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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臨泉式討債,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錯位

作者:智園行方  於 2014-12-30 15:51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時論雜談|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今年10月底,61歲的安徽臨泉縣農民鄭先國(化名)突然收到村幹部送來的還貸催款通知單。但他2006年就已將貸款本息全清,他對村幹部出示了當年的還款回執單。然而村幹部表示,他的名字仍在鎮上下發的不良貸款清單里,「不還款就取消你和老伴的低保。」鄭先國的經歷,是當地正進行的一場不良貸款清收行動的剪影。

根據報道,臨泉縣政府的「動作」確實不小,在幫助信用社催貸問題上,使出了渾身解數。比如,當地成立了不良貸款清收工作領導小組,縣長掛帥,紀檢、組織、公檢法等有關負責人參與。再比如,縣政府向各鄉鎮、村莊下達催貸任務,完不成任務將被停職免職,學校老師也被發動起來追貸等等。

需要明確的是,如果村民與信用社之間確實存在貸款糾紛,也應該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然而,禮泉縣政府的做法,卻將行政權力進行擴大和延伸,充當了「討債公司」的角色。肯定地說,不管是取消低保、停發養老金以及對欠貸公務員的停薪、停職等行為,都已經逾越了政府職權範圍。

事實上,發生在臨泉縣的討債亂象,更凸顯出了當前地方司法的窘態,令人憂慮。在為當地信用社討債過程中,當地縣政府動用所有力量,從各個環節和方面尋求突破。比如,採取司法拘留措施,教師對欠貸的學生家長進行勸說,對欠貸的公務員進行停職停薪等等。在當地,普通的借貸糾紛,本應該由司法權來處理,卻被行政權強行介入,並讓司法權淪為了行政權支配的對象。

應該說,在處理信用社欠貸事件過程中,司法權已然淪為行政權的下屬,錯位失位現象比較嚴重。對於該事件的處理,正確的方式是應該由信用社作為原告,對於欠貸的貸款人進行起訴,由法院依據事實和證據作出正確的判決。如果,貸款人不履行判決義務,也應該由信用社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行使執行權,而不是由行政權「拋頭露面」。那麼,行政權主動「發力」,背後是否存在權錢交易的現象,信用社與縣政府又是什麼關係,讓人疑竇叢生。

其實,在很多地方,類似的司法窘態並不少見。囿於地方利益的羈絆,以及法院對地方政府人財物的依附現實,往往會受到行政權的牽制。於是,行政權成為主導權,對司法權「指手畫腳」,讓司法權成為行政權運行的「助手」。假如,錯位的行政權依然號令司法權,而司法權依然亦步亦趨,必然會戕害到公民的個人權利,甚至衍生出法治災難。

如此而言,法治社會中,需要行政權恪守運行規則,不能逾越界限。面對司法權,即便是行政權,也應該保持應有的敬畏和尊重,而不是凌駕於司法權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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