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識別號,俗稱個人稅號,相當於公民的「經濟身份證」,早已在歐美髮達國家廣泛使用,其使用的頻繁程度甚至超過了身份證號,在簽合同、繳社保、不動產登記時都需要用到。我國引進個人稅號制度,毫無疑問,這是與世界接軌的做法,既有利於制止富人的逃稅行為,達到利用稅收調節收入貧富差距的目的,又能透明公民納稅情況,增強公民的稅收意識和納稅人意識,還可以了解和掌握官員的納稅情況和收入狀況,成為一道反腐利器,為紀檢監察部門查案提供幫助。
但相比於有沒有個人稅號,普通老百姓最關心的還是自己納稅多少,尤其是關心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隨著個人稅號的啟用,筆者以為,個人所得稅改革必須及時跟上,減輕公民的稅負,以及以間接稅為主的稅收體制向以直接稅為主的稅收體制轉變,不能浪費了個人稅號的技術功能。
隨著人們收入來源的多元化,分類徵稅的弊端日益顯現出來。收入相同的兩個人,因為收入來源不同,稅負就不同,或者收入相同,家庭負擔不同,稅負卻相同,出現了低收入群體的個稅稅負比富人還要高的惡果,嚴重背離了稅收的公平、合理原則,有失社會公平。實行個人稅號制度,每位公民的收入狀況和納稅信息就可以匯總到一塊,打破以往信息碎片化格局,改變了一個人的收入信息、納稅信息難以準確掌握的情況,這就為綜合計算一個公民以及一個家庭的收入情況與稅負水平提供了技術條件,實際上就為深化個人所得稅改革提供和創造了條件。
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應當順應民意,跟進和推動深化個人所得稅改革。一方面,改變個人所得稅的分類徵稅模式,實行綜合徵稅,按照綜合收入徵稅,而不是根據收入來源不同分類徵稅。另一方面,改變個人所得稅以個人為徵稅單位,實行以家庭為徵稅單位的個人所得稅徵稅模式,按照一個家庭的綜合收入徵稅,這也是個稅改革的大勢所趨。實際上只有深化個人所得稅改革,以家庭為單位徵稅,才能照顧到家庭的負擔,才能保證個稅的公平,也才能實現個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