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社會撫養費的使用都處於秘密狀態,即使是法律人士通過正規渠道要求進行公開,大都語焉不詳,甚至以「屬於內部掌握,不能公開」進行搪塞。能予以公布算是一種進步,但是8個多億隻有總數,沒有細賬,這筆錢究竟用於何處,仍然打著「啞謎」。
雖說收取的社會撫養費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必須先入財政的賬,列入預算再返還,但是返還的比例是多少?從以往的情況看,不少地方政府規定,80%~90%的社會撫養費歸當地計生部門,以調動計生人員的積極性,如果是大部分進行返還,這就不能稱其全部為「社會撫養」,而是少部分為社會所用,多數為部門開銷。
社會撫養費返得越多,部門得利就越多,部門得利個人也在其中受益,由此刺激起收費的亢奮,巴不得收得越多越好,誠然,對於違反計劃生育者進行收繳理所當然,而問題是又會導致另一個極端,巴不得超生的人數越多越好,事前不制止,事中不採取措施到「秋後算總賬」,即使是發現懷孕者,即使是有人舉報也睜隻眼閉隻眼,為收而收。
收取社會撫養費有兩種含義,一種是讓超生者付出成本,迫使其不能多生;另一種是作為一種補償給需要的人以補貼。從這個角度來說,收取部門只有收的責任,沒有隨意使用和過分使用的權力,即便是收支兩條線,也得有一個合理的返還比例。不公布明細,可以帶來多種猜測:返還的比例太大,不好意思細分;沒能全用於公共服務和社會事業支出,部分挪作他用;甚至還包含著高待遇高福利等等。
其實公開細賬並不難,用了多少,用之何處,公事公辦,直接列出就是了,再則,「三公」經費都必須明細公開,社會撫養費更應如此,為何就不敢如實相報,公布不徹底打「啞謎」必然引來眾多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