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運動的數字「指標」
把政治運動搞成數字計劃,最常用的術語叫「指標」。
肅反時毛澤東曾有「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壞分子均佔百分之五」,「一般地控制在百分之五左右」的指示。這「百分之五」便是「指標」。
這「指標」在反右中發揚光大。各級黨組織都按「指針」辦事,「參加運動」的人頭數乘以百分之五,便是該抓的右派數目。這樣就省了很多事,不必「不患寡而患不均」了。 「指標」完不成是不行的。
有個幹部,局黨委辦公室負責人對他說:「你們部門有二百幾十人,按平均百分之五計算,應打出十幾個右派分子。他回答「如果沒有百分之五,我也不能硬打。」結果自己成了右派,罪名之一是「抗拒反右派鬥爭」。
毛澤東關於土地改革的二個「指標」
1948年2月毛澤東發布的〈新解放區土地改革要點〉卻規定土改打擊對象定為鄉村「戶數百分之八,人口百分之十。」
這個土改的「指標」從馬克思主義里找不到理論根據、從中國農村社會找不到實際依據。當時鄉村總人口約4億8千萬,按此指標,4千8百萬人將是土改運動的打擊對象。
而當時相當多的地區地主數量很少。如陝西關中地區「地主占農村戶口不到百分之一加上富農共佔百分之六左右。」即使把全部地主富農都予以打擊也不夠,還得
把大批自耕農定為「地主」或「富農」才夠數。
在廣大的華北平原,「很多村莊根本沒有地主。華北平原主要是居住在城市之中的不在村地主。那些在村地主往往只擁有較少的土地,而許多村莊,甚至連這種小地主都不存在。山西長治附近(丁註:潞城縣)有個張庄村,沒有一個人符合土地法對地主的定義,整個村莊只有一戶佃農。」
河北饒陽縣五公村285戶人家,僅4戶擁有80畝以上的土地,全村僅有80畝私有土地出租給佃農。全村沒有符合中共標準的地主富農。
但是土改以行政村為單位進行,按毛澤東的指標,每個村莊中都必須找出相應數量的「地主富農」。派往各村的土改工作隊是政權的代表,「完成任務」壓倒一切。沒有地主也要造出地主來。大量的農戶被劃定為地主富農,被打被殺被剝奪財產,純是因為有那個「戶數百分之八,人口百分之十」的指標。
這個必須完成的指標,是繼中共在「老解放區」土改,對地主亂打亂殺之後,又在全國「新解放區」土改中變本加厲亂打亂殺的根源。
陝西隴縣是鄉村社會各階層土地佔有量、財產擁有量差別很小的地區之一。地主佔全部人口的1·6%,土地佔有量僅為全縣土地的6·5%。由於中共的目標是發動農民消滅地主以樹立新政權的權威,對所謂「地主惡霸分子和民憤大的國民黨鄉鎮長」施以大逮捕,判刑269名,處死了37人。
山東壽光縣也是鄉村社會土地、財產差別很小的地區。地主和富農占人口6%,共擁有該縣21%的耕地。中共將該縣的地主富農全部當作「階級敵人」,逮捕了582人,其中「處以極刑者232人」。
1948年2月中共中央頒布〈關於土地改革中各社會階級的劃分及其待遇的規定(草案)〉,規定「不從事農業勞動,以向農民(佃戶)出租土地、收取地租作為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人們」,「並連續這種生活滿三年者」為地主。
若按「地租作為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標準劃定地主,毛澤東的指標將在大部分地區落空。為了完成指標,上述「經濟標準」形同虛設。只要有二、三十畝地,甚至十來畝地,因勞力不足或者沒有勞力,出租了部分耕地或者雇過工的,就是地主。如山西平定縣西峪村的地主戶,人均佔有耕地不到5畝。權黃村趙氏弟兄三人分家后,趙雲壽3口人、人均耕地6畝多,定為地主。趙根壽7口人、人均僅3畝多地,也被定為地主。大哥趙長鎖人均只有4畝地,因本人是鄉村醫生,由家人和一名長工耕作,也被劃為地主。
四川三台縣沒有幾戶夠得上地主、富農的人家。但是劃了9,170戶地主,人均佔有耕地只有6·9畝。被定為富農的5,100戶,人均僅3·0畝地。這一萬四千餘戶,僅極少數夠得上「地主」,絕大多數是為土改而造出來的。即使這樣降低了標準,地主富農戶也才佔總戶數的6·44%。
新津縣劃了1,864戶「富農」,人均土地僅2·21畝,與該縣6,152戶中農的人均土地2·01畝差不多。通過把數千戶中農強行劃成富農,使該縣地主富農戶數佔總戶數7·92%、人口佔總人口9·97%〔42〕,才完成了毛澤東「戶數百分之八,人口百分之十」的指標。
純為土改製造依據而划的所謂「富農戶」,全國當在百萬以上。
有些地方,如天津郊區農村,有眼光的地主看到政權將要易手,在共產黨控制政局前夕低價賣掉了田產。而不了解大局的農民貪圖便宜,買了地主的田地。不到一年,共產黨來了。接著土改,工作隊全然不按「地租作為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標準辦,更無視「連續這種生活滿三年者」的規定,把一天「地主生活」也沒過的農民劃成了「地主」。
中國農村遷移少,村民多為同族人。各村多有由族人生前或死後捐出的族田。這是該族人的公產。除族田外還有寺廟、學校等擁有的土地或其它財產。公田(或族田)出租所得做各種公用,或救濟貧困族人,或備災抗災,或發展教育,或年節時分谷分肉。家族之間在荒年時候以宗族祠堂土地生產的糧食互相救濟、供給貧家子弟上學,在祠堂設立義學。這是中國傳統鄉村社會的一大特色。
據毛澤東1930年在江西尋烏縣調查,尋烏縣公田佔全部耕田的40%。1951年土改前,江西石城縣第一區的公產佔全部耕地的49·44%。
廣東尤其是珠三角的東莞、順德、中山等地,族廟公產要佔到60%。
中共為了給暴力土改的政策製造根據,蓄意擴大「階級對立」,不惜將公田、族田、學田都計入地主名下,以修正「土地分散」的結論。因此全國各地地主的土地佔有量是完全「公私不分」,也就是包括了「公田、「族田」的。如浙江省北部地區,「在這次土地改革中統計,地主佔有土地(包括公堂、族田),約佔總數百分之四十左右。」
中共在土改划的「階級成份」中,有一類叫「小塊土地出租者」,簡稱「小土地出租」,歸屬「上中農」。但是很多地方為了完成指標,任意規定:只要出租了耕地就是地主。
出租耕地是原罪。有的農戶男性死亡,無耕作技能的婦女不得不靠田租養活自己。因此而被劃成地主。廣東有不少在外國打工的華僑。他們節衣縮食寄錢回鄉蓋起一座房子,買幾畝田出租,讓留守家鄉的妻子靠田租過上粗茶淡飯的日子。土改時,那些女人都被劃上「地主成份」,房產、田地一併被抄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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