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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子文的中國建設銀公司的模式是否還有用

作者:bobzhou  於 2024-6-14 20:5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文史雜談

宋子文的中國建設銀公司的模式是否還有用

中國建設銀公司從成立的動機看,就是要以民間的身份出面,可以避開國際上許多法律和條約的限制,干許多政府出面不容易干或不適合乾的事,當時是盡量避免日本的干擾。再從其成立后的業務活動看,所做業務如非國家性質的企業是難以想象的。


  另外,從其發起人股東的身份構成和組織形式看,中國建設銀公司也與一般民間性質的股份制企業有很大的不同。我們先來看看中國建設銀公司第一屆董監事的名單及其背景:

看看中國建設銀公司第一屆董監事名單及其背景(1934年6月)

姓名 年齡 股份數 公司職務 社會背景(主要任職)
孔祥熙 54 20 000 董事長 行政院副院長、財政部長、中央銀行總裁
宋子文 40 25 000 執行董事 國民政府委員、全國經濟委員會常委。後任中國銀行董事長
貝祖詒 41 30 000 執行董事 中國銀行上海分行經理、外匯部主任
葉薫 55 5 000 董事 大陸銀行董事兼經理
陳行 44 10 000 常務董事 中央銀行常務理事兼副總裁
唐壽民 43 30 000 常務董事 交通銀行總經理、中央銀行常務董事
胡筆江 53 35 000 常務董事 中南銀行總經理,兼交通銀行董事長
周作民 50 15 000 常務董事 金城銀行總經理
徐新六 44 10 000 常務董事 浙江興業銀行總經理
宋子良 35 15 000 常務董事、總經理 中國國貨銀行董事兼總經理,1936年辭去中國建設銀公司總經理職
張嘉璈 45 30 000 常務董事 中國銀行總經理、建設委員會常委
徐堪 46 10 000 董事 財政部錢幣司司長、中國國貨銀行董事、1935年升任財政部常務次長
李銘 47 10 000 常務董事 浙江實業銀行總經理、中國銀行董事長
葉琢堂 59 10 000 常務董事 中央銀行常務理事、後任四明商業銀行總經理、中央信託局局長
楊敦甫 5 000 董事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常務董事、副總經理
李煜瀛 53 25 000 常務董事 中國農工銀行董事長、中央政治會議委員、建設委員會常委
劉體智 56 5 000 董事 中國實業銀行總經理
陳光甫 53 10 000 常務董事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總經理、中央銀行常務理事
席德懋 42 50 000 董事 中央銀行業務局總經理
謝棋 48 25 000 常務董事 前財政部統稅署署長
錢永銘 49 10 000 董事 四行儲蓄會總經理、後任交通銀行董事長
張漢城 70 000 董事 中國實業銀行常務監察、裕華銀行總經理
宋漢章 62 20 000 董事 中國保險公司董事長、中國銀行常務董事、後任中國銀行總經理
張壽鏞 58 10 000 董事 中國女子商業儲蓄銀行常務董事、財政部顧問,曾任財政部政務次長
齊致 41 10 000 董事 中國農工銀行總經理
張靜江 57 25 000 監察人 國民政府委員、建設委員會委員長
宋子安 15 000 監察人 中國國貨銀行監察人、松江鹽務稽核所稽核,後接任公司總經理
張慰如 46 5 000 監察人 上海華商證券交易所理事長
瞿祖輝 5 000 監察人 國華銀行常務董事
徐補蓀 10 000 監察人 上海金業交易所理事長、中和商業銀行董事長
王懷忠 41 15 000 監察人 中國墾業銀行總經理
孫衡甫 59 6 000 監察人 四明商業儲蓄銀行董事長兼總經理
傅宗耀 62 15 000 監察人 中國通商銀行總經理
王寶磮 監察人 中央銀行常務理事
  資料來源:轉引自鄭會欣《從投資公司到「官辦商行」》,第69-70頁。

  從這份董監事的名單看,這家註冊資本定為國幣1000萬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幾乎包羅了當時中國國內所有有名的銀行及金融機構,再加上前後任行政院副院長及財政部長親自坐鎮其中,其聲勢之浩大,陣容之雄壯,可謂一時無雙。

  中國建設銀公司資本總額1000萬元,分為100萬股,每股10元,上述董監事所分佔的股份就達591000股,佔總股數的59.1%。而且,這些董監事名下的股份,絕大多數並非自己私人出資,而是代表各銀行參股,這更增加了這家企業的不尋常氣氛。

  這家企業從籌備到成立,速度同樣不尋常。1934年3月,剛有報紙披露上海正在籌組銀公司的消息,4月18日銀公司的募款章程即開始呈報備案,6天後的4月24日上海市社會局准予備案,5月28日財政部予以核准。5月31日銀公司召開發起人會議,兩天後的6月2日,成立大會即已召開,中國建設銀公司正式宣告成立。以如此速度籌備建立的中國建設銀公司,在近代中國經濟發展史上,可能開創了大型股份制企業設立的最快記錄。

  再從業務活動方面來看。中國建設銀公司成立后,其主要的活動分為以下幾方面:一是與外國資本的合作。據宋子文自己講述,「在民國25年時,中國建設銀公司與英國之中英銀公司及滙豐銀行合作,成立英金貸款,為完成杭寧段鐵路之用。復在26年抗戰之前,成立貸款兩次,一為擬用以建築自浦口至襄陽之鐵路,一為建築自廣州至梅縣之鐵路」。此外,「銀公司又代江西省政府向英方貸款,建立南昌之水電廠」。在與法國財團合作方面,則「成績更佳」,先是由「巴黎和蘭銀行,東方匯理銀行,拉柴斯兄弟公司及中法銀行等4家,組織法國銀團,與銀公司合作,從事中國鐵路之建設及礦產之開發」。1936年12月,中國建設銀公司與法國銀團和南京政府交通部「訂立貸款合約,以供修建成渝鐵路所需之材料」,南京政府則「擔負在國內所需之資金」。到抗戰爆發時,「該線全路地畝均已購妥,全部隧道亦已完成,即橋樑路基亦均已完工」。上海和南京淪陷后,建設銀公司又與法方合作,「成立建築南寧至鎮南關之鐵路,以通越南」。1939年,則簽訂「規模更大之計劃」,「擬由昆明接至四川之敘府以通長江,同時對於開發沿線礦產計劃,亦曾加以商討」。在與美國合作方面,因為「美國對華經濟發展之重要,不在鐵路而在工業方面」,因此建設銀公司與美國實業界磋商的內容主要集中在工業方面,包括「人造絲、紙張、肥料、卡車,及橡膠之製造計劃」等。

  二是打入國內證券市場,經辦政府的印花稅和承辦公司債券。三是投資經營能源工礦事業。1943年12月,中國建設銀公司曾發表過一份業務報告,對公司抗戰前的經營業務有一個大致的描述,據該報告稱,僅在能源工礦交通方面,公司經營的「犖犖大者,為揚子電氣公司之首都電廠與戚墅堰兩電廠、淮南鐵路與煤礦、漢口既濟水電公司、江南鐵路、川黔公司之成渝鐵路、廣梅鐵路、中國棉業公司、中國木業公司、中國礦業公司、西京電廠、南昌水電公司、廬山升降電車及咸陽酒精廠等」。

  這份報告中提及的這些戰前和戰時工程,或是需款數額巨大,或是需要政府擔保,或是屬於大型交通項目的鐵路和煤炭電力等能源項目,而且大多數是在1934年6月中國建設銀公司成立到1937年7月抗戰爆發前的3年時間內進行的,即使從常識判斷,也決非一般的民間企業所能承擔。僅從這家對外自稱「純系私營商業公司」的實際主持者宋子文在取得揚子電氣和淮南煤礦的控制權后所說:「既有揚子既濟的電,淮南、璠樂之煤,自不難以廉價之電力使上海、南京、漢口,構成電力網,發展我國中部工業」 的話語來看,其口氣也絕非「純系私營商業公司」的老闆所能發出。

  正因為有如此的背景,中國建設銀公司的資產擴張速度是驚人的,在其成立兩年半的時間即1936年12月31日的結算表上,其資產總額就已達3280多萬元,高出其資本總額1000兩倍多,而1936年一年的純益,就達191萬多元。

  或許有人認為,將中國建設銀公司納入國家資本企業不解,認為建設銀公司至少在表面上並沒有國家股份在內,何以將其認為是國家資本企業?這確實是關鍵問題。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在近代中國,特別是在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判斷一個企業的性質,以是否「國家政權控制的企業」為標準,是關鍵和決定性的因素。因為在這裡,政府的手段可以有多種。只要企業的成立目的、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具備國家資本企業的最基本特徵,人員又具濃厚的國家背景,就可以認為它是國家資本企業,官股——或者至少是公開的官股——有無,並不重要。

  關於中國建設銀公司的性質,日本北海道大學圖書館收藏有一份1934年7月日本朝鮮銀行調查課編印的對中國建設銀公司的調查報告,可以從一個側面幫助我們對這家公司的性質進行判斷。

  該調查報告首先認為,中國建設銀公司是「(國際)聯盟――列強――中國親歐美派合作產生」的經濟組織,認為對於這家由「平時經常嫉視反目的財界人物和銀行」,現在「站在共同利害立場上創設出來的一個投資機構」,日本「不能不給予相當的重視」。調查報告認為中國建設銀公司創立的目的,是日本在扶持偽滿洲國成立之後,「列強以之包攝中國,孤立面臨國際危機的我國」,同時又以之為通道,使中國與列強「提攜倍密」,並「包藏牽制我國發展意圖在內」的機構,因此需要對其給予「十分的監視」。在對中國建設銀公司與英美法等「列強」的關係進一步進行分析后,調查報告對中國建設銀公司的性質斷然下了結論,認為其是「政府的代行機構」。表面上雖然是「中國人的公司,主導權卻在列強」。該調查報告同時還透露出日本政府對此的對應政策之一是:「如果中國人不能認識到日本是維持東洋和平秩序的責任者,依然誘導第三國的政治經濟勢力,推行對維持東洋的繁榮和秩序造成障礙的政策,我國將採取最有效的適當防衛手段毫不猶豫的給予回擊……」,應當使「中國方面充分徹底的了解這一點。」

  從這份調查報告看,日本方面對中國建設銀公司的成立以及與英美法等國的關係高度重視,認為中國建設銀公司的成立是對日本獨佔中國的「障礙」。同時也可看出,日本方面通過調查后毫不猶豫地斷言中國建設銀公司的性質是「政府的代行機構」。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證實了中國建設銀公司的國家資本性質。

  再回到中國建設銀公司來。這家公司從成立的動機看,如上所述,就是要以民間的身份出面,可以避開國際上許多法律和條約的限制,干許多政府出面不容易干或不適合乾的事,盡量避免日本的干擾。再從其成立后的業務活動看,同樣如上述,所做業務如非國家性質的企業是難以想象的。

  也正因如此,中國建設銀公司在籌備成立的時候,就被社會視為「是一個半官的公司或經濟委員會的一個外委」,到四十年代,更是與一統公司、孚中公司、揚子建業等公司一起,被社會目為「官辦商行」而成為包括國民黨上層人士猛烈抨擊的對象。
      但這種「官辦商行」的看法,倒確實在某種程度上點出了這類國家資本企業具有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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