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一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和大眾汽車(中國)銷售有限公司宣布,將在中國召回裝配了耦合桿式后懸架的563605輛一汽大眾新速騰轎車和17485輛大眾進口甲殼蟲轎車。有業內人士表示,自2004年10月1日中國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以來,這是最具爭議的召回事件,不管最終如何收場,都將促進中國該項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
召回沒有問題,問題是為什麼召回?令人遺憾的是,在這個核心問題上,消費者多半難覓答案。汽車是由數萬枚零件和幾百道工序組成的複雜儀器,組成的數萬枚零件與幾百道工序,往往由不同的生產廠家所提供,一旦汽車出現質量問題,汽車廠商可以輕易地歸咎於零配件生產商,而普通消費者根本無從分辨。當眾多消費者的車輛都出現相同問題的時候,汽車缺陷的嫌疑才被放大。
雖然此次速騰大規模召回的原因仍待調查,不過,其事態的發展與以往的召回事件並無二致:先是消費者大規模投訴,然後相關部門高度重視並及時介入,最終汽車廠商宣布召回。無論實際作用如何,這種「被動式」召回都不免給人以危機公關之嫌——如果沒有消費者的堅持維權,如果相關部門未能及時介入,事態的最終結局將會怎樣?另外一個不容忽視的現實是,實施召回的多半是熱門品牌的暢銷車型,因其用戶眾多,故而格外引人關注,但是,那些小眾品牌的冷門車型,其產品質量究竟如何呢?正如同召回並不意味著質量差,不召回也絕不意味著質量好,問題是,誰來對汽車質量實施全面監督,如何追究明知有缺陷而不召回者的責任?
毋庸諱言,召回將會給汽車廠商造成巨大的直接損失和品牌損失,但是,任由缺陷車輛縱橫馳騁給消費者以及公眾帶來的潛在威脅更為巨大,因此,汽車召回不應仰仗於企業的道德自律,更應依賴於制度的強力約束。以《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為背景,完善的汽車召回制度不僅應有明確的汽車質量規範,同時應有健全的監督機制以及暢通的維權渠道,在加大懲處力度的同時,還應要求汽車廠商對消費者作出相應賠償。只有這樣,汽車召回制度才能真正保護消費者權益,而不只是被汽車廠商視為一種危機公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