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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個電視劇,說說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

作者:bobzhou  於 2022-1-27 01:31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1評論

 

近來國內一個叫『開端』的電視劇火紅了。

電視劇講了一個公共汽車的爆炸案。劇情大概是符合現在一些中國人的思維,像我們這樣講究實實在在的人,很難理解。

不過,我對這電視劇要提出一點看法。

講述一個發生在現在的大城市的爆炸案,那當然是與司法緊密相連,也是一個司法的宣傳片。那電視劇應該是宣傳現在的司法政策,符合現在的司法概念。

恰恰相反,這電視劇中描寫的司法政策和司法概念完全是不符合現在的黨的司法方針政策,把時間停留在「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時代了。

電視劇里,辦案的公安人員口口聲聲「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一面孔的黨的政策的執行者。電視劇里,辦案就是靠「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感化。

一個電視劇,從寫劇本到導演,要拍個有關司法的電視劇,怎麼連國家司法的改革與進步,竟然茫然無知。

這樣的電視劇應該下架了。

 

共產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應該是中國人最熟悉的口號之一。

只要你有『事情』了,不管大事小事,或者你根本沒事,請你進去,聽到的第一句都是這個話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尤其在文革時,許許多多無辜的人都有『事情』了,多多少少人整日生活在「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之中。

當時被扣上『走資派』、『叛徒特務』、『黑六類』、『資本家』等等帽子的人,甚至與這些帽子也不沾邊的無辜的人,許多人都是沒有任何犯罪的行為或者違反政策的事情,要批鬥你,這個罪行就是要你自己「坦白」了,「坦白」就是白紙黑字要你自己編造,這是與『逼供信』配套的。至於「從寬」,好像連紅衛兵和造反派自己也不知道什麼叫「從寬」。至於「抗拒從嚴」這是家常便飯。要批鬥你了,最後的結果當然都是「抗拒從嚴」。

 


作為共產黨的司法政策,這個口號流行六、七十年,似乎成了中國人對法律認識的一個基本概念,幾乎沒有人懷疑過,或者敢懷疑過它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好像沒有人注意,當局在2003年已經悄悄地將「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八字布告從看押室牆上撤下,代之以《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

國外的媒體卻非常重視。國外媒體報道說,這不僅僅是簡單地放棄一句口號,而是內地人權保障事業的進步,也標誌著司法理念的重要轉變。

很多人也許知道,在中國的看守所、拘留所、監獄乃至公安局的審訊室,「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一直以醒目的標語形式刷在牆上,白牆黑字,令初進這種場合的人一陣緊張。這個口號在平時的很多運動中,比如嚴打鬥爭、集中宣判等,通常都會被司法機關置於醒目的位置。

 

從字面上理解,「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包含兩個方面的政策意義:「坦白」是指嫌疑人如實回答審訊人員的提問,一個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如果主動坦白就會獲得從寬處理;「抗拒」則是指不如實回答訊問,如果抗拒不交代,將被從嚴懲處。

 但實際上,這個口號與現行法律規定和法律理念並不相符。按照刑法確立的「罪刑法定原則」,一個人因犯罪所受的處罰,只能與其犯罪事實相適應,面對偵查、審判人員調查時的坦白或抗拒態度,並非犯罪事實,也不當然構成從寬或從嚴處罰的理由。

 中國《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對自首者,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言外之意也可以不從輕或減輕處罰。換句話說,坦白並不當然意味著會從寬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和現代司法理念,如果嫌疑人僅僅「抗拒」不說而沒有其他法定的從重或加重處罰情節,對「抗拒」者也不能「從嚴」處罰。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口號的提出,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在當時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基本法律還沒有完善的時候,這個口號對於打擊犯罪特別是「反革命犯罪」有積極作用。當時新政權成立不久,犯罪較多,社會治安還不穩定,對犯罪嫌疑人實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有利於分化瓦解犯罪組織,從快偵破和打擊犯罪。

 但現在,「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的歷史背景已經遠去,在強調法治的當代社會,程序的正當性和尊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原則,使得這一口號已經過時。

現代法治理念承認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內的所有人的基本人權,其中一個重要理念就是「不得強迫人們自證其罪」,中國於1998年簽署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任何人不受強迫自證其罪」。這個觀念其實很簡單——人人都有保護自己的心理趨勢,即便自己犯了事,也會不自覺地隱瞞或者抗拒不說——這是人類自保的天性,司法應當尊重這種天賦的人權。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口號可能導致的另一個可怕後果,則是促使偵查人員和司法人員過分相信、依賴口供,在偵查過程中如果發生「抗拒」不說的情形,就會誘發司法工作人員的刑訊逼供。摒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不僅承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而且可以改變偵查和司法人員的理念,改變一味追求口供的心理趨勢。

 

抗拒相當於西方國家的「沉默權」,沉默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詢問時,有權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權利。沉默權的歷史淵源可以追溯到1966年,美國沃倫法庭在審理米蘭達案件所創設的米蘭達規則。在香港的影視劇中經常可以看到警察和犯罪嫌疑人之間的對白,你有權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會成為呈堂證供。在美國,警察在審問犯罪嫌疑人之前一定要宣讀米蘭達明示,否則口供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呈堂證供。

抗拒從嚴的說法,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是行不通的,抗拒從嚴也根本沒有理論的基礎為其進行合法辯護,從情理上說,抗拒從嚴也是不允許的,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重罪重罰,輕罪輕罰,是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如實交代或者屑於交代自己罪行就違背罪責行相適應原則加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

 總而言之,「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不僅不符合法治精神,而且與憲法規定的保障人員相違背。如果說「坦白從寬」還算成立,那麼「抗拒從嚴」是絕對不能再橫行在司法領域中的。嚴格地說,「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已經不是中國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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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 個評論)

回復 浮平 2022-1-28 02:44
你關注得很仔細。 可能最近新出的幾部電視劇基本反應了目前的司法情況吧?(因為寫得有點長,放在了微博區。https://big5.backchina.com/home.php?mod=space&do=do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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