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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踐踏憲法、藐視法律的法官!

作者:光明在前  於 2015-1-22 16:08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關鍵詞:中國, 法律

中國最踐踏憲法、藐視法律的法官!

 

我叫馮麗嘉,是伊春市貢獻最大的企業家馮永明的女兒。依法治國 該對馮麗嘉枉法判案啟動監督程序了。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伊春中法」)2012年1月4日(2010)伊刑二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對我馮麗嘉判有期徒刑3年,我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省高法)以(2012)黑刑二終字第33號刑事裁定書(簡稱:第33號裁定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院認為,上訴人馮麗嘉與馮永明相互勾結,利用馮永明的職務上的便利………略。馮麗嘉在馮永明指使下,採取用虛假票據核銷,重複核銷的手段,共同非法佔有上述財務,具有共同貪污的主觀故意,已構成貪污共犯。貪污贓款的去向和用途不影響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其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下事實和證據是對李化非法官(審判長)的批駁:

1、關於閱卷問題。既然李化非法官「閱卷」,當事人(上訴人)在2012年2月29日遞交《馮麗嘉刑事上訴狀》已經將其上訴的事實和理由以及證據均敘述和證實的非常清楚,李化非法官閱了嗎?如閱了,為什麼不採信證據?

2、關於聽取辯護人意見的問題。既然第33號裁定書已於2012年5月16日作出。辯護人王延君、鞠宏毅律師在2012年5月20日才遞交《辯護意見》李化非法官您是怎樣通過什麼(採取)方式聽取辯護人的意見的?

3、關於認定事實清楚的問題。申請人王延君、鞠宏毅在2012年5月26日申請調取證據,參見《調取證據申請書》,李化非法官在沒有調取證據的情況下,採信了那份證據?以什麼方式認定的事實?是如何認定事實清楚的?

4、關於馮麗嘉返還光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贓款人民幣12.2萬元的問題。依據第33號裁定書的裁定「馮永明與馮麗嘉貪污伊春青山家具有限公司500美元,光明集團烏馬河傢具公司3500美元;鐵力光明廚房家具有限公司2556.81美元;伊春綠時代家具有限公司9.874.30美元,合計16.443.11美元,摺合人民幣123821.88元」。為什麼裁定書以伊春市公安局交還物品文件清單證實:馮麗嘉返還光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贓款人民幣12.2萬元。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黑刑二終字第30號(馮永明)刑事裁定書第48頁中認定「光明集團傢具股份有限公司欠洛杉磯公司(被二級法院認定為馮麗嘉私人公司)36902.55美元(摺合人民幣302969.94元)」,為什麼李化非法官還要判我與父親馮永明共同貪污其人民幣12.2萬元。

踐踏憲法,藐視法律的李化非法官,在伊春市看守所提審我時,對我威脅說:「增加驅逐除出境附加刑的判決」,還通過代理律師轉告我母親「讓放棄調取證據的申請,如果繼續堅持,將對我上訴人不利,可做出改判十年以上的刑罰,問我母親是否還堅持調取證據,告誡做出謹慎的決定」。李化非法官還採信偽造的證據,隱匿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導致對我枉法判決,詳見附件一:我母親李亞清在2012年9月1日致李化非法官的公開信;及以下事實和證據:(1)代理人王延君、鞠宏毅在2012年5月20日向省高法遞交的《辯護意見》;(2)在2012年5月26日向省高法遞交的《調取證據申請書》;(3)在2012年7月2日向省高法遞交《關於馮麗嘉涉嫌貪污上訴一案的函》;(4)在2012年8月4日向省高法遞交的《取保候審申請書》;以上均可以證實省高法(李化非)在2012年5月16日沒有對我在2012年2月29日提出的上訴下發第33號裁定書。我在伊春市公安局看守所於2012年12月5日才接到第33號裁定書,落款時間竟然弄虛作假提前到2012年5月16日,在2013年1月12日刑滿釋放。我對判決不服已在2014年2月20日已向黑龍江高法遞交《馮麗嘉被冤共同貪污案刑事申訴狀》參見:附件。

附件:

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李化非法官的公開信

                      (簡稿)

尊敬的李化非法官:

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伊春中法」)於2012年2月22日對我女兒馮麗嘉(簡稱:「我女兒」)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我於2月29日提出上訴。以下稱「我愛人」和主審法官。

代理律師王延君、鞠宏毅(簡稱:「代理律師」)前去你處調取案卷證據時,李化非法官(審判長)以各種借口阻撓,直到2012年5月2日才肯讓閱卷?刑事訴訟法第184條:「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移交上一級人民法院」。

    李化非在伊春市看守所提審我女兒時說,增加驅除出境附加刑的判處。李法官您說這話究竟是什麼目的?不就是為了不讓我女兒說出事實和堅持調取證據,影響你枉法裁判嗎?

刑訴法第43條:「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件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第190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的規定,李法官你對我女兒(上訴人)說增加驅除出境附加刑的處罰你有法律依據嗎?

代理律師王延君和鞠宏毅向您提出調取證據申請時,你讓其轉告我,讓放棄調取證據的申請,如果繼續堅持,將對我女兒上訴人不利,可做出改判十年以上的刑罰,問我是否還堅持調取證據。告訴我法律規定的同時還告誡我做出謹慎決定,我仍然堅持申請調取至今仍由伊春市人民檢察院保管的美國光明傢具集團製造有限公司(簡稱:「洛杉磯公司」)和鹽城光明家具有限公司財務賬目中記載沒有犯罪的證據,至今無果。上訴人提出申請調取證據你為什麼?憑那部法律可以加重對我女兒上訴人的刑罰?是國法還是你家的家法?

   為什麼我女兒這麼簡單的上訴案(一審判三年,現在已經四年多了,取保候審一年,監視居住半年。)還超審限。刑訴法第196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市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一個月」,李化非法官你有法可依的就是第126條規定,審限最長2個半月,依據法律規定現已經超審限4個多月了。代理律師前去你處多次催辦仍不見進展。李法官,我女兒上訴之後一審判決已經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審超審限,你有什麼理由和那部法律規定繼續關押我的女兒請出示。

    一審判決書認定,我女兒在與父親馮永明案件中屬於共同犯罪中系從犯「貪污」人民幣12.2萬元,我女兒和洛杉磯公司分別收到6,569和9,874美元,這本來就是用於結算展覽費用款,本屬於企業間正常往來,卻被伊春市檢察院的趙輝、孫廣益檢察官捏造為「貪污」罪,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所謂的犯罪均發生在美國,依據法律規定,伊春司法機關跟本就沒有對案件的管轄權竟然能夠發生在沒有得到美國司法協助的情況下,將在美國政府登記註冊的公司受美國法律管轄和保護的財務賬目等財產掠奪到中國執法。也就是說到美國領土執法。李法官,你要是能判我女兒十年以上徒刑,就請你趕緊判,不要再拖了,免得違反刑訴法第126條和196條的規定,刑訴法在你眼裡根本就不是法律,您想怎麼捏就怎麼捏我說的對吧?

為什麼我女兒在超審限的條件下,依據刑訴法第52條「《被羈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的規定,應我的請求,由代理律師向貴院,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當你接到申請時,當即告訴律師「不給取保候審」,李法官,申請是寫給省高法(合議庭)的,並不是寫給你個人的,你為什麼在合議庭沒有合議的情況下就作出不同意取保的決定,我們為什麼要取保,不就是超審限了嗎?既然你不同意取保,那為什麼不趕緊判,再次發生超期羈押?有罪判處刑罰,無罪立即放人。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意義就是為了避免超期羈押,為了解決您違法的問題?如果能夠依法如期判決(裁定),根本就沒有申請取保候審的必要,我們希望的就是趕緊結束這場枉法的悲劇。

李法官,在你審理我女兒案時,肯定看到一審答辯狀和上訴狀了吧?伊春市公安局中的害群之馬違法將我女兒關押到看守所以後,司慶濤警官強迫我女兒說出銀行卡的密碼,將其銀行卡中約20萬元人民幣取出,判決書尚不生效不能證實我女兒 「貪污」退什麼「贓」?既然是贓款為什麼沒上繳國庫?至今下落不明。

李法官:你在我女兒的上訴狀里,看到了丁屹峰檢察官將我女兒私人在北京住宅先予查封,在2011年11月5日我女兒獲准取保候審的幾天前,竟然發生了檢察官帶著市公證處工作人員到西林區公安分局看守所,脅迫我女兒簽屬「假捐贈」,公證書。起碼得讓我女兒知道「捐贈」給誰吧?我女兒至今也不知道住宅、私人財產「捐贈給誰,世界上有將人關押起來自願捐贈私人房產的嗎?在民主與法制的今天竟然發生違背我女兒個人意志的所謂「捐贈」這不是巧取豪奪是什麼?請告訴我。你作為人民法官,應該維護我女兒私人財產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尊敬的李法官:你非常清楚,我女兒是受時任伊春市委前書記許兆君,副書記李前龍的迫害,與父親馮永明在2008年9月26日同一天被非法拘禁。我不明白,你既然了解這些情況,為何還助紂為虐,充當幫凶。從2011年11月5日到2012年2月21日變成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於2012年2月22日伊春中法對我女兒宣布判處有期徒刑3年,同日收監。我女兒於當月29日上訴到省高法。從被非法拘禁到今天已經4年多了,二審的裁定書仍沒有做出。這究竟是什麼原因,你是最清楚的,能告訴我嗎?

依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決生效后剩餘刑期不滿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可以酌情減刑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的規定,證實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根本就不用在看守所和監獄關押三年。可是我女兒二審裁定書不下達因此判決書不生效。所以只能關押在看守所,不能移送監獄服刑,即辦不了減刑又辦不了假釋。

李法官能告訴我嗎?在不開庭的條件下、已經超審限四個多月了。何日能夠裁定我女兒的上訴案。

一位母親的心聲:李亞清   

                                2012年9日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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