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惠東縣原縣委常委、統戰部長黃祝南,被控在任副縣長期間以母親患癌需買進口葯為由,通過哥哥黃祝明向企業老闆索賄16萬美元。庭審時一度引發是索賄還是借款之爭,辯護人在庭上還打出了「孝子牌」。近日,惠州市中院一審認定二人構成受賄罪,分別判刑12年和10年6個月。
以出於孝心籌款為由替自己的受賄罪行辯護,可見貪官為減輕處罰也實在是蠻拼的,然而,法律是無情的,根據刑法規定,索賄行為一旦實施就構成受賄罪,至於是否為母買葯及退款,都不會影響定罪,何況法院認定其收款后藏於老家暗格中,從收款到其母病逝的幾個月內,並無實質的買藥行為,與急需錢為母買葯的迫切心理不符,終究難以逃避法律的嚴厲制裁。
貪官詭辯「買葯救母」,不僅侮辱公眾智商和法律權威,而且不啻是對孝心的褻瀆。即使是真心救母,無論身份是官員還是百姓,都該通過合法路徑和手段籌措款項,拿貪污、受賄來的贓款「救母」,是任何一個胸懷正義感的母親都不願意看到的,更別說只是假借買葯救母的名義索賄,而並不是真正用於救治母親,恰是徹頭徹尾的不孝。而且按照這種邏輯,普通群眾為治病或者擺脫生計困難,去實施偷盜、搶劫犯罪豈不是也「理直氣壯」了?
類似「買葯救母」表現得很無奈或者很仗義甚而很高尚的貪腐藉口近年來時有所聞,比如安徽某市規劃局局長陳某也曾辯稱,自己受賄90多萬元用來救治病妻;而湖南省臨湘市官員余某稱所收受財物中近15萬元已被用於扶貧幫困、社會贊助和公務活動,應不做受賄數額認定;深圳某官員則將受賄來的百元巨款用於修繕寺廟,辯稱稱不該作為定罪量刑依據……用贓款「做慈善」何嘗不是對慈善精神的玷污?
官員腐敗沒有任何借口,無論多麼善於狡辯,也無論偽裝得有多高尚,充其量不過是自欺欺人的伎倆而已,只會給世人徒增笑柄。而監管明鏡高懸,法律毫不姑息,再光鮮的貪腐藉口,也無法打破「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鐵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