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察官看守所強迫當事人捐贈京城八百萬房產! [2015/01]
- 中國最踐踏憲法、藐視法律的法官! [2015/01]
檢察官看守所強迫當事人捐贈京城八百萬房產!
在我出生地的黑龍江省伊春市,就因我是伊春市貢獻最大的企業家馮永明的女兒,伊春市公安局李偉東局長就在2008年9月26日將我非法關押在其地下室15天之後,轉移到烏馬河區公安分局拘留所7天,又轉移到五營區公安分局等5家看守所長達共計3年整。
伊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等管理委員會通過其設立的伊春宏遠實業有限公司非法佔有我25萬美元,反而把我為光明系企業在美國芝加哥櫥房傢具展銷會上為其提供勞務而本應該支付給我及候器二位先生的勞務費、旅差費,還有為鹽城光明家具有限公司提供樣品的差價款等捏造我與父親共同「貪污」人民幣12.3萬元,黑龍江高法李化非法官枉法判我有期徒刑3年。
除此之外,伊春市人民政府在處置我的私人財產過程中
存在著一系列違規違法現象,現就強行掠奪我住宅一事控告如下:我合法擁有北京市崇文門區東花市棗苑4-2011室住宅一套與捏造的所謂「貪污」案件沒有任何關係。我有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黑刑二終字第33號(馮麗嘉)刑事裁定書和(2011)黑刑二終字第30號(馮永明)刑事裁定書為證。雖然我合法擁有京城棗苑4—2011室房屋的所有權。可是,丁屹峰檢察官為了晉陞職務,在認識到該房產完全是我私人合法財產的情況下,以我自願捐贈的方式,強迫我做「捐贈公證書」,表面上看起來「公證」 事實上違法,實為檢察官持證搶劫。
此事件發生在2010年10月丁屹峰違法進入西林區公安分局看守所(公訴機關已經起訴到法院,我在法院環節羈押),以脅迫和誘惑以及欺騙等手段,為我製作了所謂的「捐贈公證書」,以我自願的名義將此房產「捐贈」給伊春市人民政府,其本質就是將我合法的房產徵收。丁屹峰多次、反覆對我說,我父親為我購買的這套住宅違法,是用貪污來的錢買的,只要我交出來,即可馬上釋放我,還能夠減輕對我父親的刑罰。我雖然知道購房款來源合法,我父親不可能違法為我買房。初始資金來源父親與母親、姨夫等人投資的深圳聖泉禾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及姨夫墊付的錢為我購買的。我已經從北京銀行貸款140萬元人民幣歸還上述借款。但考慮到馬上就可以釋放我,很快就可以獲得自由,還能對我父親減輕刑罰,就按著公證員事先寫好的公證詞,重新的抄寫一遍並且簽上名、按上手印。使我萬萬沒有想到的是,作為檢察官的丁屹峰是在欺騙我,雖然在辦理完「捐贈公證書」之後的2010年11月5日我被「釋放」,可那是伊春中法為我辦理的取保候審而不是丁屹峰檢察官說的無罪釋放。就這樣被丁屹峰檢察官給欺騙了。在全世界上哪裡能夠找到用貸款購買房屋后將其捐贈出去的;在全世界哪有把房產所有權人關押在看守所二年多(超期羈押),通過簽訂法律「公證書」把房產捐贈給非法關押她的政府的,這種捐贈顯然違背捐贈人的意志。
我在2013年1月12日服刑滿三年釋放后,親自多次到伊春市人民檢察院索要住宅,檢察院安排接待我的檢察官許久磊科長竟然是殘酷迫害我父親和我們家族的強盜書記許兆君的侄兒,後來我又找到副檢察長劉立忠,他們先說研究研究,後來告訴我得找公證處,先解決公證書的問題,我諮詢律師,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與此相同。我已經快5年沒有回美國了,因此我無法再等下去只好先回美國,所以才由我的母親和律師代我辦理。
捐贈本屬慈善事業,伊春市人民政府如果真的需要我捐贈出這套住宅?根本就沒有必要將我關押在看守所二年多之後,然後以我自願的名義捐出其住宅。既然是捐贈就應該在合適的時間和地點(場合),而不應該在專政機關設立的看守所進行,如果伊春市政府仍然堅持不歸還我這套住宅,我強烈要求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捐贈儀式,向全世界宣布和記錄,我馮麗嘉將其住宅捐贈給非法關押她出生地的伊春市人民政府這一歷史事件。我在想,既然我出生地的政府這麼需要這套價值約800萬元人民幣的住宅,雖然我是用貸款購買的,只要能夠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捐贈儀式,丁屹峰和高環市長作為接收捐贈的經辦人,我就一定親自到場並作出捐贈的決定。
此份「捐贈公證書」並不規範存在法律瑕疵。到北京房產交易所辦不了更名過戶手續,因此在我取保候審期間伊春市公證處曾找到我要求重新製作公證書被我拒絕。所以才發生伊春市國資辦副主任李恆軍找到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虛構了此房產涉及刑事「犯罪」,以刑事案處置沒收財產(房產) 的名義,由伊春中法枉法出具裁定書,到房產交易所辦理更名過戶手續。具聽說,丁屹峰檢察官違法進入看守所,強迫我「捐贈」京城約800萬元人民幣房產之後,立功授獎,從五營區副檢察長提升為金山屯區檢察長職務。
尊敬的領導並法律界人士及廣大網友:伊春的民主與法制在那?中國的民主與法制在那?社會的公平正義在那?我以及普通百姓(人民群眾)的私人財產怎樣才能受到法律保護?!我的合法財產(住宅)、權益如何才能夠得到維護?懇請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