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工作任務繁重、福利待遇差、晉陞機會少以及工作時間長確實是不容忽視的現實狀況。全國人大代表陳偉才提出為警察減負的呼籲不無道理,而且,陳偉才原系廣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處處長,對警察隊伍的工作、待遇等真實狀況,有切身感受的陳偉才應該是最有發言權的。尤其是,其系全國人大代表,且跳出了警察隊伍,少了很多顧忌,所發表言論的真實性、客觀性、說服力更強。
「很多部門去依法執法都寄望於有警察護著他執法,再多的警察都不夠用。城管執法都要警察協助。」其說法很是現實,但也是普通執法者的現實需求,我們也應讀懂「執法需警察護著」背後的無奈與辛酸。
依法執法為什麼要警察護著?因為警察在場可以形成震懾,有效控制局面,防止出現不可預見的突發事件,進而提升執法效率與質量。凡是需要有關部門依法執法的,均是有涉嫌違法的事件需要調查取證;或者需要查封現場,扣押有關物品;或者需要對執法對象作出處罰。而執法的順利進展往往需要執法對象配合,執法對象配合的好,執法質效就高,執法對象不配合或者暴力抗法,執法效果就差,甚至出現執法人員被毆打,執法工具被損毀的悲催局面。
問題是,執法對象會配合嗎?如果執法對象會配合,其之前為什麼要違法?或者可以這樣說,多數違法事件如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危害食品安全、污染環境,背後均存在著巨大利益。可以預見的是,出於對既得利益的維護,頑固的違法者不會老老實實配合執法。譬如2014年的上海「福喜事件」,食葯監、公安、媒體遭遇工廠保安長時間阻攔,進不了工廠大門。誰都知道食品安全大於天,但現實是警察在場護著的監管者都進入不了現場,要是沒有警察護著,普通執法人員還不知要遭遇什麼不測呢!而且,被阻攔的時間內,違法者對關鍵證據的毀滅,必定會造成執法效果打折扣,無法處理違法者。
不能否認的是,處於社會轉型期,很多法律不甚健全,社會誠信缺失,一些人講利益而棄規則。甚至可以說,一些違法者之所以敢於違法,就在於違法成本太低,造成其對既得利益的維護大於對法律的遵守。於是,在很多部門有執法權但沒有警察震懾力的現實背景下,沒有警察護著的執法,註定難以順利進展。
執法需要警察護著,其實政府和法律都很無奈。執法需要公安部門配合,在一些法律上也有所體現。譬如根據有「史上最嚴環保法」之稱的《環保法》規定,對一些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處罰外,由環保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處以拘留。這就要求環保執法過程中需要公安部門提前介入,至少「在場護著」,否則,必然會出現邊查處邊污染,難以追責違法者的尷尬局面。
「執法需要警察護著」,現實需求背後是執法者的無奈與辛酸,也是違法者的猖獗及對法律的無視。警察在場,護著的不僅是執法者的人身安全及職業尊嚴,維護的更是法律尊嚴。當我們的法律更完善時,當多數公眾更信仰法律,遵守規則時,普通執法自然失去了需要警察護著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