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說,相關司法部門對徐才厚財產的查封和扣押顯然是依法進行的偵查活動。問題在於,幾乎所有媒體都自然而然地選擇了「抄家」或「查抄」兩個並不那麼光彩且談不上準確地詞語。在依法治國成為執政理念之本的當下,媒體更應當儘可能地使用準確的法律術語表述國家機關針對當事人採取的法律行動。徐才厚作為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其財產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偵查手段。媒體使用抄家或查抄之類的詞語,則極有可能使本來依法採取的行動披上違法的外衣,進而誤導公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
另一方面,上述不當表述,也不利於法治理念在全社會的形成與普及。當下的中國正處於社會轉型的重要時期,媒體有責任也有義務促使社會各個階層達成崇尚法治而非人治的共識。因此,對於一些帶有明顯人治色彩且容易產生人治聯想的辭彙應當慎用甚至不用。將每一個依法進行的國家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儘可能地在法治的框架內進行報道和闡釋,進而構建起人們對法治而非個人的信任乃至信仰。唯有如此,才能使整個社會儘快走出對人治的迷戀與幻想。
一個以法治國為根本的國家,人民不應該是叫囂著殺人、抄家。而是依法對其調查,取證,審理。理性的看待這個案件,大老虎落馬跟小蒼蠅被打,理應殊途同歸,從依法辦案上沒有本質區別。在這一點上,中國的公眾和媒體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而首先要做到或許就是——讓「抄家」之類的詞語回到它所處的歷史語境之中,而不是在中國邁向法治的道路上反覆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