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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者安然無恙,政府需給社會公眾一個交待

作者:智園行方  於 2014-10-11 20:41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時論雜談|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102日,事涉劉鐵男一案的前「山東首富」宋作文,在山東煙台出席了龍口市第三屆孝德文化節並致辭。這是其在劉鐵男受審后首度公開露面。同時,從公開渠道來看,涉及劉鐵男一案的多家企業負責人,目前也基本「安然無恙」。  

  根據庭審公布的細節以及媒體的梳理,除了宋作文外,涉及劉鐵男案,曾向劉鐵男及其家人提供過財物的,至少還包括恆逸石化董事長邱建林、中鋁執行董事、總裁羅建川、廣汽集團董事長張房有、中金石化董事長孫永根等人。其中,除了孫永根的行賄金額為33.6萬元外,其餘無一例外都超過百萬,像恆逸石化董事長邱建林,被曝更是給予了劉鐵男總計1649萬元的財物。  

  按照兩高《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超過一百萬元的則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結合《刑法》三百九十條所設定的量刑標準,孫永根本該領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而其餘幾人更是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且沒收財產。然而現實是,這些人居然毫髮未損,像廣汽集團董事長張房有,甚至還曾一度傳出要升任廣州市副市長。這對於期望「除腐務盡」的廣大民眾來說,顯然不是什麼好消息。  

  須知,受賄不比索賄,「一個巴掌拍不響」,單單處理受賄者,而輕易放過行賄者,無異於是在縱容行賄、鼓勵犯罪。事實上,行賄輕罰的問題輿論詬病久矣。為此,兩高在《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特地對此加以了限制,列出了五種不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比如「向三人以上行賄的」、「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等。具體到本案,上述這幾位公司高管是否曾向劉鐵男以外的人行過賄,公眾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其向劉鐵男及劉家人提供巨額財物的行為已然造成了「嚴重危害後果」。  

  一方面,如此肆無忌憚的行賄嚴重毒化了官場的風氣,甚至可以說,正是因為這些行賄者的存在,一步步推著某些原本胸懷濟世大志的有為官員滑向貪腐的深淵;另一方面,動輒幾百萬甚至有上千萬的行賄金額觸目驚心,嚴重打擊到民眾對於政府和官員的信心。在如今反腐敗運動如火如荼推進的大背景下,如果不對這些行賄者加以嚴懲,不僅無助於堵死腐敗的「後門」,同時也會令民眾對中央「有貪必反、有腐必懲」的決心產生懷疑。  

  退一萬步講,即便宋作文等人真的符合《刑法》有關「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條件,那也應該將相關的事實情節公之於眾,而不是像現在這樣藏著掖著。如此,還談什麼推進「司法透明」?畢竟,就目前所知的信息,公眾壓根找不出任何支持減免處罰決定的依據,相反,如宋作文的行賄情況還是劉鐵男自己「主動交代」的,這能不引起民眾的懷疑甚至不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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