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在上海灘能出名,也許靠的是偶爾揶揄一下官府,不時捧一下大洋彼岸的制度,在粉紅們眼裡,他要是在美國坐牢了那真是大快人心。
確實,當美國警察突擊搜查他的車時,發現了毒品與上了膛的槍,他沒有美國綠卡也沒有持槍證,再加上,上膛的槍與毒品放在一塊兒,他百口莫辯,被起訴了至少五項重罪,最高可能被數罪併罰重判數十年監禁。
如果中國的司法,波波可能真的沒救了,因為人贓俱獲嘛,然而,這是在美國,這次的庭審在律師成功的引導之下,一下子逆轉了。
律師問警察 你為什麼攔這輛車。
警察說 看見駕駛員打手機。
律師追問 在開車打電話違法這項法律中,
對打電話的定義是不是離耳朵一定距離呢。
你就此類法條接受過專業訓練嗎。
警察回答, 以前在警校培訓時接觸過。
律師馬上拿出了電話公司的記錄,記錄顯示,周立波的手機上沒有當時打電話的記錄。
從而證明警察搜車的合法性存疑了。
現在,除非警方可以證明搜車是經過車主本人的同意,才可免除非法取證的嫌疑。
於是律師又問,駕駛員是否同意搜查車輛和袋子。
警察辯稱,周立波不懂英語,所以由車內的乘客唐爽充當其翻譯,在其幫助下,周立波點頭同意后才進行了搜查。
律師對法官說,警察顯然沒有提供同意書。
警察感到非常荒謬,什麼是同意書,警察局根本沒有同意書這類東西啊。
律師說,沒有同意書,那警方有義務證明搜車經過了周立波的口頭同意。
周立波當即表示,我是中國公民 我講普通話,我說不來並且聽不懂貴國的英語, 被攔下后,我從來沒有同意過,讓警察搜查我的車或車上的任何箱包。
於是法官判決警方非法取證成立。
周立波被指控的各項重罪撤銷。
但還是因試圖打電話的舉動,被法庭處以150美元的交通肇事罰款。
在美國任何不合法的取證都不可作為呈堂證供, 無論是挾私報復的栽贓陷害,還是警方的一時疏忽留給了嫌疑人口實,都會導致非法取證,結果是嫌疑人可能要逍遙法外。
為什麼獨立的司法權要這樣處置呢。
因為在美國大法官眼裡,和公權力違法取證的危害相比,放掉真正罪犯的惡果還要輕一些。寧可放過可能的罪人,也絕不給公權力機會構陷一個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