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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夜間強拆」,監督落實是關鍵

作者:智園行方  於 2014-9-4 15:1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時論雜談|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8月底,最高法院發布了十大拆遷典型案例,涉及房屋徵收的補償價格確定、補償方式選擇、違法建築強拆、「民告官」拆違不作為等多方面,這其中多數行政行為被依法撤銷或確認違法。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長王振宇表示,即使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政府也要嚴格遵循《行政強製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

    事實上,不得在夜間強拆這樣的說法,並非第一次出現,如今的表態,也不過是對常識的一種重申。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態時,亦提到《行政強製法》,其實,該法律的第六十一條就明確規定,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違法者要責令改正或依法處分。遺憾的是,規定很完善,法律也很完美,但落實到現實的層面上,其制度善意,的確被削減了不少。

    為何會有這樣的現實尷尬呢?一方面,還在於法治缺位,導致權力過大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在一些領導幹部眼中,權力是大於法律的,在這樣的意識主導下,什麼《行政強製法》都是不管用的;二則是對夜間強拆這樣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太輕,從法律的規定來看,違法者只需責令糾正或接受處分,至於怎麼處分,處分的輕重,卻並沒有提及,這導致不少人鑽了空子,同樣,因為處分太輕,導致法律的震懾力不足。

    就此來說,對「不得在夜間強拆」這樣的規定,要重申更要執行。重申是讓法治觀念深入人心;執行是要確保法律尊嚴。就如今來說,同樣需要從兩方面入手:一則,需加強領導幹部的法律素養,讓他們樹立對法律的信仰;二則,加大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眾所周知的一個常識是,公職人員應成為依法治國的帶頭者,如果他們不但不帶頭遵守,反而帶頭違背,那一定要從嚴從重處罰。唯有這兩方面都能有實質性的進展,「不得在夜間強拆」的常識,才能被充分遵從。

    當下,依法治國已經成為我們時代的最強音,而10月即將召開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也將聚焦於依法治國。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政府的任何政策,官員的一舉一動,都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而「不得在夜間強拆」這樣的事情,顯然是必須遵守的底線。希望今後,我們再也看不到「夜間強拆」,就讓這樣的事情安心走進歷史的塵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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