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門就環境治理不力約談地方政府、職能部門或相關負責人,是中國環保執法的一項工作機制。前不久,因河南安陽市部分地區大氣污染十分突出,國家環保部和安陽市主要領導,要求該市吸取教訓,上報整改方案,做好後續整改工作。據報道,全國尚無因上級環保部門約談而影響官員升遷的先例,約談沒有納入官員政績考評之中,一些地方官員坦言不怕約談,只怕環保部的「區域限批」,因為「限批」會使新上項目進度受阻。
約談只是「動口」,是一種「軟性督查」,威懾、約束力度顯然不如前幾年掀起的「環保風暴」,後者是既「動口」又「動手」,通過對污染企業實施重罰、對治污不力地方實行區域限批等霹靂手段,把一些污染企業罰得「心疼」,也讓一些地方政府「心慌」。近年來,環保部門更加註重環境治理的制度建設,為環境綜合治理打好法治基礎,內在的工作做得更紮實了,掀起大規模的「環保風暴」少了。一些地方環境治理出現了態度過於「平和」、手段過於「溫柔」的傾向,一些地方的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出現反彈甚至愈演愈烈,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和警惕。
究其原因,關鍵還是要進一步理順環境治理的工作機制,夯實環境保護的責任鏈條,通過嚴格的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向環境治理責任主體和監管主體施加巨大的壓力,督促他們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能與責任。一方面,各地工業、建築施工、交通、餐飲等企業作為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制定的標準和環保政策的要求,不折不扣履行各自的治理責任,無論是治理不力還是惡意排污,只要涉及違法犯罪者,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直至受到刑事處罰。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統一領導,各級環保部門組織牽頭,公安交通、住房建設、市政市容、國土資源等職能部門協同參與,構成環境污染治理的監管主體,對工業、建築施工、交通等企業執行環境治理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特別是在這個監管層面,地方政府和環保部門、相關職能部門本身也需要接受「監管」——既包括來自上級和同級人大以及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權力部門的監管,也包括來自社會公眾、新聞輿論的監督。對地方政府和環保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違規違法、失職瀆職行為須嚴格依法追責,直至對觸犯刑律者追究「環境監管失職罪」。
環保約談已在中央和地方初步形成工作機制,但如此「動口」威力不大、震懾不強,也是不爭的事實。從環保部門執法到對環境治理監管主體的「監管」,都要做到該「動口」時就「動口」,該「動手」時必「動手」——最好是區域限批、上級督查督辦、人大質詢、司法調查、環境公益行政訴訟、輿論監督等一齊上,才能讓一些地方官員有所警醒和戒懼,才能把環境治理的壓力分解、傳遞到監管主體和責任主體,轉化成為各治理主體積極作為的動力,促成環境污染治理形勢根本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