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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以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需防跑官變跑級

作者:智園行方  於 2015-2-5 10:57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時論雜談|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呼籲多時的縣以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落地,地方終於有了可明確執行的依據,對眾多的縣以下公務員來說,這無疑是個利好;對確保基層薪資待遇更加公平、留住基層人才等也是切實的巨大正能量,值得期盼和鼓舞。

  問題是,基層職務與職級并行,作為一項國家的既定方針,作為一項福澤當今公務員,更可能對我國(基層)公務員生態產生根本和深遠影響的好事,如何才能更好落實呢?筆者以為,要想把這一好事辦好,相關方面至少要做到「五明確」。

  一要明確決定職級晉陞的最終權力主體。以前,之所以會出現一些人「跑官要官」的官場怪象,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官帽」的決定權,絕大多數情況下都在上級官員手中。再者,之所以長期以來基層年度考核一直存在「干好乾壞一個樣」、「你好我好大家好」相安無事和少有人計較的局面,其中一個原因在於幹部的提拔一定程度上不看(依據)考核結果,也不影響個人實際工資等待遇。這就告訴我們,要防止在基層職務與職級并行后出現繼跑官之後跑職級,就要明確基層公務員職級的確定權交給群眾,起碼群眾的意見要佔絕對大多數分量才行。

  二是要明確多出的財政支出分擔機制。要制定詳細的上級與縣級財政合理的分擔機制,比如地方財政可以負擔的由地方全擔,地方財力有限的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上下級按比例分擔機制(或者說明確上級轉移支付比例和數額),避免出現由於地方財力有限而在該晉級的公務員人數和比例上或執行待遇上打折扣,使得基層公務員本應該的正常晉級,像以往基層官員職務職數一樣稀缺,進而重蹈或加劇跑官之後再跑職級的現象,或空有職級沒有待遇和半拉子待遇。

  三是要明確公務員考核等次和比例的確定原則。從本次的具體方案看,享受相關待遇與下一級的工作年限密切相關,這是硬杠杠,問題不大。但有關年度考核優秀的可縮短年限規定等,容易給人暗箱操作的機會。一方面,可能在單位年度考核的指標分配上出現不均或不平等;二是在單位內部優秀人員的確定上出現暗箱操作和長官意志。因此,在實施這一政策時,有關方面在陽光明確各單位優秀指標的確定原則、最終確定具體數額情況的同時,還要對單位的考核制度、情況進行嚴格和明確,避免暗箱操作和人為意志的出現。

  四要明確合理適當安置「制度邊緣人員」。就基層現實而言,一些事業單位乾的是公務員的活,但編製卻是事業編製,而且平時也是按事業管理的人員,比之基層公務員絕對數更多比例更大。比如縣級的國土、物價等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很多地方就是事業編製,平時的工資按公務員標準套發,但在編製部門卻是典型的事業單位,是此次制度執行的「邊緣人員」。對這部分人員,在基層公務員實行職務職級并行時,也要對這部分人員身份和使用政策進行適當的明確安排和解決。否則,只會引起新的不公、矛盾和基層不穩。當然,這牽扯的還有進一步深化基層機構改革問題。

  五是明確制度落實不力懲戒機制。職務與職級并行,是我國《公務員法》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長久以來尤其是在基層落實不力,原因眾多,但關鍵的一條就是不落實或落實不力沒有代價或成本,甚至還有利益。因此要讓此次的制度有力落實,明確落實不力的懲戒制度不可少。

  只有這些問題有效解決了,基層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才可能在平穩順利的快車道上行進,才可能防止「跑官變跑級」的現象,才可能避免職級漲但待遇不變或不到位的職務職級并行「空轉」問題。否則,這些基本問題不解決,有關方面就難言會把基層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這一好制度辦好辦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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