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在美國 千萬別在街上給人飯吃

作者:僑報郭劍  於 2014-11-10 10:16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7評論

關鍵詞:公共場所, 佛羅里達, 慈善機構, 新聞網, public

在美國,犯法的事兒不能幹,犯病的話最好不要說,逛大街躲警察遠點,躲窮人遠點,尤其是不能在公眾場合向窮的什麼都沒有的流浪漢施捨飯吃。要知道,這在佛羅里達的勞德代爾堡(Fort Lauderdale)是違法的,警察看見了要逮捕你,起訴你,罰你錢。
90歲牧師阿博特在街頭給流浪漢分發食品。(網路圖片)

警察將阿博特逮捕。(網路圖片)

警察把阿博特押上警車。(網路圖片)

這不是編出來的故事,也不是聳人聽聞,是美國有線新聞網(CNN)有圖有視頻有真相的描述。佛羅里達的勞德代爾堡有條城市禁令,禁止在公共場所與別人分享食品。英文是ordinance banning public food sharing。這個城市的市長支持這條禁令,他認為,這個城市不歡迎流浪漢,如果有教堂這類的慈善機構一天到晚地免費給流浪漢送吃的,流浪漢就賴在這個地方不走了。因此,禁止在公共場所與人分享食品的禁令就應運而生了。

城市禁令發布之後,為了彰顯公權力,市內警察開始執法。2014年11月2日(星期日),這個城市的警察就把正在街頭向流浪漢分發食品的90歲牧師阿諾德·阿博特(Arnold Abbot)和參與分發食品的另外兩名牧師逮捕歸案。他們可能面臨兩個月坐牢的處罰外加500美元的罰款。

90歲的老人阿博特告訴當地的電視媒體,當時警察對他很嚴厲地喝斥道:「放下手裡的盤子!就現在!」「好像我手裡拿著武器似的」。

美國的立法,用詞一不小心就很寬泛,讓人有多種解讀。還是拿這條禁令舉例子,這個小城市禁止的在公共場所與他人分享食品,本意是不歡迎無家可歸的流浪漢,但延伸開來就會出現擋不住的麻煩。比如,我領著我家小孩子在街上走,順便遞給他吃的,算不算在公共場所與他人分享食品?嬰兒的主食是奶,母親在公共場所哺乳嬰兒,算不算在公共場所與人分享食品?難不成產婦要擠出奶來自己喝?

記得還有一則消息挺讓人開竅的。美國東部(大概是波士頓,記不清了)一個城市的一對年輕的華人夫婦剛生了小孩,孩子的奶奶辦了個旅遊簽證到美國來照顧孫子。年輕夫婦產假後繼續上班,老太太在家照顧孫子又負責做全家的飯菜。簽證到期準備申請續期,移民局不給續,理由是老人當初申請旅遊簽證的時候說謊,不是來旅遊的,是來工作的。

在美國人看來,照顧自己家裡人也是一種工作,工作是要領取報酬的。兒子和媳婦也確實給了老人錢,但那是一種孝心的表示,跟工作報酬沾不上半點關係。但是,中國人的這種觀念在美國行不通。美國人堅持認為,老人到美國來實際上不是來旅遊的,是來打工掙錢的,而打工沒有工作許可,因此犯了法。移民局不僅不給老人續簽,還把老人移送法辦。

上面的這兩個例子,讓咱明白了好多道理,千萬不能同情窮人,千萬不能在街上給人吃的,包括自己家人;千萬不能拿著旅遊簽證在美國照顧家人,不拿錢是孩子故意剝削,拿了孩子的錢算是非法打工。

美國人死心眼,大概美國就是因為死心眼才強大起來的。

紐約街頭哺乳,性質上是在公共場所與他人分享食品。(網路圖片)

紐約街頭哺乳嬰兒。(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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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7 個評論)

回復 小皮狗 2014-11-10 10:43
如果我們有對別人始終是施捨者的心態要不得的。同時,美國也是不能夠對著任何同事,朋友隨便開口說誰誰誰是同性戀,無端取笑別人是雞鴨之類的。或者拿任何一個殘疾人開玩笑,也不能夠對膚色,年齡等等有暗示性的歧視。
更不能夠將任何人先想象成是窮人,當一個衣著襤褸的人走過來,對你先打聲招呼,或者對你笑一笑,如果我們馬上就認為人家都是來乞討的,是下流的,甚至認為別人都是帶著目的性的,那就錯了。再說,真要是乞討,他們會在自己住的社區周邊去流浪。要知道真正的流浪漢是不可能跨州跨國來討飯的。如果沒有真正的平等之心,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之愛。
回復 foxxfam 2014-11-10 13:14
同情窮人?羨慕還來不及呢。不用上班,不用交稅,政府福利領領,政府樓住著,看病全免離休幹部待遇。您在這兒說笑呢
回復 白露為霜 2014-11-11 00:59
這種禁令在法理上是站不住的。可以直接上訴挑戰其剝奪個人權力。
回復 xqw63 2014-11-11 03:25
這裡有一篇文章,或許能回答這起新聞背後的故事
http://big5.backchina.com/blog/340940/article-214019.html
回復 wallyg 2014-11-11 06:50
白露為霜: 這種禁令在法理上是站不住的。可以直接上訴挑戰其剝奪個人權力。
有可能以前那裡有人故意下過葯,別的地方還沒有聽過,呵呵
回復 paci 2014-11-11 07:37
我比較支持堅守法律,如果法律不合理應該先改法律,而不是先改行為
回復 Jinan66 2014-11-11 08:19
建議讀一讀xqw63給的連接,新聞背後的故事, 再忽悠好嗎?

把打假揭偽的方舟子忽悠成周小平一樣-----並列為兩個超級大忽悠。---這是什麼級別的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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