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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廣告代言非戲言造假必須擔責

作者:智園行方  於 2015-4-23 15:4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時論雜談|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明星做廣告忽悠大家早就不是一兩天的事兒了,比如說上個月,上海市工商局披露,因佳潔士雙效炫白牙膏構成虛假廣告,公司被處罰603萬元。公司被罰了,但是由於現行《廣告法》沒有規定個人承擔責任的情形,所以為佳潔士代言的小S安然無事,依然在電視屏幕上「Duang」來「Duang」去地做著各種各樣的廣告。

終於,正在修訂中的廣告法今天傳來了讓消費者高興的好消息:廣告法修訂案草案規定,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這也就是說,如果明星、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相關企業在受到處罰之後,這個明星、名人也要在廣告圈「下崗」三年。

    愛做廣告吸金的明星們或許會覺得這樣的規定太嚴厲,但是就國際慣例而言,嚴懲虛假代言的明星早就不是什麼新鮮事,比如說美國要求做廣告的名人必須是此產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實,就要處以重罰;再比如法國一位電視主持人吉爾貝甚至曾經因為做虛假廣告而鋃鐺入獄,罪名是誇大產品的功效。

和承擔刑責相比較而言,三年內不能再做廣告的處罰,可以說是「小巫見大巫」。

利益與責任從來都不是割裂的,明星、名人可以代言,但既然從中獲取了利益,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與風險,否則代言就會成為戲言,消費者就會成為「冤大頭」。我們期待著修訂后的廣告法能儘快落地,對於虛假代言、騙人廣告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

不過,處罰相應的企業和個人固然令人拍手稱快,但是對利益受損的消費者而言,更期待的或許還是索賠之路更加快捷、方便。打個比方,如果我們堅持使用了某某明星代言的某某牙膏,但是並沒有取得明星所宣稱的某某效果,那麼是不是可以針對相關企業和代言者索賠呢?我們的索賠會不會受到支持呢?消費者是不是可以很順利、很快捷地拿到賠償款呢?

如果能,那麼我們就有理由相信,今後企業和明星、名人,在做廣告的時候都會慎之又慎,真正地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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