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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平時表現傷了見義勇為者的心

作者:智園行方  於 2014-11-12 16:0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時論雜談|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近日,曾在如皋市石庄鎮城管中隊任職的張豪向現代快報爆料稱,去年4月,他曾參與過當地一次救火行動,當時與3名同事一起救出了一對老夫妻。之後,當時參與救人的3名同事都因這一見義勇為行為獲得南通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而張豪的名字卻莫名「失蹤」了,取而代之的是另一名參與救火的同事。張豪找領導要個說法,領導說他平時表現不好,所以沒給他申報。

見義勇為是指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從這一點上來講,見義勇為沒有明確誰可以做,誰不可以做,更與之前的表現好壞沒有關係,關鍵是看危難時刻能不能衝上去。張豪平時表現怎麼樣,我們無從知曉。就算如他的領導所說的那樣,「平時表現不好」,但在火災現場,他能不顧個人安危,與3名同事一起衝進火海,救出了一對老夫妻,這種表現就是真正的見義勇為。

反之,如果一個人平時表現再好,但在危及到別人和自己生命財產的時候,臨陣脫逃,那隻能反映出這種人的虛偽。所以,這個城管領導以張豪平時表現不好為由,沒有給他申報「見義勇為」這個榮譽,顯然有違表彰見義勇為的本意。  

再說,見義勇為者,都不可能是一張白紙,什麼錯都沒有犯過。正如張豪所說,「不管自己以前是何表現,自己救人之舉確是事實,自己的曾經,不該成為自己申報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卡口』。」如果一定要求見義勇為者必須沒犯過錯誤,那麼,肯定會打擊很大一部分人參與到見義勇為的行動中來,也無形中剝奪了之前有犯過錯誤的人「立功表現」的機會。根據《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在搶險救災中,不顧個人安危,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生命財產,表現突出的,是見義勇為行為之一。既然張豪的行為肯定是見義勇為行為,那麼有關部門應該還張豪一個公道。  

  希望各地在申報表彰見義勇為時,不能被見義勇為者之前的表現捆住手腳,應當基於見義勇為這一基本事實,對見義勇為者進行表彰和獎勵,從而讓更多的人加入到見義勇為的行列中來。特別應該鼓勵一些曾經有過缺點錯誤的人積極見義勇為,為社會作出貢獻,使他們從表彰獎勵中找到更多的自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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