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金融服務
第 4.1 條 目 標
雙方認為,雙方在雙邊服務貿易領域擁有廣闊合作機遇和互惠利益。每一方請求對方確保己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公平、有效、非歧視地參與對方市場。雙方應進行建設性的工作,給予對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公平、有效、非歧視的市場准入待遇。為此,雙方應從本金融服務章節約定的行動開始,採取具體行動。
第 4.2 條 銀行服務
一、雙方都承認互利合作對於改善市場准入、加強各自銀行服務具有重要意義。
二、中國承諾,在美國金融機構的合格子公司提供或尋求提供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服務時,其母公司的海外資產情況應被納入考量以滿足相關資產要求。本協議生效后 5 個月內,中國應允許美國金融機構的分行提供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服務,並應將其母公司的海外資產情況納入考量以滿足相關資產要求。中國應及時審核和批准美國金融機構提出的證券投資基金託管牌照的合格申請。
三、中國確認,美國金融機構申請成為各類非金融債務融資工具 A 類主承銷商時,應根據修改後的發放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牌照的評估規則接受評估,並相應獲得牌照。該規則將美國金融機構的國際資質納入評估考量,使該實體能夠以此來滿足在華申請牌照的相關要求。
四、美國承認目前有中信集團等中國機構的申請尚未批准,確認將及時考慮此類申請。
第 4.3 條 信用評級服務
一、中國確認,已允許一家美國獨資信用評級服務提供者對出售給國內外投資者的國內債券進行評級,包括為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評級。中國承諾繼續允許美國服務提供者(包括美國獨資信用評級服務提供者)對向國內外投資者出售的所有種類的國內債券進行評級。本協議生效后 3 個月內,中國應審核和批准美國服務提供者已提交的尚未批准的任何信用評級服務牌照申請。
二、每一方應允許對方的信用評級服務提供者在該提供者現有合資企業中獲得多數股權。
三、美國確認給予中國信用評級服務提供者非歧視待遇。
第 4.4 條 電子支付服務
一、中國在美國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包括尋求以外商獨資實體身份開展經營的提供者,提交籌建銀行卡清算機構的任何相關申請后 5 個工作日內應予以受理,並可在這 5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提出修改或補充信息的要求。在此情況下,中國在申請人對此要求作出回應后 5 個工作日內應受理申請。中國在受理后 90 個工作日內應就該申請做出決定,包括對不利決定給予解釋。
二、中國在美國服務提供者報告其已完成籌備工作后不遲於 1 個月內,應受理此服務提供者的牌照申請,包括萬事達、維薩或美國運通的任何牌照申請,並應就該申請做出決定,包括對不利決定給予解釋。
三、美國確認給予中國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包括銀聯)非歧視待遇。
第 4.5 條 金融資產管理(不良債務)服務
一、雙方承認在不良債務服務領域存在互利互惠的機會,願共同在該領域促成更多機會。
二、中國應允許美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從省轄範圍牌照開始申請資產管理公司牌照,使其可直接從中資銀行收購不良貸款。中國在授予新增的全國範圍牌照時,對中美金融服務提供者一視同仁,包括對上述牌照的授予。
三、美國將繼續允許中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在美參與不良貸款的收購和處置。
第 4.6 條 保險服務
一、中國不遲於 2020 年 4 月 1 日,應取消壽險、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領域的外資股比限制,並且允許美國獨資保險公司進入上述領域。中國確認不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美資保險公司在華全資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置限制。
二、中國不遲於 2020 年 4 月 1 日,應取消對所有保險領域(包括保險中介)的經營範圍限制、歧視性監管流程和要求,以及過於繁重的許可和經營要求,並應及時審核和批准美國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交的任何保險服務牌照申請。根據上述承諾,中國確認已取消關於新設立外資保險公司 30 年保險業務經營資歷的要求。
三、美國承認目前有中國再保險集團等中國機構的申請尚未批准,並確認將及時考慮此類申請。
第 4.7 條 證券、基金管理和期貨服務
一、每一方應基於非歧視原則審核和批准對方金融機構的證券、基金管理或期貨牌照的合格申請。雙方確認對方擁有牌照的金融機構有權提供己方擁有牌照的金融機構在上述領域內獲准提供的完整業務範圍的服務。
二、中國不遲於 2020 年 4 月 1 日,應取消外資股比限制並允許美國獨資的服務提供者進入證券、基金管理和期貨服務領域。
三、中國確認,從 2019 年 7 月 5 日起大幅降低對證券服務提供者控股股東的高額資產凈值要求。
四、中國確認,當現有美資參股的證券公司變為美資控制、美資控股或美資全資擁有時,允許其保留原持有牌照。
五、雙方應確保不存在針對對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歧視性限制。中國應確保不存在對美國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 H 股(即在港交所上市的中國內地企業的股票)的限制,合格的美資控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可基於個案處理方式獲批提供投資諮詢服務。
六、雙方確認在期貨產品方面不存在針對對方機構的歧視性限制,包括允許對方機構投資己方國內機構獲准投資的完整業務範圍的期貨產品(包括金融、利率和匯率期貨)。
七、美國承認目前有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國機構的申請尚未批准,並確認將及時考慮此類申請。
第五章 宏觀經濟政策、匯率問題和透明度
第 5.1 條 總 則
一、每一方應彼此尊重對方依據國內法律行使貨幣政策自主權。
二、雙方認識到,強勁的經濟基本面、穩健的政策和具有韌性的國際貨幣體系對於匯率穩定至關重要,從而促進強勁、可持續的經濟增長和投資。實行靈活匯率制度在可行的情況下能夠起到吸收衝擊的作用。
三、雙方共同的目標是奉行增強經濟基本面,促進經濟增長,提升透明度並避免不可持續的外部失衡的政策。
四、雙方應恪守各自在 G20 公報中關於匯率的承諾,包括避免競爭性貶值、避免將匯率用於競爭性目的。
第 5.2 條 匯率政策
一、每一方確認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協定約束,避免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體系以阻礙國際收支的有效調整或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
二、每一方應該:
(一)實現並維持市場決定的匯率制度;以及
(二)增強經濟基本面,以鞏固有利於宏觀經濟和匯率穩定的條件。
三、雙方應避免競爭性貶值,避免將匯率用於競爭性目的,包括對外匯市場進行大規模、持續、單向干預。
四、雙方將保持經常溝通,並就外匯市場情況、活動與政策進行溝通協商。雙方將就 IMF 對各自的匯率評估進行溝通協商。
第 5.3 條 透明度
一、雙方確認按規定時間公開披露以下數據:
(一)每月結束后不遲於 30 天內,按照 IMF 關於國際儲備和外幣流動性的數據模板,公布每月外匯儲備和遠期頭寸數據;
(二)每季結束后不遲於 90 天內,公布每季度國際收支金融賬戶的子項數據,包括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與其他投資(貸款與應收款);以及
(三)每季結束后 90 天內,公布每季度貨物與服務進出口情況。
二、雙方重申並應繼續同意 IMF 公開披露以下信息:
(一)在 IMF 執董會議后四周內,公布 IMF 關於本方的第四條款磋商報告,包括對本方匯率的評估情況;以及
(二)確認加入 IMF 官方外匯儲備貨幣構成調查(COFER)資料庫。
三、如果 IMF 未公開如本條第 2 段所述信息,未被公開的一方應主動要求 IMF 予以公開披露。
第 5.4 條 執行機制
一、匯率政策及透明度出現的問題,應由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或美國財政部長向第七章(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中建立的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安排提交。
二、如雙方無法在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安排下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案,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或美國財政部長也可請求 IMF 在其職權範圍內:
(一)對另一方的宏觀經濟和匯率政策、數據透明度以及報告情況進行嚴格監督;或
(二)發起正式磋商並提供適當的意見。
第六章 擴大貿易
第 6.1 條 目 標
一、雙方承認,本協議以及中國正在採取的開放經濟和改善貿易體系的舉措所帶來的貿易和經濟結構變化,將有助於擴大貿易流,包括顯著增加美國和其他國家對中國的商品和服務出口。
二、雙方認為,兩國貿易具有高度的互補性,擴大貿易合作有利於改善雙邊貿易關係、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經濟結構、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雙方認識到,美國生產並能夠供應品質高、價格競爭力強的商品和服務,而中國需要增加質優價廉的商品和服務的進口,以滿足中國消費者日益增長的需要。
四、雙方因此尋求開展建設性合作,以改善雙邊貿易關係,探索採取適當舉措便利貿易增長。
第 6.2 條 貿易機會
一、從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兩年內,中國應確保,如附錄 6.1 所示,在 2017 年基數之上,擴大自美採購和進口製成品、農產品、能源產品和服務不少於 2000 億美元。具體而言,中國應確保:
(一)在製成品方面,如附錄 6.1 所示,在 2017 年基數之上,
中國 2020 日曆年自美採購和進口規模不少於 329 億美元,2021 日曆年自美採購和進口規模不少於 448 億美元。
(二)在農產品方面,如附錄 6.1 所示,在 2017 年基數之上,中國 2020 日曆年自美採購和進口規模不少於 125 億美元,2021 日曆年自美採購和進口規模不少於 195 億美元。
(三)在能源產品方面,如附錄 6.1 所示,在 2017 年基數之上,中國 2020 日曆年自美採購和進口規模不少於 185 億美元,2021 日曆年自美採購和進口規模不少於 339 億美元。
(四)在服務方面,如附錄 6.1 所示,在 2017 年基數之上,中國 2020 日曆年自美採購和進口規模不少於 128 億美元,2021 日曆年自美採購和進口規模不少於 251 億美元。
二、雙方應視情明確附錄 6.1 中二級目錄產品的採購和進口增加額。
三、雙方預測,從 2022 日曆年至 2025 日曆年,中國自美採購和進口製成品、農產品、能源產品和服務將繼續保持增長方向。
四、美國應確保採取適當舉措,以便有足夠的美國商品和服務供中國採購和進口。
五、雙方承認,將基於市場價格和商業考慮開展採購活動。而且在特定年份,市場狀況可能會影響採購的時點,尤其是在農產品採購方面。
六、中美兩國的官方貿易數據應用於判定本章節是否得到落實。如果基於各自貿易數據分析得出相互矛盾的評價,雙方應就此進行磋商。
七、如中國認為其落實本章節義務的能力受到美國採取或未採取行動或美國內其他情況的影響,中國有權提出與美國進行磋商。
本附件只以英文作準;在雙方完成並核實共同認可的中文譯文後,該中文文本與英文文本應同等作準。
第七章 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
第 7.1 條 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安排
一、為確保本協議得到迅速有效履行,雙方建立以下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安排(「本安排」)。
二、本安排的目標和任務是有效履行本協議,以公平、快速和秉持尊重的方式,解決雙邊經貿關係中的問題,避免經貿糾紛及其影響升級擴散至雙邊關係的其他領域。雙方認識到就此加強雙邊溝通的重要性。
第 7.2 條 本安排架構
一、高層參與。雙方應建立「貿易框架小組」,應由中國國務院分管副總理和美國貿易代表牽頭,以討論本協議的落實情況。「貿易框架小組」應討論:
(一)本協議整體落實情況;
(二)協議履行方面的重大問題;
(三)雙方未來工作安排。
雙方應恢復宏觀經濟會議,以討論綜合性經濟問題,應由中國國務院分管副總理和美國財政部長牽頭。雙方應盡一切努力確保「貿易框架小組」會議和宏觀經濟會議都高效,以解決問題為導向。
二、日常工作。本安排應包括各自設立的「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辦公室」。
(一)中國應在國務院分管副總理領導下,設立中國的「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辦公室」,指定一位副部長作為牽頭人。美國設立的「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辦公室」,應由一位副貿易代表作為牽頭人;
(二)每一方應指定一位官員(「指定官員」)協助本安排的工作。在本協議生效日前,每一方應提供各自指定官員的聯繫方式。每一方應視需要更新相關信息;
(三)「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辦公室」應:一是評估本協議履行相關的具體問題;二是接受任何一方提交的與協議履行相關的申訴;三是嘗試通過磋商解決爭端。為開展相關工作,各自的「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辦公室」可以向具有相關專業能力的政府部門諮詢。
第 7.3 條 信息請求
一方可在會議中或會議前,請求另一方就本協議履行相關事項提供信息。另一方應提供含有所需信息的書面回復。一方如果無法提供所請求的信息,應在回復中具體解釋無法在時限內提供該信息的原因,並明確將提供該信息的具體時間。本條款應不要求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保密信息。
第 7.4 條 爭端解決
一、申訴。如一方(「申訴方」)認為另一方(「被申訴方」)的行為不符合本協議,申訴方可向被申訴方的「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辦公室」提出申訴(「申訴」)。申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應包含足夠信息以使被申訴方能夠對事項進行適當評估。申訴可以但不必要包含,能夠識別涉事公司的信息或商業保密信息。申訴及任何相關信息或事項均屬保密,未經雙方同意,不得與「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辦公室」之外的其他人分享。
二、申訴範圍。
(一)本協議生效后出現的所有問題,均可提交爭端解決程序;
(二)一方在本協議生效前採取的措施,包括一項行動,如在本協議生效后得到保留或持續存在影響,也適用爭端解決程序。如果申訴涉及此類措施,申訴方應向被申訴方提交相關措施持續存在影響的說明。
三、評估。被申訴方應啟動並完成對申訴的評估。被申訴方應考慮申訴所涉問題的事實、性質和嚴重程度。評估完成後,指定官員應啟動磋商。
四、爭端解決程序。雙方將按照以下程序,以最高效的方式嘗試解決申訴:
(一)如果指定官員未能解決申訴,可將該項關注提交至中國指定的副部長和美國指定的副貿易代表處理。如果申訴在副部級層面未被解決,申訴方可將該問題提交至中國國務院分管副總理和美國貿易代表;
(二)如果中國國務院分管副總理和美國貿易代表舉行的會議未解決申訴方關注,雙方應就申訴方所受損害或損失的回應快速進行磋商。如果雙方就上述回應達成共識,該回應應得到履行。如果雙方未就上述回應達成共識,申訴方出於防止局勢升級、維護正常雙邊貿易關係的目的,基於磋商中提供的事實,可能求助於採取行動,包括停止其在本協議下的某一義務,或採取其認為適當的、以相稱的方式實施的補救措施。在申訴方行動生效日之前,被申訴方可啟動中國國務院分管副總理和美國貿易代表之間的緊急會議。如被申訴方認為申訴方依照本項採取的行動基於善意,被申訴方不會採取反制措施,或否則挑戰相關行動。如被申訴方認為申訴方的行動基於惡意,其救濟手段是向申訴方提交書面通知退出本協議。
五、儘管有本條第四款第(一)項的規定,如中國國務院分管副總理或美國貿易代表認為某一履行問題是緊急事項,他們其中一位可在雙方的會議上直接提出該事項,而無需先在較低級別的會議上進行討論。如果無法為此及時召開上述會議,申訴方可依照本條第四款第(二)項求助於採取行動。
第 7.5 條 履行期限
本安排與本協議應同步生效,有效期與本協議應相同。雙方可在「貿易框架小組」會議上對本安排進行評估,並討論對本安排如有的必要調整。
第 7.6 條 其他
一、雙方確認各自在世貿組織協定和其他共同參加的協定項下相互間的現有權利和義務。
二、如因自然災害或其他雙方不可控的不可預料情況,導致一方延誤,無法及時履行本協議的義務,雙方應進行磋商。
附件:
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安排工作流程
會議安排
一、「貿易框架小組」會議應每 6 個月舉行 1 次。
二、宏觀經濟會議應定期舉行。
三、每一方「雙邊評估和爭端解決辦公室」負責人應每季度舉行 1 次會議。
四、每一方指定官員至少應每月舉行 1 次會議。
五、本協議生效后最初 2 年,可適當提高上述會議的頻次。會議可當面進行,或可通過雙方可用的其他方式進行。
對信息請求的回應
按照第 7.3 條,在一方請求提供信息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另一方應予回復。
爭端解決時限
一、按照第 7.4 條第三款,被申訴方應在收到申訴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啟動並完成對申訴的評估。
二、按照第 7.4 條第四款第(一)項:
(一)指定官員應在收到申訴之日起 21 個日曆日內達成解決方案。
(二)如果指定官員未解決申訴,中國指定的副部長和美國指定的副貿易代表應在收到申訴之日起 45 個日曆日內達成解決方案。
(三)如果申訴在副部級層面未得到解決,且申訴方將其提交至中國國務院分管副總理和美國貿易代表,上述官員應在申訴方提請召開會議之日起的 30 個日曆日內舉行會議。
三、按照第 7.4 條第五款,如中國國務院分管副總理或美國貿易代表提請就緊急事項召開會議,會議應在收到該提請之日起 30 個日曆日內召開。
四、雙方可書面同意延長本附件所列時限。
五、本附件有關工作日期按照被申訴方政府的官方日曆計算。
第八章 最終條款
第 8.1 條 附件、附錄和腳註
本協議附件、附錄和腳註均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第 8.2 條 修 訂
一、雙方可以經書面同意修訂本協議。
二、修訂應當自雙方相互書面通知已按照各自國內適用程序批准相關修訂 60 日後生效,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日期起生效。
第 8.3 條 生效和終止
一、本協議應自雙方簽字后 30 日內或雙方相互書面通知已完成各自國內適用程序之日起生效,二者以孰早為準。
二、任何一方可通過向另一方提供書面終止通知終止本協議。該終止應自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書面通知之日後 60 日起生效,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日期起生效。
第 8.4 條 進一步談判
雙方將就進一步談判的時間達成一致。
第 8.5 條 關於實施措施的通知和公開徵求意見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每一方應為實施本協議擬採取的所有建議措施提供不少於 45 天的公眾評論期。每一方為實施本協議所採取的最終措施或對現有措施的修訂,應考慮另一方提出的關切。
第 8.6 條 作準文本
本協議以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下列代表經各自政府授權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本協議一式兩份,於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代表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