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14年,民法總則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上次審議要上溯到2002年12月底,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期間。
民法是關係十幾億人的法律保障的大事情。一部總則,還是草案,拖拉14年,真正令人費解。
根據資料,本次民法典編纂,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五次。改革開放后,曾兩次啟動民法典編纂,但因條件不成熟,均中途延期。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編纂民法典,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五次民法典編纂隨後啟動。
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分別制定了民法通則、繼承法、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修改了婚姻法,在經濟
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對編纂民法典的呼聲比較高。編纂民法典已經具備了較好的主客觀條件。
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對總則草案提出許多意見,其中最集中的意見是,將六歲孩子作為有民事行為能力 這一步跨得是否大了些,為什麼目的要這樣做。
草案一下子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過去的十周歲下降為六周歲。我國現行民法通則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草案將此規定修改為,「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草案明確提出:不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在作草案說明時,有關領導表示,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資格。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
齡下限標準從「十周歲」降到「六周歲」,主要考慮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
低年齡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過去的《民法通則》把十歲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起點是有道理的,主要原因有兩點:一是滿十周歲的人,一般已經完成了初級小學的教育,進入了小
學的高級教育階段,有了一定的知識積累。二是滿十周歲的人單獨接觸社會的機會相對較多,有了一定的社會閱歷,能夠初步了解自己行為的一般性質和相對後果。
從實踐來看,這樣規定符合我國實際情況。草案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從十周歲降到六周歲,就是讓幼兒園的孩子承擔一定的民事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