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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家」盛行背後的真問題

作者:智園行方  於 2014-11-24 14:08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時論雜談|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媒體和公眾對於貪腐調查中「抄家」環節的迷戀,固然是由概念混亂和獵奇心態所引起,但從司法程序的角度看,中國的執法機構對涉案財產採取強制措施方面仍有不少現實缺陷。中國現行法律對涉案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只在《刑事訴訟法》的部分條款中有過規定,具體條款十分抽象,不利於現實當中具體操作,從而不利於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首先相關法律對涉案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範圍沒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通說認為包括「涉嫌犯罪和違法所得的款物,以及其它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違禁品等。」這種概況性的規定導致實踐中有關涉案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多是由偵查機關自行規定,這種隨意性導致了司法權的無限擴大,不利於公民合法財產權的維護。且在現行司法體制下,此類財產性強制措施的審批許可權集中在偵查機關負責人手中,帶有更多的行政權色彩,審批權、執行權、監督權集於一身,容易導致權力的膨脹。

  其次則是透明度不夠,在中國目前的立法體制中,對涉案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都是由偵查機關行使權利的,這種體制導致實踐操作中偵查機關的查封、扣押、凍結缺乏必要的監督和約束,甚至出現暗箱操作的局面,這不僅損害了公民合法的權益,也使查封、扣押、凍結的合法性遭受質疑,從而不利於對涉案財產採取強制措施。也正是這種程序不公開不健全的機制,才導致了司法機關在實踐中濫用司法權利,從而導致司法腐敗,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形象和法律的尊嚴。

更為根本的一點則在於,偵查機關實施查封、扣押、凍結行為既不需要事前審查,也沒有規定事後審查和救濟措施,即使通過一定途徑確認了偵查機關的這種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偵查人員對此應當承擔何種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偵查機關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不服時,法律只賦予其可以向偵查機關申請複議,而讓偵查機關糾正自己錯誤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等於讓偵查機關自己否定自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公平待遇的難度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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