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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委催交物業費,利益還是權力在借位

作者:智園行方  於 2015-1-12 16:4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時論雜談|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物業費是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按照市場的契約精神形成的雙方協議。一方面物業公司要提供完善的物業服務,另一方面,業主應當及時繳納物業管理費用,以便於維持物業公司運轉的需要。但由於雙方在服務質量和標準上,存在一定的分歧和糾紛,業主就會用拒交物業費作為抗拒,並因之要挾物業公司提高服務質量,以達到自己的要求。不過,由於物業公司清欠費用困難而存在虧空,只能靠犧牲服務質量為代價,最後服務與被服務者,關係就會陷入惡性循環之中。

  雖然不排除這其間有惡意欠費者,而公職人員因為身份特殊,加上社會的影響力,可能在其間產生某種負面示範效應。但物業費的爭議畢竟屬於民事糾紛,就應當按照市場規則和法定程序來解決。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雙方維權和解決問題的路徑開放而多元,比如對於不交或拖欠物業費的業主,物業公司可以上門催討,或通過小區業委會協調做工作,或通過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進行調解,實在不行,可以通過走訴訟的程序。這些都是解決民事糾紛的通行做法,也是建設法治社會的題中之義,可跟承擔紀律監察和行政監管之責的紀委,又有什麼關係?

  靠一紙行政命令,當然可以讓公職欠費者迅速把欠款交上,但他們的權利和訴求,又靠什麼來保障?物業公司的不足又靠什麼來發現,其服務質量又靠什麼來提升?更為關鍵的是,在眾多的欠費人群中,公職人員畢竟只是佔少數,若把行政手段作為路徑依賴的物業公司,又靠什麼去強制那些沒有公職身份的人員繳納呢?難道又要藉助於公安、法院的力量?

  對於公職員中的惡意欠費者,當然可以作為私德不彰的一種嫌疑。但數量眾多的人參與其間,足以說明對物業管理還存在很大的不足,也同時說明在解決民意糾紛方面,當地的渠道並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不去反思欠費背後的深層次原因,不去對市場環境進行優化,僅是採取行政強制干預的方式解決問題,如此做既不能治標也無以治本。一方面公職人員的訴求沒有得到解決,權利無以獲得保障,就會採取相應的抵制措施;另一方面,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得不到提高,反倒可能變本加厲,自然也會遺禍無窮。同時,紀委的不務正業會損及自身的公信,也與「回歸本位」的要求格格不入。

  最大的隱憂在於,在依法治理和建設法治國家的當下,讓市場發揮決定作用沒有獲得足夠的尊重,行政強制和行政干預的觀念依然根深蒂固,本應恪守的權力邊界被濫用,從而也破壞了社會法制的底線,並與法治的要求格格不入和背道而馳。當法治被架空而權治一家獨大,對權力的崇拜就會變得狂熱,並由此帶來規則的失序和社會治理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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