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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建嶸:自媒體時代公眾參與的困境與破解路徑

作者:風雨人生路  於 2014-7-1 16:24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網路文摘

關鍵詞:於建嶸, 公知, 自媒體

當前,中國社會已進入自媒體時代。自媒體是以個人傳播為主的媒介方式,每個人都是信息傳播源,網民通過微博、論壇、貼吧、博客等現代網路傳播方式,從不同層面來記述與評判社會事件,並開始關注與自己並無直接利益關係的事情。這促使網民的行為具有更多的公共性,為自媒體時代的公眾參與提供了更多途徑。但是,自媒體時代的意見表達,也可能由於缺乏法律與社會道德規範,演變為個人發泄怨憤的社會衝突。這種衝突因網路動員的交互性與傳播的快速性而變得更具破壞性。這一點在目前中國的群體性事件中有較為明顯的表現。①
  本文試圖通過對近年來中國群體性事件與自媒體之間的相互關聯性進行分析,來解釋自媒體時代所具有的社會動員方式是如何影響公眾參與及其獨特的困境,並試圖尋找破解這種參與困境的基本對策。
  一、預防型維權與網路動員
  近幾年來,有關大型化工企業、採礦及大型電站建設、垃圾焚燒等領域的環境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在迅速增加。據統計,自1996年以來,環境群體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2012年中國環境重大事件增長120%。[1]這其中,2012年發生的四川什邡事件、江蘇啟東事件、浙江寧波事件均產生過巨大的社會影響。通過對這些事件的調查,我們可以發現如下幾個特徵:
  其一,從「事後救濟型維權」向「預防型維權」發展。2005年,浙江東陽受到污染侵害的民眾多次群體上訪,並最終造成了激烈的衝突,是學界公認具有影響力的第一起環境群體性事件。②從行動爆發的時間和維護權利的性質來看,屬於「事後救濟型維權」,即環境污染已經發生,並對特定的人群產生了危害,是公眾權益已受侵害后的維權。而自2007年廈門PX事件延續至今的許多事件,如2012年發生的四川什邡事件、江蘇啟東事件、浙江寧波事件,則是因「可能發生的風險」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這些事件,均發生在立項或施工階段,項目是否有危害,並沒有得到確切的證實,且傳言不一定有科學依據。某些項目還具有符號意義,如從廈門PX事件,到大連再到寧波等地都因此項目引發了群體性事件,而參與的民眾並不一定知道、有的甚至不想去知道PX是什麼,有什麼危害。維權民眾抱著對自己沒有好處,卻有可能有害處的心理,來預防對自己可能的利益損害。為此,一些學者將這種衝突稱為「鄰避」衝突,即因一些帶有污染性的設施如變電站、垃圾掩埋場、醫院、發電廠等設施而引發的維權衝突。[2]公眾不希望這些「鄰避」設施建在自家附近。
  其二,許多事件背後均有較複雜的利益關係,而環保成為各種利益訴求共同運用的具有當然正當性的話語。如江蘇啟東事件,就有普通民眾、活動的組織者、房地產商、本地公務人員、外地交流來的主政官員以及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等等之間的利益衝突。[3]許多遭到反對的建設項目實質上都牽涉官員的個人政績、征地拆遷、漁業受損、房地產項目、小化工企業等諸多複雜利益。在諸多利益中,當地居民的利益往往被忽視。政府為了刺激GDP增長,不惜引進一些可能具有潛在污染性的項目。但是,「鄰避性設施大多兼有公共財產和外部性的特徵。通常這些設施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是為全體社會所共享,然其設施產生的外部效果(如污染、房地產值下跌等)卻要由設施當地居民所承擔。基於鄰避性設施的『有福同享、有難自己當』特性,使得被選定設置鄰避性設施之社區避之唯恐不及」。[4]這是居民產生「不要建在我家後院」(Not In My Back Yard)情緒的基礎。而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對和自身密切相關的居住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高,居民擔心建設項目對自己的身體健康、環境質量和資產價值帶來負面影響,往往強烈反對具有潛在污染性質的設施對自身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甚至會引發高度情緒化的對抗行為。為此,環境問題因其與每個人的利益緊密關聯,容易成為一個公共話題而引起廣泛的關注,這種關注因公眾自身的焦慮和不安全感而不斷被強化。
  其三,網路時代的社會動員方式,使事件具有更廣泛的社會參與度。環境問題具有一定的地域性,而網路時代的意見領袖可以通過自媒體,很容易將其變成地域性的社會公共話題。一般來說,議題最初源於網站的地域性貼吧或論壇。近年來,個人微博也對信息的廣泛和迅速傳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後會以網友聚會的方式從網路走到現實生活中。在民意互動過程中,一些地方名人也參與其中,並在事件過程中起到關鍵性的作用。如某一排污引發的群體事件,具有本土身份的原法院副院長和政協副主席就是核心人物。但正是由於網路社會動員的主體往往不是國家、執政黨,動員不具有強制性,要轉變為現實行動,取決於能否吸引其他社會成員的加入,這些成員能否從中獲得社會利益、經濟利益和情感利益等。而且當獲得的利益大於行動的成本時,虛擬動員成為現實的可能性才較大。[5]而且,在「以人數賭安全」的隱秘規則支配下,參與者越多,分攤到個人頭上的風險似乎就越小,這為潛在利益相關者的參與提供了心理保障。
  其四,環境群體事件抗爭的主要對象是侵權的企業和政府,事件的結果往往造成多輸局面。在各種利益的糾葛中,事件會轉化為民眾對地方政府的抗爭,事件的發展過程容易偏離最初的議題。在各種對社會不滿情緒的作用下,經常發生較激烈的對抗,常伴有圍堵黨政機關、阻塞交通、圍堵河壩乃至於打砸搶燒行為,最後均以政府妥協而告終。如什邡宏達鉬銅礦屬於四川災后重建國家支持的項目,根據設計及環評,並不會對當地造成環境問題,而且會對當地經濟產生重大影響。事件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網路政治動員是一種新的政治提取能力,體制外成員更善於通過它獲得同政府和傳統權威抗爭的力量。網際網路增強了個體從底層重建社交性結構並構築集體認同的能力,原子式個體以更快的速度和更有效的方式開展社會協作,形成了「有效」鉗制或顛覆當權者的相對優勢。[6]但民眾在與政府博弈過程中出現的非理性狂躁情緒,容易導致其事實上的違法犯罪行為,這也為政府使用強制權力維護秩序提供了憑據。在此過程中,雙方都不是贏家,因為無論是政府的權威與合法性,還是公眾自身的利益保障機制,都受到了破壞,並使傳統社會一直存在的官民之間緊張與僵化的關係得到某種程度的固化。
  二、抽象憤怒與集體狂歡
  網路動員下的民眾環境抗爭是一把雙刃劍,它在拓展公眾的參與渠道並對地方政府施加壓力的同時,也蘊含著群氓的集體狂歡,打砸搶燒公私財物,甚至針對被抗爭者的殘酷傷害等消極方面。2012年因反日遊行示威引發的社會騷亂,就展現了非理性狂躁所具有的嚴重破壞性。2012年9月15日,隨著中日釣魚島爭端的演化升級,許多城市發生了大規模的「反日示威遊行」,抗議日本的購島等侵犯我國主權和領土的行為。然而,在遊行示威過程中,一些城市如長沙、西安、青島等地出現打砸日本車、打傷日系車車主甚至焚燒大型商店等違法行為。在這一事件中,以網民為代表的民眾群情激奮,民意難平,體現出一種抽象憤怒和集體狂歡意識。
  其一,網路共振與抽象憤怒。在自媒體時代,特別是微博誕生之後,由於信息發布的平民化、個性化、交互強、傳播快等特點,人們可以相對容易地表達自己的情感與觀點。這種觀點經過網路傳播極易引起輿論響應與集體共鳴,從而使一個微小的事件演化為一個社會焦點話題。隨著事件的發展,它甚至會產生連直接利益相關者都無法掌控的破壞性力量。不難看出,無論是環境抗爭還是反日遊行,這些事件背後,都隱藏著民眾無名的怒火。這不是一種「具體」的氣憤及怨怒,不是特定之人對特定之事的怒氣衝天,更不同於釘子戶因自身權益受損、自認人格尊嚴受到侵犯時的憤怒,而是如石首事件、甕安事件那樣,是不特定之人對特定之事的集體性的義憤填膺;或者是特定之人對不特定之事產生的憤怒,比如某位網民對層出不窮的爆炸性事件的憤憤不平,某位進城務工人員對受到經常性歧視的積怒宿怨。當然,這兩者也存在重合之處。簡而言之,就是不特定之人因不特定之事引發的普遍和長期的憤怒,因為存在這樣一個共同、本質的特徵,可將其稱之為「抽象憤怒」,以與一人一事的憤怒相區別。
  一般來說,抽象憤怒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點:(1)因為在房產、教育、環保、社保、城鄉分割等民生問題上,政策性的二次分配失衡使地方民眾利益受到一定的損害,但對生活還未有顛覆性、決定性的影響。這種憤怒範圍廣且持續時間長,但強度不高。(2)民眾對公平正義的理解和價值判斷,與其在政策、法律及其實施中的體現出現偏差。革命先烈殺稅警鬧革命代表正義並受到頌揚,殺警察的楊佳卻是違犯法律的罪犯。這其中的價值評判,因意識形態的差異而受到一些網路憤青們的質疑也是經常的事情。(3)民眾日益發現自己與某些不公平事件中的受害者處於同樣的境地,每個人都可能是潛在的受害者,噩夢是否成真只是一個運氣和概率的問題。失去安全感帶來了物傷其類式的憤怒。(4)因為總能找到比自己付出更少、得到更多的群體和個人,原因則是見不得光的背景關係或潛規則等,這種相對剝奪感廣泛存在於社會各階層,包括利益和公正兩方面。因此,民眾極易將仇恨、憤怒情緒由發泄於特定的對象轉向不特定的對象,屬於「仇恨轉嫁」。[7]這種「仇恨」,是社會矛盾長期鬱積而導致的集中爆發與外化,往往具有巨大的破壞性。
  其二,民粹主義下的「無社會組織」後果。網際網路引發的公共事件無法擺脫共意性社會運動推動社會變遷的有限性。參與網際網路公共事件的多是分散的社會個體成員,其價值觀、通訊能力存在多重分歧的可能性,並且他們對政治權力的影響力非常薄弱,並不具備對特定事件持制度化處理方式的能力。當代中國網際網路公共事件往往是「個案型」事件,無法成為推動制度變遷和社會變遷的力量。[8]從現在掌握的一些情況來看,「9·15」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是底層民眾對社會強烈不滿情緒的極端宣洩,而釣魚島事件使得這類宣洩披上了愛國主義的外衣。由於這些民眾自發的遊行示威行動,都是一些無社會組織的街頭行動,不能約束不法分子的打砸搶燒行為,最終演變成為局部的社會騷亂,破壞了社會秩序,並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這起事件表明,當一個社會存在普遍不滿的人群時,需要特別警惕民粹主義者歪曲利用人們的愛國熱情。
  其三,話語和行為的非理性破壞。社會運動理論認為:決定一個國家媒體和公共輿論基本行為的根本因素是這一國家中國家和社會的關係。[9]267-272在現實環境下,可以預見,抽象憤怒會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存在,它的表現也可以分為爆發、表達和隱忍三類。借網路民意得以表達的抽象憤怒是顯性化的,黨和政府既可以從中了解民怨,也能體會到輿論監督的好處。但是,網路生存中的角色虛擬化,使網民的言論和責任是不對等的,表達和發泄容易走向偏激和非理性的方向。[10]而政府擔心其超過一定的「度」而失去控制,往往會從社會管治的角度加強監管,這又常被理解為剝奪言論自由,彷彿火上澆油,帶來了惡性循環。更多的抽象憤怒則是隱性的,好像冰山沉沒在水下的那部分,巨大而又難以捉摸。隱忍才是最可怕的憤怒。因為無從表達就不再表達,這就將問題積累下來,最後可能將對具體事件、體制等的怨氣,轉變為對國家根本社會制度的不滿。這可怕的地火無影無形,但也許就是歷史上某些國家政權迅速崩潰的原因之所在。
  三、權利意識與參與秩序
  群體性事件是觀察中國社會的重要窗口。[11]在其中,我們既可以看到國家與社會的博弈,又可以看到民眾與政府的互動。但這種互動,由於網路時代自媒體的廣泛運用呈現出了許多新的特徵。這一點,在前述對2012年環境事件和社會騷亂事件的分析中已經有了較為充分的說明。
  需要指出的是,網路時代民眾通過群體性事件進行社會參與,在某種意義上,實際上是中國底層民眾參與政治的一種方式。或者說,這種自媒體時代的公眾參與實際上構成了底層政治的一種重要形式。如果說,精英政治與國家政權相聯繫,通過有組織力量的國家政治而經常表現為制度或秩序,表現為強制性的手段,並試圖塑造自身的合法性並使之意識形態化,那麼,底層政治則更多的是底層民眾的自發行為,其行為方式也許是隱性、自發而零散的。這正如斯科特所說:「它們幾乎不需要協調和計劃,它們通常表現為一種個體的自助形式,避免直接地、象徵性地與官方或精英制定的規範相對抗。」[12]同時,底層政治是反應性或應對性的,它是對現實生活中的困苦或不滿尋找解釋的方式和解決的路徑。在這種意義上,現代社會應該容許有底層政治的存在空間。可以說,「精英與大眾之間政治參與的差異是民主的一個主要悖論。從理論、法律上說,政治是對民主政體中所有人開放的。但在實踐中,一些人參與得比另一些人更多。由於有著良好教育和經濟境況的人(教育程度越高,獲得的職位就越高)更多地參與政治,他們即處於更有利的位置來獲取自己的利益」。[13]事實上,無論是2012年發生的環境群體性事件中民眾維權意識的覺醒,還是反日示威活動中民眾愛國情緒的高漲,抑或政府採取各種方式使得較大群體性事件有所減少的努力,都能看到民眾參與的力量。參與不僅使他們獲得一系列程序和方法,更是讓他們擺脫逆來順受的「臣民」地位和意識,獲得公民權利和意識的重要渠道。這也許正是民眾抗爭及群體性事件中最值得讚許和稱道的積極方面。
  權利意識是人類自身發展與現代國家成長的基礎。它的核心要義是維護人與生俱來的生存權、自由權與發展權,尤其是尋求一種有效的制度框架來規範政府公共權力的運作,以規避權力的專橫與強制。當前,公眾針對環境問題的「預防型維權」就體現出其思維中「權利意識」的強化,即通過自身利益的維護來避免無法預期的傷害。這種抵制「鄰避」設施的行為體現出其行為的自利性,而不是自私性。因為「自私行為往往會通過損害別人的利益而達到自己的目的,而自利行為則是在給定約束條件下做出的謀求自身目標函數最大化的決策行為」。[14]更準確地說,這是一種意圖非常清晰(即規避污染設施)的權利意識,這對公眾維護自身的生存權與發展權來講,是合理而正義的。但是,「在中國,權利往往被理解為是由國家認可的、旨在增進國家統一和繁榮的手段,而非由自然賦予的旨在對抗國家干預的保護機制。在此情景下,民眾對行使自身權利的訴求很可能是對國家權力的強化而不是挑戰」。[15]中國人的權利觀念與英美式的權利觀念存在極大的差別。在英美傳統里,權利是指自然權利,是由上帝賦予的而不是國家賦予的。在中國盛行的以「權利」語言構建起來的「道義經濟式」的抗議,往往要求撤換不受歡迎的低級官員。這些抗議者極少質疑中國共產黨或者它的意識形態的統治權威。因此,中國人在行使權利時,奉行一種「規則意識」,他們針對的並不是當前基本的政治制度,更多時候在意識形態層面是與官方高度一致的,即遵循一種「只反貪官,不反皇帝」的傳統政治模式(現代則演化為「只反貪官,不反中央」)。因此,公眾的維權抗爭實際上給了這個體系一些機會,使它可以不斷地審查和糾正自己在現實中的偏差和錯誤,這反而有益於國家的政治穩定。
  這就要求我們在對待當前的群體性事件時,要以一種更開放的心態來理解民眾的維權行為甚至憤怒。事實上,雖然中國已經從改革開放之前的全能主義體制逐漸走出來,但國家對社會的管控仍然習慣於採取政治性或行政性的自上而下單向度的方式,這在一定程度上已經不適應以自由競爭為基礎的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從總體來講,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處置社會衝突方面的水平十分有限,有許多完全可以化解的事情由於處置不當而產生了嚴重後果。這些不當主要表現在,事情剛發生時不重視,往往錯過最佳處理時機,表現出「體制性遲鈍」,即陷入「起因很偶然——涉事政府反應遲鈍——網民參與、事態升級爆發——基層無法控制——震驚高層——迅速處置——事態平息」的怪圈,從而使「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集中暴露出應急能力的薄弱。事情發生后,地方政府認為首先要做的就是封鎖消息,因為在他們看來,只有封鎖消息才不會造成所謂的政治和社會影響。但事實上,現在已沒有辦法封鎖消息。民眾會通過簡訊、網際網路向全世界發布。因此,國家提出要創新社會管理方式,其目的就是要增強社會自治的力量。從理論上來說,建立一種「強國家—強社會」的模式是我們努力的目標和方向,但現實的情況是,我們的國家依然很強大,而社會卻依然很弱小。
  可見,要突破自媒體時代公民參與的困境,平息「抽象憤怒」,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這不僅需要以承認「抽象憤怒」具有一定的現實性為前提,將注意力集中於如何在源頭上減少並引導至理性的宣洩渠道上來,更需要對現行的政府管治理念進行變革。具體而言,有如下幾個方面需要加強。
  一是增強社會自治的力量,既培養「社會」相對於「國家」的壯大的自我組織,同時也是在培養它的自律能力,保證公民和政府能夠在理性和法律的軌道上實現互動。缺乏自我組織的社會是脆弱的,其結構是紊亂的,而當公民以一個個攜帶情緒的社會原子和政府互動時,也將陷於混亂而無序的狀態。因為當個體的力量無法對抗強大的國家機器時,公眾就會從政治生活中完全消失,最終遠離政治生活。由於他們無法參與公共事務,彼此孤立,他們就會變得越來越狹隘和自私自利,公益品德完全被窒息。而缺乏公眾參與的政府行為,是缺乏合法性基礎的。因此,社會秩序的穩定,其實是以公眾的廣泛有序參與和社會能夠自我組織為基礎的。
  二是通過調整社會的利益結構,改善已呈畸形的社會結構。一般而言,人們在進行社會行動時有一個特點,那就是有利益的訴求。但不公平的、構成了剝奪的利益結構,讓人們在進行社會行動時,可能已不僅僅是有利益訴求,或根本不是為了利益訴求,而是為了發泄。當利益訴求有一個合理的預期時,人們會懂得理性地約束自己,但如果利益訴求沒有預期,或者就是為了發泄,則只會導致社會行動過激化。破解這一困境,不是消除人們的社會行動,而是通過調整利益結構,為人們理性的社會行動提供社會和心理的背景。
  三是為人們的政治和社會參與提供製度性的渠道。事實證明,人們有多大可能進行實際的政治參與,就有多大可能減少破壞性的社會行動。[9]112-115社會行動中的參與往往是政治參與中制度渠道堵塞的結果。而在社會行動中,人們的參與不應該被視為是對既定秩序的挑戰,而應被視為是一種表達,這一表達應在憲法、法律的框架內給予認可。如果公眾有了參與的慾望而缺乏參與的渠道,那麼,就會導致非制度化的力量在體制外集結,形成反體制的力量。只有政治和社會參與越開放,公民才能在參與中獲得一系列的程序、經驗和方法,減少當下的社會衝突所產生的風險。建構一個由在意識上、權利上都具有公民特徵的人所組成的社會,是當下的緊迫命題。
  四、結論
  在社會利益衝突頻發期,面對自媒體時代的公民參與,政府不僅需要執政智慧,更需要與社會發展相吻合的新的執政思維。尤其是在當下的中國,民眾的權利意識正隨著權利話語的凸顯以及維權事件的頻繁發生而逐漸覺醒。政府只有在此關鍵時刻抓住機會,建立健全制度化的維權機制,暢通公民的利益表達渠道,提高底層勞動者尤其是弱勢群體在利益綜合以及政策制定中的博弈能力,才有可能實現真正的和諧穩定。因為,只有建立制度化的、完善的利益訴求機制,才能更好地維權,從而才能更有效地維穩。當政府轉變執政思維,成為負責任的透明政府,同時引導民眾學會理性地表達訴求,政府與民眾之間才能建立起良性的互動機制。這需要政府打破「與民爭利」的行為模式,真正成為公共利益的執行者,社會糾紛的公正仲裁者,尤其是改變執政中的暴力思維,以一種平等的、公正的、真實的、負責任的態度面對自身的問題,才能「教會」民眾理性地思考問題,而民眾才能寬容政府本身無法克服的缺陷與不足,真正轉變幾千年來的「仇官」情緒。唯有如此,困擾中國的結構性問題才能得到真正破解。
  收稿日期:2013-05-08
  註釋:
  ①2012年,中國發生了一系列的社會衝突事件。從總體上來說,群體衝突事件在數量上有所減少。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由於2012年是中國政治權力換屆移交變動較為重要的一年,從中央到地方都加大了管控力度,並採取一系列措施預防和化解群體性事件。不過,這也不能排除個別地方在面對上級的「維穩」考核壓力時,採取強力打壓、「欺、瞞、捂」等非法方式,使得群體性事件只是統計數字上有所減少。但就目前公開的信息來看,在自媒體時代,某些事件在規模和影響上要遠遠超過往年。這其中規模和影響最大的主要是因環境問題引發的群體事件和因反日遊行示威引發的社會騷亂。
  ②見魏汝久:《浙江東陽事件辯護案》,載2005年全國律協環境與資源法專業委員會的年會論文集,第73-79頁。未公開出版。
  【責任編輯】周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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