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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肖像權」的官員,法盲?

作者:智園行方  於 2014-7-30 13:5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時論雜談|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關鍵詞:肖像權

    7月20日,在一起涉嫌「礦難」瞞報的採訪中,黑龍江鶴崗的一位副市長以「肖像權」為由拒絕被拍照,並強令記者刪除他的照片。
      的確,肖像權是每個公民都享有的民事權利,不過,肖像權是一種典型的「私權」,在很多情況下必須為「公權」讓位。能對抗肖像權的公權主要由以下幾種:一是公眾知情權,在涉及公共利益或引起公眾關注的事件中,當事人的肖像權就會受到限制;二是公眾人物,多指政府官員、文體明星等社會廣泛關注的人,他們的肖像權應該受到社會知情權的限制;三是在社會公共利益事件中,當事人不能主張自己的肖像權。
      代替社會公眾行使這些「公權」的典型代表就是媒體和記者,公眾通過他們獲取社會信息,並通過他們行使《憲法》賦予的輿論監督權利。所以,當記者奔赴事件現場進行拍照、調查或報道之時,他們承擔著公眾知情權和輿論監督權,採訪權就是「公權」的集中體現。可見,鶴崗發生的這起阻礙記者拍照的行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在「礦難」這種社會極為關注的大事件中,對政府官員的現場拍照是行使採訪權的正當行為。
      同時,該副市長的身份也屬於法律上的公眾人物,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私權都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且不說在「礦難」這種社會事件中的合法拍攝,就是對這位副市長日常生活中的拍照也是正當的,這不僅不侵害肖像權,而且還是公眾監督的正當體現。
      社會對這起「拒拍」事件的關注,並不在照片本身,更多的在於官員對待媒體和社會監督的態度。如果官員可以用肖像權作為報道抗辯的話,那麼,「表哥」、「微笑哥」、「房叔」等不良官員是不是也可用肖像權、隱私權來主張媒體責任呢?毫無疑問,若這位副市長的抗辯得逞,那將是社會監督權的悲哀。
      話又說回來,為何這位副市長如此忌諱記者的現場拍照呢?正常的現場處理公務,難道還要遮遮掩掩嗎?也許可以從他一句「你們都下車了,我還在車裡坐著」中得到啟發。從報道中可見,礦難涉嫌瞞報,而這位副市長對這家煤礦的基本情況竟不知情,若再被拍到任何顯示他不積極參與調查的鏡頭,顯然可能有損他為官形象。只是,用這樣一個違背基本法律知識的「肖像權」做擋箭牌,只會暴露副市長欲蓋彌彰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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