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污染治理,很多人往往認為應該通過行政監管的方式,強化部門職責,從而達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其實,除了監管之外,還應該採取經濟手段,也就是罰款的方式,來追求更好的治污效果。根本上而言,在治污收費項目擴容的同時,還應當減少污染企業項目,減少污染排放源頭,將每一分排污費用到刀刃上。
說白了,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能否讓排污費實現專款專用的目的。根據相關數據顯示,2003年—2013年10年間,我國累計徵收排污費1700多億元,但是如此多的錢到底用在何處,產生了什麼樣的治污效果,卻並沒有予以公開。在現實中,霧霾依然頻繁,水源污染依舊,上千億的排污費為何就不能產生一點效果呢?
從制度設計上而言,廣州市擴容排污收費項目,值得提倡。但是,在收支兩條線的現實語境下,「收」固然難度不大,而如何「支」,則面臨著不小的考驗。根據以往的經驗,在很多地方的環保部門,都存在「以收定支」的現象,排污收費很多都被用於部門經費,並沒有真正用到污染防治上。如此,部門必然會依賴於「吃」排污費,收費越多意味著「向錢看」的動力越足。
既然如此,排污費的收取就會淪為借「污」斂財的工具。於是,該關閉的不關閉,該整治的不整治,甚至出現「放水養魚」的怪誕一幕。從表面上看,對於污染源頭的治理力度加大了,範圍更廣了,經濟處罰數額更高了,而現實中所產生的污染或許會日益嚴重。
事實上,加大經濟處罰力度和範圍,只是防治污染的第一步,更為關鍵的是,要真正實現節能減排的目標,也就是說真正做好「減法」。如果,只是重視徵收排污費,而無法倒逼企業改善生產環境,排污費也沒有用在環境治理上,無異於為污染源頭提供了排污的理由,排污費也就成為了「贊助費」。
根本上而言,擴容排污費項目內容,無非要實現兩個目的:一方面是將更多的污染源頭包含其中,避免出現漏網之魚,提高排污者的成本,倒逼相關企業單位主動減少排污量。另一方面,收取的排污費用不能挪作他用,要全部用於環境污染防治方面,避免排污費成為「唐僧肉」。
說到底,擴容排污費不僅僅是一道「加法題」,同時還是一道「減法題」。若要做好「減法題」,就需要管理好排污費,做到開支使用透明,在收支兩條線的基礎上,給公眾一個合理明確的交代。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治污目的,避免借「污」生財行為的滋生,進而產生理想的防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