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南寧永新派出所釣魚執法黑幕》的帖子在網上熱轉。該發帖人稱,自己被當地警方「釣魚」信用卡「套現」后,以「送去坐牢」相威脅,逼她再釣「下家」,最後不得已向警方繳納了近2萬元罰款,卻沒有得到任何收據。發帖人名叫吳良彩,是一名身懷六甲的29歲孕婦。在實名舉報涉嫌釣魚執法的警察后,她被立案成為犯罪嫌疑人,目前處於取保候審狀態。
這個案件是由「釣魚執法」引起,案件中也有多個當事人涉嫌被「釣魚執法」,那麼,又該如何看待帖主所遭遇的「釣魚執法」呢?
一般人對於「釣魚執法」總是義憤填膺,一旦遇到就以此指責警方違法。然而,「釣魚執法」並非全部都是違法。在刑事訴訟中,「釣魚執法」被稱之為「誘惑偵查」,對於誘使他人犯罪的「誘惑偵查」是絕對禁止的,但是,不是誘使他人犯罪,而是試圖暴露他人犯罪意圖的「誘惑偵查」,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卻是為法律所允許的。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採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這位帖主雖然遭受了不公正的執法,不過,對於她的「釣魚執法」或稱之為「誘惑偵查」卻只是暴露犯罪意圖的「誘惑偵查」。報道引用她自己所說的話,「早前幾月,我和姐姐辦了兩台POS機,一台刷家電,一台刷裝飾材料,其中一小部分用來給急需的朋友『套現』,其他為正常生意往來」,這說明她本人是在警方「釣魚執法」前就從事了為他人「套現」的違法活動,儘管從事的數額小,並且她本人並不清楚這是違法行為,但並不影響她違法事實的存在。如果僅從法律條文來看,就不能說警方一定不能對她進行「誘惑偵查」。
但是,警方使用的「誘惑偵查」仍然值得質疑,因為這種「誘惑偵查」按理說應當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和簽發,但從報道上來看,警方似乎就是由派出所自行來決定,非常隨意。而且,派出所大量地使用這種「誘惑偵查」,根本就沒有節制,抓住一個人就使用這人誘惑下一個,然後接著利用下一個再誘惑下下一個,「誘惑偵查」如此濫用,令人不寒而慄。
這跟法律條文的簡單與缺陷有著很大的關係。即便只是暴露他人犯罪意圖的「誘惑偵查」,一般也只能用於重大刑事犯罪中,但法律卻沒有作出必要的限制。「誘惑偵查」也不宜強迫他人接受,尤其是強迫像帖主這樣的只是涉及一般違法並沒有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接受。「誘惑偵查」的批准程序和監督程序理應嚴格,最好由中立的檢察機關批准,但現實中連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的程序都不遵守。
釣魚執法,難以掩飾的法制之痛。對於眼前這起釣魚執法案,有關機關必須查明警察有無違法和濫用權力,嚴肅追究責任,釐清「釣魚執法」的邊界,織密「釣魚執法」的籠子,防止此類執法機關人員濫用權力行為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