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梁警官該不該被歧視?

作者:一劍飄塵  於 2016-2-23 05:47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劍劈華山|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14評論

關鍵詞:梁警官, 歧視

梁警官該不該被歧視?

一劍飄塵

我們先說說幾個親身的歧視例子。

一個美國網友親身經歷:她的社區來了個50多歲中國大媽,每天在街區鍛煉身體,過馬路都是斜穿,後來一次騎自行車,還是斜穿馬路。恰恰一輛SUV過來,險些出事故。車上白人司機跳下來,破口大罵。大媽聽不懂,網友做翻譯給她聽,她也是笑笑而去。下次,照舊斜穿馬路。你說應該被歧視么?

一個商場的墨裔員工,打掃廁所。從地下望過去,馬桶間一雙腳也沒有,當然也就沒有人啦。他就在廁所門口掛上警告黃牌,開始打掃。然後,一華人大媽從馬桶間衝出來,破口大罵他流氓,闖入女廁所。墨裔員工被罵得莫名其妙,就是想不通女神如何能夠不用腳從天而降。當然,我們華裔都知道,大媽是蹲在馬桶上如廁的。同樣的情況,美國黃石國家公園的廁所,曾經發生一起大陸來旅遊的女性如廁被卡進馬桶的糗事,也是因為她蹲到馬桶上如廁。你說,這不應該被歧視?

也在黃石公園,筆者曾經在一家酒店,看到早餐間的微波爐上只用中文寫上:請不要在微波爐里加熱雞蛋。因為雞蛋在微波爐里加熱會爆炸。坦白說,我看的臉紅。估計這家酒店的員工寫那幾個字,還是請求來旅遊的華人幫忙寫的。單獨用中文寫這樣的提醒,算歧視么?

如果談歧視,我覺得浸染在中國文化中的人,歧視是最嚴重的。我們有區域歧視、城鄉歧視、階級歧視、工作歧視、性別歧視、年齡歧視、貧富歧視、上海人對外地人的歧視、北京人和上海人互相歧視等等等等。看我文章的讀者,不要跟我說你一點歧視也沒有喲:因為你我都不是聖人。

所以,我覺得歧視是免不了的。但是,如果這個歧視是文明對於野蠻的歧視、是誠實對於謊言的歧視、是理性對於胡鬧的歧視,就是促進社會進步的歧視。相反,如果是基於膚色、性別、年齡的歧視,才是應該被杜絕的。

現在看看梁警官是否應該被歧視。

梁警官在法庭上撒謊,堅持稱是手指不在扳機上槍走火,後來被陪審團認定不可能,這樣撒謊難道不應該被歧視?當然,有人辯護說:因為太緊張記不得了。對不起,他記得很清楚:是槍自己走火!他如果說因為太緊張記不得了,反而能夠脫罪!

梁警官在看到被他無辜傷害的人瀕臨死亡,不僅不施以援手救助(警察實施CPR並不規定要口對口呼吸),反而離開現場,這種對於生命的漠視難道不應該被歧視?

梁警官事發以後,不是關心有人被擊中(他和受害者僅僅一層樓的大約6~7米距離)卻擔心自己的工作,不是利用時間去幫助受害人,卻去找彈殼,這樣的人難道不應該被歧視?

我都歧視他!但是,這不是源於他的膚色的歧視,而是源於他的人品。

如果說梁警官受到了歧視,也是他自己撒謊的結果。美國社會是一個以誠信為主的社會,不是說沒有人撒謊,多了去了。而且我也相信有通過撒謊獲得了利益的。但是,這個社會不會鼓勵撒謊、也不會在發現撒謊之後無動於衷,特別是在這樣一件驚動全國的司法案件上。梁警官撒謊被抓,才是此案失敗的關鍵。有人提及辛普森案件,也有撒謊。是,但是人家撒得沒有破綻,相反,找到了警官的破綻。我也相信,在牽涉到這種刑事責任的案件中,每個人可能都會撒謊,希望判決結果朝向有利於自己的一方。這正是我們司法獨立、讓法官獨立審案不受社會幹預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說,梁警官的案件,敗在他自身的毛病太多,敗在他雇傭的律師連圓謊都圓得不周全,甚至在檢察官要求讓陪審團所有成員試用梁警官的手槍的時候,都不知道抗議!對於梁警官的歧視,與種族歧視沒有什麼關係。我現在是連他的律師都要歧視了:歧視他們的智商和專業。

一年前吧,有新聞報道說,梁家把律師慈善協會(PBA)提供的律師換了,換了一個唐人街很著名的律師。當時我就有非常不好的預感:我們都清楚,在唐人街上律師的水平。讓他們幫偷渡客欺騙一下美國移民法庭,確實是精益求精,連中國大陸公安的逮捕證明都準備的天衣無縫。但是,你讓這些律師在美國打刑事抗辯的官司?是不是腦子進水了!按道理,PBA的律師是最有經驗對付這樣的案子的,每年有多少起相同的案件要處理啊。你一定要換律師,也應該至少換在華爾街上混得律師啊,看看一劍飄塵的長篇小說:「普林斯頓車站」裡面的華爾街律師,是多麼地風流倜儻。

我不了解梁家雇傭的這個律師的情況,所以,也一直沒有在以前文章里提及過。但是,根據我了解的案情分析,這個律師犯了許多的錯誤,是跑不掉的。李昌鈺也曾經說過這樣的話:(律師)方向搞錯了。

所以,梁警官不要一錯再錯,趕快換律師吧!不然,我又要歧視你了!

一劍飄塵

2016 0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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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4 個評論)

回復 來美六十年 2016-2-23 06:03
任何人都不應該受歧視..
因為文化,宗教,習俗及言語不同,而常發生誤會..
回復 酸柚子 2016-2-23 06:13
說鄙視更確切些。
回復 十路 2016-2-23 07:00
您的文章中說: 「梁警官在法庭上撒謊,堅持稱是手指不在扳機上槍走火,後來被陪審團認定不可能,這樣撒謊難道不應該被歧視?當然,有人辯護說:因為太緊張記不得了。對不起,他記得很清楚:是槍自己走火!他如果說因為太緊張記不得了,反而能夠脫罪!」

您考慮過這種情況嗎: 梁警官說他手不是一直放在扳機上的,慌亂中掏槍,聲音造成的 startle。 觸碰了本不想開槍而開了也叫做走火,如同擦槍時不小心碰上了扳機,而 prosecutor 只考慮了走火的一種狀況,重點描述如果不是違規故意開槍就是機械性的不觸碰性的自動走火,省略了另一種可能性。這本身就是邏輯粗糙造成的因果牽強。 仔細分析可以看到,梁警官的證詞中沒有看到矛盾之處,為什麼一定要相信 prosecutor 的話說他是撒謊?

如果梁警官不是打在牆上,是打著自己的腿了,是否也在撒謊?

看過您幾篇文章,感覺您很有理性思維。對梁警官案件我也寫過幾篇分析,如果有興趣請您看看,若有事實偏差和分析錯誤請指正:

http://big5.backchina.com/blog/333081/article-244432.html
http://big5.backchina.com/blog/333081/article-244503.html
http://big5.backchina.com/blog/333081/article-244432.html
http://big5.backchina.com/blog/333081/article-244616.html
回復 dwqdaniel 2016-2-23 07:14
你文章里的「歧視」換成「鄙視」更確切些,不過,我不認為這個時候需要用這種字眼對待梁,陳述事實給大家最好
回復 一劍飄塵 2016-2-23 07:39
十路: 您的文章中說: 「梁警官在法庭上撒謊,堅持稱是手指不在扳機上槍走火,後來被陪審團認定不可能,這樣撒謊難道不應該被歧視?當然,有人辯護說:因為太緊張記不
不小心碰到可能性也沒有。1,那隻槍有雙保險;2,需要11.5磅力量才可以發射
回復 十路 2016-2-23 07:43
一劍飄塵: 不小心碰到可能性也沒有。1,那隻槍有雙保險;2,需要11.5磅力量才可以發射
用多大力也不是想開那一槍。你相信是看準了目標打歪了,或是想放空槍,故意朝牆打?打完了又馬上撒謊是 discharge?馬上要彙報?

「Juror No. 9 said he』s fired guns plenty of times before, and it wasn』t hard for him to pull the trigger.」

jury 基本不相信梁是故意放槍的,只是認為他不該把手放在 trigger 上,是緊張造成的。 即使是這也是工作錯誤,緊張時扣動了,應該負責,但不是 criminally negligence。但是梁聽到聲音拿出來放在 trigger 上也並不一定是錯。jury 說他 no reason to put his finger on the trigger。 這就需要看在那種黑燈瞎火近距離巡邏時,有罪犯前科的地方是否允許,警察局是如何規定和訓練的,是否 endanger policeman,是不是 proper assignment,是否有責任等等。為什麼現在要在樓道裝燈,為什麼要停止這樣的巡邏,在此之前是否有不合理之處。

」The two officers, one male and one female, were on a patrol in a housing complex in the South Bronx when they and another officer encountered two men in a stairwell, First Deputy Commissioner Benjamin Tucker told reporters.「   「According to the Chief Edward Mullen, a male officer, 29, was shot in the face. A female officer, 24, was shot in the stomach. 」

危險大,保險措施差的任務是管理問題,不是警察個人的 criminal negligence。

不相信梁的證詞,說他是撒謊太牽強,遠遠不夠  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連 jury 都不相信,只是在定罪時無法選擇完全不負責任這一條。
回復 來美六十年 2016-2-23 08:19
在法庭上,不應有"歧視"及"鄙視"".
回復 吃喝玩樂 2016-2-23 08:38
贊博主妙文,其實鄙視/歧視,首先源於對自己的不尊不重!
回復 newyorker92 2016-2-23 08:53
梁警官的事後報告不知是怎麼寫的? 當初要換PBA的律師據說是PBA讓他 please bargain, 換取不坐牢的輕罪。可能PBA覺得他的事後報告已經「賣了自己了」? 個人感覺梁警官想撒謊但撒得有破綻,非常同意「梁警官的案件,敗在他自身的毛病太多。」
回復 newyorker92 2016-2-23 08:54
"Plea Bargain"
回復 長河明月 2016-2-23 12:09
梁的律師技不如人,被檢察官壓著打。與其說華人被歧視,不如先歧視一下這個律師吧!
回復 看不慣就說話 2016-2-23 15:10
說梁人品差會很多人不爽,但是說他人品有瑕疵不會差,在法庭上說謊讓人怎麼信任他?
回復 cia 2016-2-23 18:46
建議梁換律師?找一個好律師推翻你所謂的公正判決?你的立場沒有變化思維有變化了
回復 borninheaven 2016-2-24 05:06
歧視是不應該的!您雖然沒直說,而您所舉三個例子都是中國人, 加上華裔的梁警官,給人的印象是在問該不該歧視華人?答案是不應該的!人非聖賢,每個群體都會有不同的生活方式甚至是陋習。 歧視就是把這群體的某個特徵強加於某個具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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