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親相隱,還是大義滅親
——再談幫親與幫理(一)
余平生有三反:反共,反法輪功,反儒。因此走到哪裡都不被待見。這些年使用微信的體驗,就是一個不斷被踢出群的過程。
那又怎麼樣呢!
曾經入過一個國學群,其中大家鴻儒,濟濟一堂。潛了幾天水,看著裡面互相打躬作揖,霉味熏天,沒忍住跳將出來說道:「既然國學這麼好,能甩西方文化幾萬里,誰從經書中指引一句真正能匡正風俗,經邦緯國的話來看看?」
其時正值北京建築大學許傳青教授因課堂上發表「精日」言論被學生舉報受到校方處理,網上對告密大加撻伐的時候,並由此引申到對文革時期大義滅親行為的批評。
於是有位仁兄敲出四個字來:「親親相隱。「 博得附和聲眾。
《論語·子路》:「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這是「親親相隱「的來歷。
我問道:「假如一個兒子,發覺母親與人合謀毒害父親,他應當隱還是應當告?「 群里立刻啞然。這個問題對於現在說「親親相隱「的人來說是一個悖論,是無法回答的。出現悖論的原因,是因為他們對 「親「的定義是模糊的。父是親,母也是親,二選一為親的時候,在現代社會觀念里,是很難選擇的。所以,我只是跟鴻儒們開了一個玩笑,搞了一個惡作劇。
在父權時代,在三綱五常思想體系裡,這個問題是不存在的。孔子在說這話的時候,「父」才是他所說的親,要他來回答這個問題,一定是說:母弒父,首;父殺母,隱。
雖然孔子說的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後世司法中,強調的也只是「子(卑親)為父(尊親)隱」的義務,告發有罪。至於父是否為子隱,那是聽便的。
有人說,孔子說「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是看到了家庭是社會結構的基本單位,家庭關係的和諧對社會穩定有積極意義。我不能贊同這種說法。因為孔子說這話的具體語境是在回答一個對他思想基石——」孝「的理念的詰問,孔子當然不會打自己嘴巴,贊成兒子告發父親。但假如葉公說的是」 」吾黨有直躬者,其子攘羊,而父證之。「恐怕孔子的回答就會變成「直也哉,其父也。」
這個假設可以從《左傳·昭公十四年 》的記載得到印證。 「仲尼曰:『叔向,古之遺直也。治國制刑,不隱於親。三數叔魚(叔向弟)之惡,不為末減。曰義也夫,可謂直矣!」所以,孔子說的父子相隱,不過是在他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三綱五常牆上添加一塊磚石而已 。所謂的注重家庭對社會穩定的意義,是借鑒西方話語體系辭彙的粉飾,我從中看出的,卻是他的的自相矛盾,言行不一,必為之辭的虛偽。
親親相隱是從維護尊卑等級秩序,剝奪人權出發,在司法實踐中慢慢擴大主客體範圍形成的。 「 出發點上就與倫常糾纏不清,後來更被日益強化的綱常名教所籠罩。倫常準則與卑幼者個人的權利相衝突時,就捨棄後者而保全前者了。這就是以理殺人。」 (《范忠信:中西法律傳統中的「親親相隱」》http://www.aisixiang.com/data/89582.html )
「親親相隱「在古代西方叫做「特免權」, 「從立法的目的看,中國的容隱制注重維護倫常關係,西方的容隱制注重保障個人的基本權利。」 (引文同上),很多時候,特免權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
因為注重保障個人權利,近代, 「特免權」融合基督教不公開自我控告的教義,慢慢演變出"不被強迫自證有罪"的法律條文,並最終落實在「沉默權」的人權保障上。人之親,莫過於自己了。沉默權,就是為自己隱的權利。由於出發點不同,以及社會、文化發展的差異,中國的親親相隱,則始終沒有發展出能代表現代文明的法律條文,即使在中共國今天的法律和司法中,也遠遠沒有做到這一點。,
這些是古人說的「親親相隱「,同樣是不能強迫親屬作有罪證明,在中國,「隱」強調的是卑親的義務,實質是剝奪卑親屬的權利;在西方「隱「是公民的權利,且親屬間權利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