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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情況下法院出現『速裁程序、簡易程序』,這樣審理案件真方便

作者:bobzhou  於 2020-3-10 22:21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防疫情況下法院出現『速裁程序、簡易程序』,這樣審理案件真方便。

什麼叫『速裁程序、簡易程序』。
有人說,『速』就是快,進去就吃官司,『簡易』就是不講究什麼司法程序。

最高法刑一庭負責人表示,前段時間以來,各地法院審理的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多數是案情比較簡單、明了,處刑較輕的案件,本著簡案快審,疑案精審原則,很多案件是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尤其是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案件,提高了審判效率。

截至3月4日,採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分別達51.66%、40.53%。在確保合法、公正、效果的前提下,創新工作方式,通過視頻、簡訊等非接觸方式完成文書送達、指定辯護等工作,其中59.3%的案件採取視頻開庭審理,效果很好。既防止了羈押場所的病毒輸入風險,又確保了刑事審判工作平穩有序運行。可以說,這些年人民法院速裁程序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設的成果對疫情防控期間的審判工作帶來極大的方便。


案例


隱瞞武漢旅居史致多人被隔離觀察

簡要案情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火車從山東濟寧前往湖北武昌打工。2020年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車輾轉湖北荊州、漢口、河南商丘等地后,返回山東成武縣大田集鎮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現發熱、乾咳等癥狀,即到本村衛生室就診。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鎮醫院就診,被診斷為肺炎。醫護人員詢問其是否有武漢旅居史,田某某隱瞞到過武昌、漢口的事實,謊稱從石家莊返回家中。1月23日,田某某到成武縣人民醫院就診,醫護人員詢問其近期是否到過武漢,其仍故意隱瞞到過武昌、漢口的事實,被收治於該院呼吸內科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在醫護人員得知其有漢口旅居史再次詢問時,仍予以否認,在被診斷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轉入感染科隔離治療過程中,不予配合併要求出院。1月26日,田某某被確診患有新冠肺炎。因田某某違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故意隱瞞從武昌、漢口返鄉的事實,造成醫護人員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離觀察。

裁判結果

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宣布對新冠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后,明知應當報告武漢旅居史,卻故意隱瞞,拒絕配合醫護人員採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致37人被隔離觀察,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依法懲處。田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據此,於2020年3月1日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編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在公共場所傳播的虛假信息

簡要案情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劉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區某小區暫住地內,利用微信號編造其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後到公共場所通過咳嗽方式向他人傳播的虛假信息,發送至其另一微信號,並將聊天記錄截圖后通過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傳播,直接覆蓋人員共計2700餘人,並被其他個人微博轉發。公安機關掌握該信息后,採取了相應緊急應對措施。

裁判結果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網路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據此,於2020年2月28日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暴力襲警

簡要案情

2020年2月2日17時許,被告人葉某駕車載其舅父和胞兄途經湖北省崇陽縣新冠肺炎防控指揮部金塘鎮寒泉村疫情檢測點時,工作人員要求葉某等人檢測體溫。葉某等人拒絕檢測,辱罵工作人員並用車輛堵住檢測點,后經人勸導移開,工作人員報警。當日18時許,崇陽縣公安局金塘派出所所長張某某帶領民警萬某、輔警姜某等人到葉某家傳喚其接受調查,葉某拒絕並用拳頭毆打張某某、姜某等人,其親屬亦撕扯、推搡民警,阻礙民警依法傳喚葉某。經鑒定,被害人張某某、姜某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裁判結果

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在疫情防控期間,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公務,致二人輕微傷,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依法從重處罰。葉某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綜合其犯罪情節,於2020年2月10日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葉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疫情防控期間在醫院暴力傷醫

簡要案情

2020年2月6日22時許,被告人唐某某酒後未戴口罩至江蘇省建湖縣上岡鎮草堰口衛生院探望其住院的父親。因值班醫生周某某提醒其戴口罩,並制止其在正在使用的輸氧病房內抽煙,唐某某心生不滿,與周某某發生口角,繼而毆打周某某頭面部及頸部,並致周某某衣物損壞。後唐某某又先後毆打前來勸阻的醫生王某某、群眾姚某某和唐某。經鑒定,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和姚某某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裁判結果

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在醫院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三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唐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已賠償被害人周某某的經濟損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諒解。據此,於2020年2月28日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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