職。

第四宗罪,把兩個還處在實習期的菜鳥警員配成一組去完成巡樓任務,這個決定和分配方案本身就是有問題的,如何能夠評估這兩個人能夠有能力完成在高風險地區巡樓的任務,而且還是在剛剛幾周之前發生過有警察巡樓被襲擊的案件的大環境之下,NYPD盲目自信兩個實習警員就足以應付在高危險地區巡樓的任務了,而梁警官的同伴在事件發生以後的所作所為也反映出了作為一個搭檔的不合格,沒有相關經驗不說,甚至兩人有長達四分鐘左右的爭執,他並沒有給梁警官應有的幫助,作為安排他們搭檔的NYPD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第五宗罪,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在相關培訓的時候,沒有告知梁警官做出這個手放在扳機上這個危險動作的權利和風險,雖然檢方在起訴書中提到了警方有培訓這個動作是一個危險動作,但是從梁警官的證詞來看,他並不知道警察在某一個例外的情況下仍然有權利做出這個危險動作,他可以在感覺到外部的危險或者壓力,或者有理由相信有襲警的可能性,或者出現其它自己主觀認為能夠有理由開槍的時候,他是可以合法做出這個動作的,而這一點正好就是跟之前提到的檢方在證明他有罪的第一個方面聯繫起來,他完全不知道自己是有權利可以做出這個動作的,只要他有主觀上的理由相信自己需要這麼做,而根據法庭披露的信息和各類證詞,當時大環境下是幾周前剛發生過巡樓時的襲警事件,警員都非常小心翼翼和緊張,而巡樓當天,即使打開了手電筒也看不清樓內的狀況,在這種情況下聽到聲響,梁警官絕對是有合情合理的理由作出這個危險動作,以做好隨時開槍的準備,保護好自己,但是從警察內部調查開始的第一次筆錄開始,梁警官就說了無理由開槍的話,我不知道這麼明顯的開槍理由,為什麼在作供的時候變成了無理由開槍,我無法確定NYPD是否正確向梁警官解釋了這個無理由開槍的法律含義,是不是讓梁警官真正有機會了解他實際上是做出了有理由開槍的行為,而不是他自己認為的所謂的那個「無理由」呢,這一點也是質疑NYPD歧視他的一個很重要的體現,因為這幾天網上類比其他白人警員免予起訴的案件,都可以發現關鍵的一點描述,就是有理由開槍,這些白人警察翻來覆去就那麼一句話,我覺得我應該開槍,我是有理由的。如果一個兩個白人警員這麼應對證詞,我還可以解釋為是這些白人警員聰明絕頂,對法律無師自通,但是從目前網上披露出來的所有的白人警察案例,無一例外全都是因為這個套路而免予起訴,這令我很難相信NYPD沒有內部培訓,沒有教育警員如何運用法律知識保護自己的行為,甚至這都會成為保護警員的一道法律護身符,而恰好,梁警官就成為了這個例外,打個比方,就好比一個公司里所有的白人員工都知道有一道安全通道可以通過密碼逃離,大家都知道這個密碼,但是唯獨梁警官不知道,他不僅不知道這個密碼,還被公司教育不準靠近那扇門半步,否則就是危險的,違規的,然後突然某一天公司失火,其他的門都被堵死了,全公司的白人都因為知道密碼而順利逃出,只有梁警官因為乖乖遵守公司規則,壓根就沒有考慮從這扇門逃離的可能性,活活被燒死了,這難道不是赤裸裸的歧視?為什麼不把能夠保護白人警員的法律武器教育給梁警員,讓他知道自己原來還有這樣的法律權利。而且在警察內部開始調查的時候,聽到同伴和他自己的證詞就知道他當時實際上是客觀處於外部環境的壓力狀態,做出這個危險動作,完全符合了這個例外狀況,為什麼沒有任何一個人告訴他你是有理由開槍的,為什麼要任憑他自己對「理由」這個單詞的理解,做出了無理由開槍的證詞。NYPD完全無視梁警官的客觀情況於不顧,急切地把他推出來做了替罪羊。

第六宗罪,關於如何處理巡樓時遇到的突髮狀況,根據梁警官和同伴的證詞,他們倆都是不知所措的,不知道應該如何處理,如果NYPD在事前對這兩個菜鳥警員有過相關應急處理的培訓,告訴他們一步步應該怎麼操作,或者在梁警官打電話回警局的時候,接電話的主管能夠主動告訴他應該怎麼操作,事情都不會惡化到最終的結果。陪審團認為梁警官冷漠無情,沒有履行一個警察該盡到的施救義務,但是如果沒有NYPD的支持和指導,你如何期待一個實習警員在第一次面對這種狀況的時候,做出跟一個有經驗的警員一樣的反應呢?NYPD可以聲稱他們提供了完善的培訓,都教會他們怎麼操作了,所以按照邏輯,他們遇到實際情況就應該知道怎麼做了,這就跟把一個實習醫生直接扔到手術台上給病人做手術一樣,沒有有經驗的醫生的指導,就兩個實習醫生操作一個在醫學院的書本上學習過的手術,遇到病人突髮狀況,完全不知道如何處理,而尋求主管幫助的時候,主管就一句話,我教過你,所以你應該知道怎麼做,這怎麼可能避免醫療事故呢?放在梁警官這個案子里,梁警官在事情發生以後不知所措的表現,NYPD要負上絕大部分責任,可以說是NYPD冷漠的看著他一步步地自我掙扎,走向了最終的悲劇。

第七宗罪,針對CPR這個特殊的話題,檢方的指控說警員都有CPR的相關培訓,所以梁警官在現場沒有實施CPR的行為是冷漠無情的,雖然梁警官沒有在現場「噓寒問暖」的行為值得商榷,但是作為培訓CPR的NYPD,根據梁警官的證詞,根本沒有進行過專業的培訓,只是走個過場,簽個字就算了事,梁警官根本就沒有機會系統專業的學習過CPR,然後NYPD和DA就要期待他能夠做出專業人士才能做的CPR的行為,如果不做就是冷漠,瀆職?如果這都算瀆職的話,那麼負責培訓他CPR技巧的NYPD的責任更大,因為壓根就沒有成功教會過他。NYPD都沒有正確衡量過他是否有能力施救就把他推出去做了瀆職的樣板,這樣的迫不及待,我是否可以理解為是害怕被人追究NYPD究竟是否正確培訓了警員有關CPR的方式方法呢?

第八宗罪,整個案件,不難發現,NYPD一直都在用有經驗的警員的正常表現和行業標準來拷問梁警官,而庭審的時候DA卻又以一個有經驗的警員的行業表現和標準來衡量他是否有責任,這本身也是不公平的,其他白人警察的案例發生的時候,這些白人警員絕大部分都是有過多年警察從業經驗的,自然在事發后的表現體現的無懈可擊,完美無瑕,找不到法律的漏洞,但是梁警官是一個實習警員,缺乏多年的警員從業經驗就決定了他的反應跟有經驗的警員是有差距的,而又缺乏NYPD的指導和幫助,怎麼可能不落入NYPD和DA的陷阱呢?就算是一個普通的任何行業的公司,在對待實習員工的時候,都會安排專門的人負責帶領這些實習生,遇到問題,實習生跟主管或者負責人商量著決定如何處理,不會單獨放任一個實習生去獨立面對客戶或者處理需要有經驗的員工才能處理的事情,這個是行業慣例,但是在NYPD卻變成反向慣例,一個新兵菜鳥警員,要被扔去做最危險最困難的活,只有成功生存下來才算是成功經受考驗,成為合格的正式警員,如果說這只是一種考驗方式,無可厚非,但是如何風險和考驗遠遠超過了實習警員所能夠處理或者承受的範圍,這樣的行為就是明知有造成危險的風險,而放任這種現象的發生,這何嘗又不是另外一種犯罪呢?

第九宗罪,NYPD和DA 與梁警官的同伴達成了協議,同意他的同伴提供對梁警官不利的證詞來換取對他同伴的不起訴,從某一種程度上,NYPD,DA和梁警官的同伴站在了同一條戰線上,而梁警官站在了他們的對立面,一開始NYPD就沒有把梁警官擺在自己人的位置上,一出了事情,第一時間找證據,找漏洞,找各種對梁警官不利的東西和證據,完全對梁警官的尷尬處境視而不見,而警察工會律師的表現就變成了一個披露這些消息態度的導火索,根據梁家人的說法,是警察工會的律師太忙,有太多的案件無法處理,而且勸說梁警官直接認罪,所以他們被迫更換了律師,排除法律上的那些有爭議的點,NYPD的這種行為完全就是消極不配合,警察工會律師的職責就是專門維護警察自己的利益的,結合剛才提到的第一宗罪,因為他是實習警員,本身不受工會保護,所以工會律師可做可不做,無所謂是否能夠代表他的權益,所以梁警官要麼就要忍受NYPD的消極態度,要麼就要被迫做出更換律師的選擇,我甚至更加惡劣的猜想,NYPD故意採用這樣的方式消極避開了工會律師參與到本案中,從而最小化NYPD在案件中的影響,把它單獨看成是梁警官個人獨立的案例來處理。這難道不是NYPD對梁警官的消極歧視么?

第十宗罪,回歸到網上熱烈討論的這麼多白人警察案件和梁警官案件作類比,我必須要問一句,為什麼是梁警官,為什麼是要這位華裔實習警員,為什麼是在這麼多白人警察免予起訴之後,第一個被判罪名成立的人?排除梁警官本身的案情不提,梁警官最終罪名成立,是由NYPD一手造成的,他們把梁警官從案件發生的最開始就一步步逼迫得他沒的選擇的走向被告席,通過消極不配合和各種說不清道不明的手段,把他逼得毫無退路,成為整個案件的替罪羊,可以說是NYPD一手傾力打造了這隻替罪羊,但凡在我文章前面提到的任何一個階段性的環節向他伸出援助之手,梁警官都不會落到今天這樣的悲劇。梁警官性格上的弱點和缺點,甚至他的華裔身份,都不能夠成為NYPD打造替罪羊的借口。

希望這篇文章能夠幫助大家正確分析梁警官的案件,看清NYPD在這場事件中扮演的不光彩的角色,讓我們反抗的怒火來得更猛烈一些吧。



紐約執業律師Tina 2016.2.15執筆

本文在本公眾號平台首發,轉載請註明文章出處。



高興

感動

同情

搞笑

難過

拍磚

支持
2

鮮花

剛表態過的朋友 (2 人)

發表評論 評論 (4 個評論)

回復 前兆 2016-3-1 00:56
我覺得這篇文章寫得最好,最有說服力!
回復 KAJDT 2016-3-1 02:36
謝謝, 我也這麼看。
回復 新手登陸 2016-5-10 22:37
M國警察的腐敗,是公開的,政府心中非常的清楚,但是他們不會輕易去管!因為政府官員要靠這些警察保護。
一個最明顯的例子就是,任何某地方警察,都會有一個某地方警察專用的E_Mail信箱,這個信箱別人無法進入。在這個信箱中交流的內容中有相當一部分是「鏟罰單」,無論這兩個警察是否認識,只要是通過這個信箱發過來的鏟罰單請求,警察是一定會做的!我曾見過某警察在法庭上開庭的時候,當法官叫到一個某警察開罰單的被告時,警察不在了,等到這個人下去后,這個警察又回來了。
警察還可以吧已經列在警察報告中的證人名單塗掉,讓這個案件變成沒有證人的死案!
如果是刑事案件,警察可以把搶劫案的報告改成打架!
回復 KAJDT 2016-5-10 22:47
當然, 如果認為民主, 這一切都會消失, 就太幼稚了。 人類社會, 還有太長的路要走。

facelist doodle 塗鴉板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 註冊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4-3-26 02:19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