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中國的領土,不是法外之地!豈容外國人掌管法治命脈!
終於找到香港動亂的實實在在的罪魁禍首。
香港警察為什麼越來越軟弱。
破壞秩序的「港獨」抓了判幾周,恪守職責維護秩序的警察被判兩年,請問港警哪裡還敢維護秩序?大家盡量躲著,免得被香港法官判刑啊!
一些操弄香港法律的利益集團。這些利益集團包括在香港干一些危害國家安全事情的「港獨」分子和違法分子等;一些在大陸犯了法躲到香港的有錢人;還有一些試圖一直把香港當成獨立王國的利益集團,譬如香港的法官等司法人士等。
那麼,這一事件的根源又是什麼呢?其根源就是:香港完全獨立於港府、立法會的香港法院,主要並非由真正為香港服務的港人擔任,而是由外國人和雙國籍的香港人擔任,這導致了這些人在重大政治問題上是基本不站在香港和中國立場上的,而是站在西方立場上的。
香港法官到底什麼情況?據媒體報道,香港特首梁振英2016年1月
4 日簽署委任狀,任命 17 人為 2016 年新一屆香港終審法院常任和非常任大法官,其中常任大法官 3 人,分別為李義法官(Roberto
Alexandre Vieira),鄧國崢法官(Robert TANG Ching),霍兆剛法官(Joseph Paul FOK),非常任法官 14 人。17
人中僅有 2 人為中國香港籍,其餘均為雙重國籍或他國國籍。香港高等法院的法官情況也類似,多是外籍或雙重國籍。
看看所謂香港法官們,有幾個是中國人的臉?只有可憐的一個!這些人,在國家重大利益立場上,他們根本不是中國人,也不是真正的香港人,他們會站在中國利益和香港利益立場嗎?香港好壞,他們依然擔任大法官。所以,他們的利益取向,是不可能站在中國立場和香港立場的,他們只會用意識形態來給中國製造麻煩!
他們到底站在誰的立場上,過去有太多案例。對於「港獨」分子破壞香港秩序,搞「港獨」活動,香港警察把他們抓了,法院立刻就放了。然而,當香港警察執法的時候對犯罪人員進行打擊時採取了暴力手段,反而警察要被判刑。譬如,在「佔中」時製造事端的「港獨」分子,判刑以周算,很快就出來了;香港警察呢?7名香港警察,因為在「佔中」過程中履行職責而被香港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破壞秩序的「港獨」抓了判幾周,恪守職責維護秩序的警察被判兩年,請問港警哪裡還敢維護秩序?大家盡量躲著,免得被香港法官判刑啊!
我們都知道,香港司法體系之所以有這樣的機制,是因為《基本法》。其實,在《基本法》草擬時法官的國籍問題就曾有過深入討論,香港之所以有很多外國人擔任法官,一種普遍認為的原因有三:一是香港保留普通法制度,要有深諳普通法的人才;二是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城市,一直是百川匯聚,唯才任命;三是香港的司法界原來也有不少外籍法官,所以當時《基本法》規定,除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外,其他法官在《基本法》中並沒有對國籍有明確限制。
法官的任命方面則是由一個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然後由行政長官任命,由立法會通過。在判案過程中,法院仍可繼續參考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司法判例作為依據。終審法院設有外籍非常任法官,這些法官皆是普通法地區頂尖法官,包括有英國,澳洲和和紐西蘭等地最高法院的法官,他們除了精通普通法外,在意識形態上都是外國人,所以在政治上不可能傾向中國。
在上述所謂的三個原因中,香港要有深諳普通法的人才,難道香港這個地方連幾個深諳普通法的人才都找不到一定要找外國人?過去找不到,現在都回歸快22年了還找不到?如果真找不到,那咱是不是可以放在全中國範圍內來找?這都是說不通的理由。香港作為國際城市,難道就要外國人當法官了?那麼,紐約、華盛頓、倫敦······這些是不是國際城市?他們有沒有讓中國人去當他們終審法官的?第三個理由更可笑,原來司法界有外國法官那是因為香港是英國殖民地,1997年香港都回歸了,主權都收回了,還能和1997年以前一樣嗎?
所以,上述所謂三個理由都是荒唐且的,是應該修正的。哪怕是普通法,誰規定的香港法院的判例都要大量遵循西方國家的判例?
就現在的香港法治體系而言,本質上是違反「港人治港」的「一國兩制」的基本精神。現實情況,香港的法治體系不是港人治港,而是外國人治港。
香港法治體系有必要做出調整,以有利於執行「一國兩制」的基本精神。那麼,香港法治體系該怎麼改革呢?
一、遵循「港人治港」的基本精神,由人大對《基本法》作進一步法律解釋。
堅決執行「一國兩制」中「港人治港」的基本精神,規定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必須由港人擔任,雙重國籍或外籍均不得擔任法官。我們需要把香港的司法權力從外國人手中給拿回來。
二、編纂香港《法典》。
司法是一國主權,中國雖然實行一國兩制,但香港主權依然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事,怎麼可以隨便拿著其它國家的判例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呢?普通法國家與國家之間有很多完全不同的判例,這是由不同國家的國情決定的,美國不可能完全參考英國的判例去判案,英國也不可能完全參考美國的判例去判案,香港當然也不應該隨便就拿著其它國家的判例來裁判香港的案子。那麼,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很簡單,編纂香港《法典》,法官判案要據典而判,不能隨便找案例。
三、制定判例引用法。
如果一定要引用其它國家的判例,那麼也要制定嚴謹的《判例引用法》,不能說法官想怎麼引用就怎麼引用,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去引用,不能允許法官在應用判例時夾帶私貨。
四、建立改革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建立完善的獨立委員會委員產生機制。
《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很顯然,這個獨立委員會在推舉法官方面擁有絕對的權威,如此權威的機構卻沒有產生機制,這簡直是太隨意、太草率了。沒有產生機制,這就變成了小圈子隨便玩弄的權力,公權豈能如此?
這樣的獨立委員會,務必根據《基本法》制定出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機制和相關的規定,並且制定委員的權責利、任命、任期等等規範,由此才能讓香港法律界不會出現小利益集團掌控香港法律的局面。建議,可依據基本法制定《法官推選委員會法》,獨立委員會必須依法運行,推薦法官不能根據私交,而是必須有法定的程序和資格。
香港是法治社會,香港市民需要一個法治社會來維繫他們的繁榮,絕不能讓一小撮洋人把整個香港社會給搞亂了,壞了大規矩,傷了港人的大利益,破壞了國家的安全與穩定。
香港法制體系存在巨大缺陷和漏洞,這不但影響到了香港的長治久安與繁榮,更影響了「一國兩制」的順利推行。試想,如果香港的法治體系成了「港獨」份子的保護傘,那香港還能好嗎?還會好嗎?香港豈不成了給國家添亂之地?如此哪裡還有發展機會?如此下去,香港經濟過不了多少年恐怕就只能和甚至一個區媲美了。
香港的法治體系需要改,要深化改革,要堅決執行十八屆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的決議精神推進改革。香港是中國的領土,哪怕是「一國兩制」,那也是在「一國」的基礎上「兩制」,不能讓「兩制」成了滋生港獨的制度。
香港是中國的領土,不是法外之地!豈容外國人掌管法治命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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