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簡述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移植工作的法治發展歷程

作者:瓦洛倫之戀  於 2016-8-21 08:54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1評論




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起步於上世紀五十年代,是由歐美髮達國家引入的先進醫學科學技術。由於我國立法尤其是醫學科學立法的落後以及思想上的認識偏差,導致人體器官捐獻移植的法治進程十分緩慢,這與我國人體器官捐獻移植的工作實際狀況形成了巨大的差距。正確認識我國的人體器官捐贈移植工作現狀,梳理法治進程,有利於加深社會各界對我國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法治現狀的理解。



  上世紀五十年代,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就已經拉開了序幕。我國器官移植奠基者——同濟醫科大學(原武漢醫學院)裘法祖教授最早開展了器官移植的動物實驗。1960年,吳階平院士進行了我國首例屍體供腎腎移植手術。1972年中山醫學院梅驊教授開展了我國首例活體供腎腎移植手術。1977年上海瑞金醫院林言箴教授開展了我國也是亞洲第一例肝臟移植手術。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到本世紀初,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日漸純熟。目前,我國已經成為了世界第二大人體器官移植手術大國。



  我國早期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器官幾乎全部來自於死囚犯的器官捐獻,公民自願捐獻器官的意願非常低,由此導致我國人體器官捐獻移植立法非常滯后。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和民政部六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允許醫療部門在一定條件下,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器官,同時明確了器官捐獻者或者家人應當本著自願原則簽署捐獻文書,醫療系統應當對捐獻供體來源向衛生部門報備。但該規定在實際執行操作過程中,存在不規範行為,且不符合全球法律醫學倫理準則,為此,我國被多個國際組織列為器官來源不明國家。某些敵對勢力趁機大肆造謠,誇大事實來攻擊我國正常的人體器官移植醫療工作;「非法拘禁」、「活摘器官」種種聳人聽聞的事件被捏造出來,意圖證實中國政府侵犯人權。器官移植工作也成為了社會關注且及其敏感的話題之一,為破解這個複雜的社會、法律、倫理難題,我國政府付出了不懈的努力。



  1、我國人體器官捐獻移植的法規梳理。



  我國最早的人體器官捐獻移植的法律是我國台灣地區於1987年頒布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其後,我國香港地區也於1995年制定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大陸方面,上海市於2000年頒布了《上海市遺體捐獻條例》;深圳特區於2003年頒布了《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福建省於2005年頒布了《福建省遺體和器官捐獻條例》。



  2006年3月,原衛生部出台了我國第一部人體器官捐獻移植部門規章《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於2006年7月1日生效。



  同年,原衛生部下發了《關於對醫療機構和醫師實施人體器官移植執業資格認定有關工作的通知》,進一步規範器官移植執業資格認定。



  同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修改為:「要求死刑的核准權2007年起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



  2007年,國務院頒布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是我國人體器官捐獻移植里程碑式的一部法規,開創了我國人體器官移植的法治進程。



  2007年6月,原衛生部發布了《關於境外人員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我國境內外器官移植活動進行了規範。



  2009年,原衛生部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人體器官移植監管工作的通知》;出台了《關於規範活體器官移植的若干規定》。



  2010年,原衛生部發布了《關於加強人體器官移植數據網路直報管理的通知》、制定了《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工作方案》。



  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明確禁止人體器官買賣,確認人體器官買賣行為為犯罪行為,增加了「器官買賣罪」。



  同年,原衛生部和中國紅十字會聯合下發《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和《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規範了人體器官捐獻報名登記和協調員管理工作。



  2012年,原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推進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意見》。



  同年,中華醫學會器官移植學分會發布《中國心臟死亡器官捐獻工作指南》。



  2013年,國家衛生計生委頒布了《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



  同年,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腦死亡判定標準與技術規範》。



  同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黨員幹部帶頭推進殯葬改革的意見》,鼓勵黨員幹部逝世后捐獻器官和遺體。



  2015年,中國醫院協會人體器官獲取組織聯盟(OPO聯盟)發布了中國首部《中國器官捐獻指南》。



  2、我國政府為實現人體器官捐贈移植工作符合國際醫學法律倫理原則,在不斷的努力。



  2005年,在菲律賓馬尼拉舉行的世界衛生組織器官移植高層會議中,我國原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代表衛生部承認,中國屍體器官全部來自於死囚的捐獻,並向世界莊嚴承諾,中國要實現從死囚器官向公民自願捐獻的轉型。



  2006年,原衛生部組建了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應用委員會(OTC)。OTC同年11月在廣州召開的全國人體器官移植臨床應用和管理高峰論壇上發布「廣州宣言」,號召全國醫務人員進行改革。



  2008年8月,衛生部中國肝移植註冊項目運營系統(CLTR)負責人王海波獲得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移植協會重大概念領導者獎(NKOL)。



  同年,原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獲得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移植協會特別貢獻獎。



  2009年,香港大學受原衛生部委託負責開發中國器官分配與共享系統。



  2010年,原衛生部聯合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啟動了公民人體器官自願捐獻試點工作,並成立了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委員會(CODC)。



  2011年,中國人權研究會發布《2011中國人權事業發展報告》,提出「少用、慎用、直至取消死刑判決」是中國社會發展的大趨勢。



  同年,經國務院批准,中國紅十字會成立「中國器官捐獻管理中心」



  同年,全國164家器官移植醫院正式開始了中國器官分配與共享系統的運行。



  2013年,我國全面啟動了中國公民逝世后器官自願捐獻工作。



  同年,在浙江杭州舉行了中華醫學會器官移植大會,通過《杭州宣言》,深化共識,繼續推進我國器官移植體系的建立。大會簽署了38家大型移植醫療機構協約,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



  2014年3月1日,國家衛生計生委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應用委員會(OTC)與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委員會(CODC)合併,成立中國器官捐獻與移植委員會。



  同年3月20日,中國醫院協會人體器官獲取組織聯盟(OPO聯盟)在廣州成立,標誌著我國人體器官捐獻的監管工作步入了法治軌道並與國際接軌。



  同年,於1995年成立的中國器官移植髮展基金會經整改,重新啟動工作。



  同年12月,在昆明舉辦的「中國OPO聯盟」會議上,中國器官捐獻與移植委員會主任黃潔夫宣布「要求全國169家移植醫院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我國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國人體器官來源只能採用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獻。」



  我國將建立完善的人體器官捐獻移植體系,分別包括捐獻體系、獲取和分配體系、移植臨床服務體系、移植術后風機體系、移植監管體系。



  習近平主席說:「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努力推進我國人體器官移植醫療工作的進步,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維護公民人權,是我國器官捐獻移植工作的奮鬥目標。



  附:《中國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獻工作流程》



  來源:中紅字﹙2012﹚39號中國紅十字總會、衛生部《關於進一步推進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意見》



  中國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獻工作按照捐獻過程和主要內容共分報名登記、捐獻評估、捐獻確認、器官獲取、器官分配、遺體處理、緬懷紀念、人道救助等八個重要環節。



  一、報名登記



  凡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居民,願意身故后無償捐獻器官者,可在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住院地的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或登記站辦理捐獻意願登記手續。



  填寫由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統一製作的《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自願書》(建議徵得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近親屬的同意),填好后可郵寄、傳真或面交至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或登記站。



  由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或登記站向報名登記者頒發統一製作的「中國人體器官捐獻卡」,並負責將自願捐獻者相關資料錄入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管理系統,並保存原始資料。



  二、捐獻評估



  當潛在捐獻狀態出現后,如果本人曾經有捐獻意向或家屬有捐獻意向,則可以由家屬或醫院的主管醫生聯繫所在醫院的信息員或協調員,並上報省級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或省級紅十字會)。



  開展器官捐獻的省級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派專職協調員和專家評估小組前往潛在捐獻者所在醫院開展工作,醫院及所在地紅十字會應派專職工作人員予以協助。專職協調員負責核實潛在捐獻者是否存在影響捐獻的法律、倫理等問題,向家屬確認捐獻的意向,介紹捐獻的相關政策;評估小組負責評價潛在捐獻者是否有影響捐獻的醫學禁忌症及是否處於待捐狀態等。



  尚未開展器官捐獻工作的省份若發生具體捐獻案例,省級紅十字會應向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上報,由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協調其他已開展捐獻工作的省級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協助完成後續工作。



  三、捐獻確認



  評估工作完成後,按照《中國心臟死亡器官捐獻指南》和死亡判定標準及程序的規定,由捐獻者所在醫療機構判定死亡。



  在協調員見證下,由捐獻者家屬代表填寫《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登記表》,捐獻者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均應簽字確認,或委託代表簽字確認。



  專兼職協調員彙集捐獻者的戶口本、身份證(出生證明)、結婚證、死亡證明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身份證等文件資料複印件,並上報捐獻者所在醫院倫理委員會和省級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



  四、器官獲取



  在捐獻確認工作完成後,由省級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派器官獲取組織按捐獻意願實施器官獲取工作,並摘取《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登記表》中同意捐獻的器官或組織。專職協調員見證獲取過程。獲取的器官應按照中國人體器官捐獻專家委員會制定的相關技術規範規定,進行保存和運輸。



  五、器官分配



  根據中國人體器官分配的相關規定進行分配。專職協調員監督見證分配過程。



  器官移植完成後,由器官捐獻協調員或器官移植定點醫院向省級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省紅十字會)報告器官接受者的相關資料,省級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填寫《中國人體器官捐獻完成登記表》,上報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



  六、遺體處理



  從事人體器官獲取的醫務人員應當尊重捐獻者的尊嚴,對摘取器官完畢的遺體,應當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除捐獻的器官(組織)外,應當恢復遺體原貌。



  對於有遺體捐獻意願的捐獻者,由省級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省級紅十字會)協助聯繫遺體接收。



  對於沒有遺體捐獻意願或不符合遺體接收條件的捐獻者,由所在醫療機構將其遺體移交其家屬,省級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省級紅十字會)協助處理善後事宜。



  七、緬懷紀念



  省級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省級紅十字會)應向捐獻者家屬頒發捐獻證書,將捐獻者的信息銘刻在器官捐獻紀念碑、紀念林、紀念館或紀念網站上,並為捐獻者家屬提供緬懷親人的場所,組織開展悼念活動,緬懷和紀念器官捐獻者。



  八、人道救助



  各省(區、市)根據中國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委員會制定的相關政策並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制定對貧困捐獻者家庭的人道救助辦法。器官捐獻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委託代理人可向省級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省級紅十字會)書面提交困難救助申請,省級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省級紅十字會)對其家庭貧困情況評估核定后,給予一定的經濟救助。



  參考文獻:



  1、高新譜 多方協作,全面參與,全面推進我國人體器官捐獻體系建設.中華移植雜誌:電子版,2013,7(4):185-189.



  2、楊順良 譚建明 器官捐獻可持續發展策略探討.中華移植雜誌:電子版,2014,8(1):1-3.



  3、楊順良 譚建明 器官獲取組織的建設與管理.中華移植雜誌:電子版,2015,9(1):1-4.



  4、鄭恆 國外器官捐獻的經濟激勵、市場制度及改革啟示.南方經濟,2016,4:99-115.



  5、黃潔夫 中國器官捐獻的發展歷程與展望.武漢大學學報:醫學版,2016,37(4):517-522.



  6、李澤 OPO聯盟致力器官移監管.中國醫院院長,2014,7:36-37.



  7、劉尚昕 王淑君 器官移植,愛心接力使生命延續.2015,2:5-9.


http://www.sdfxj.org/flfg/201608/19/t20160819_41846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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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瓦洛倫之戀 2016-8-21 08:59
「某些敵對勢力趁機大肆造謠,誇大事實來攻擊我國正常的人體器官移植醫療工作;「非法拘禁」、「活摘器官」種種聳人聽聞的事件被捏造出來,意圖證實中國政府侵犯人權。」     

那些什麼 輪的爪牙,這下被啪啪啪的打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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