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的(含5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不得少於2件;20件以上的(含20件),不得少於3件;100件以上的(含100件),不得少於4件。」針對當下行政訴訟即「民告官」案件中政府部門「一把手」很少出庭應訴的狀況,8月4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廣州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明確今後此類案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需要出庭應訴,且納入本單位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範圍。
《暫行規定》指出,需要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主要是指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包括市、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過,市、區兩級政府不在這個規範的範疇之內。」廣州市法制辦主任吳明場專門解釋。也就是說,這一《暫行規定》不適用於廣州市的市長、副市長等市領導,以及各區的區長、副區長等區領導。
鑒於案件的多樣性,《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一款對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四種情形作出較為原則的規定:一是本年度發生的需開庭審理的第一件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二是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三是可能對該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執法行為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四是負責人出庭應訴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訴訟案件。
《暫行規定》還明確,如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應訴的,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將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而未按照法律規定舉證導致行政案件敗訴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同樣面臨上述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