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新鄭市一家熱乾麵館,用了老闆黃先生從鄭州帶回的食鹽,被新鄭市鹽業管理局檢查人員認定為「跨區域用鹽」,被沒收食鹽並處罰款200元。
《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違反者沒收違法鹽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鹽產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國家《食鹽專營辦法》也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然而,現實中同樣是「跨區域用鹽」,處理結果有時卻不相同。
今年3月,陝西戶縣一家餐館被戶縣鹽務局查出幾袋從西安購回的食鹽,檢查人員認為其「跨區域用鹽」,沒收了食鹽還罰了200元。接著陝西省鹽務局介入調查,認為戶縣鹽務局的處罰行為錯誤,責成其立即撤銷行政處罰決定,退回罰款和罰沒鹽品,賠禮道歉。
同是「跨區域用鹽」,處理結果之所以不同,首先是因為依據的規定不同。河南新鄭鹽業局依據的應該是1999年通過的《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而2012年修正後的《陝西省鹽業條例》中則沒有明確規定「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今年4月,國家發改委廢止了《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但飽受爭議的《食鹽專營辦法》沒有被廢止。2013年修改後的《食鹽專營辦法》仍然規定,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這樣一來,餐館「跨區域用鹽」還是不合法。
也就是說,《食鹽專營辦法》和《陝西省鹽業條例》、《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在「跨區域用鹽」方面規定並不一致。這一點值得深思。《陝西省鹽業條例》的規定更能得到很多人認可,《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則與公眾期待有距離,助長了食鹽的地方保護和壟斷性經營。
之所以在《食鹽專營辦法》與《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中還要禁止「跨區域用鹽」,唯一的原因是,「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須供給碘鹽;有的地方不缺碘,買賣的就是非碘食鹽。」但實際上,現在已沒有必要實行強制管理,政府的引導方式顯然比強制方式更可取,也更有效。
禁止「跨區域用鹽」之類的規定,有必要改一改了。食鹽專營是物資匱乏年代的產物,如今補碘的渠道很多,食鹽完全可以回歸市場,監管部門管好消費引導、標準制定、市場秩序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