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在討論資本家的遺留產權問題
近日在國內『人民網』上,有文討論國內資本家的遺留產權問題。
要翻這些老賬目,看來不大有現實意義,在世的資本家,恐怕也很少了。但是作為理論討論,還是有點意義的,因為要講法制,這是一個方面。
文章說;到了文革結束也有一些工商業者提出來:公私合營企業我們那一半呢?當時也有一些產權不是很清晰的問題,比如說一些前店后廠的用房,有些還是人家私人住宅,最後這一部分房子也收不回來了。因為到了文革,有的資本家被趕走了,產生了一系列問題。後來下了兩個文件,1979年有一個《黨對民族資產階級政策》,說定息就發到1966年9月就停了。以前的沒領的可以領,但是以後不再給了。根據這個文件,財政部也發了文,統戰部和商業部後來又聯合發文,不再退還剩餘的部分。黨政的文件都有,所以後來有很多這方面的訴訟,資方提出的訴訟,都敗訴了。現在看這個產權的轉移,從法律上來講手續是不全的。應該說這一個文革的成果。如果說這是一個公私合營企業,那麼私方股權應該還是存在的,這一部分股權至今是沒有得到補償的。還有一個問題,1956年的時候劃了大概有上百萬的工商業者,也就是所謂資本家,但是到1981年的時候,當時在世的還有86萬人,從這86萬人裡頭又甄別出70萬人,說這些人不是資本家,是勞動者。那也就是說這一部分人頂著資本家帽子,被改造、被專政了25年,對他們也沒有任何的說法或者補償。現在看回顧公私合營這個事件,是有瑕疵的。今天我們已經頒布《物權法》,強調保護私有財產,"五四憲法"也是保護私有財產的。可是當年就被推翻了。後來甚至發展到文革,更沒有法可言了,連國家主席都可以打倒。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尤其感覺到法治對於中國的重要,憲政對於中國的重要。如果國家當時是一個憲法和法制健全的國家,就不可能以這樣的方式來推行經濟政策,而採取其它的方式,更大可能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
就歷史上國家對公民的傷害做出賠償,這在各國都是有先例的,而且是很有參照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