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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起訴外逃貪官的勝算幾何?

作者:心路獨舞  於 2014-12-5 04:34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評論|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在美國起訴外逃貪官的勝算幾何?


心路獨舞

(獨家約稿,轉載需得到授權)


       改革開放幾十年來,中國有很多貪官攜帶巨款逃到海外,其中的多數巨貪都跑到了美國,援引香港蘋果日報12月3日的報道說,在外逃貪官首選目標的美國藏匿有超過七千名的貪官,涉及金額3360億元。但在緝拿外逃貪官的「獵狐」行動中,從美國「抓」回中國的貪官卻只有兩名,連中國外交部條法司長徐宏都承認,逃到美國的貪官無法遣返回中國,主要障礙來自雙方之間沒有引渡條約,他同時表示或許會採用「直接在美國起訴,讓犯罪嫌疑人在美國受審」等變通手段來達到目的。


      那麼,中國在美國起訴外逃貪官的勝算究竟有幾何?近日,我有機會就這個話題對弗吉尼亞前檢察官傑拉德·巴里勒斯進行了訪談,以下是談話記錄的整理。

 

舞:巴里勒斯先生您好,最近中國外交部條法司長在反腐國際追逃追贓媒體會上表示,因沒有雙邊引渡條約,逃到美國和加拿大的貪官無法遣返回中國,這已成中國追逃追贓的最大障礙,您怎麼看?

巴:舞祝賀你,你文章的影響力真是越來越大了。就這個話題我想先說幾句話,美國對官員腐敗的打擊力度是非常大的,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弗吉尼亞州長麥克唐納貪污16萬美元即被定罪,這你曾在彭博商業周刊上寫過評論。

 

舞:既然如此,為什麼不能藉助遣返中國外逃貪官的機會簽署雙邊引渡協議?中方認為是美國對中國政治制度、意識形態和司法制度「存有偏見和分歧」,您怎麼看?

巴:簽署雙邊引渡協議的基礎是雙方司法制度對等,多數美國人認為中國目前還做不到司法獨立,雖然這部分源於雙方在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上存在的分歧,也不乏互相的誤解和偏見,但不可否認的是,中美在司法制度的差異是巨大的,這個鴻溝不逾越的話,就不具備簽署雙邊引渡協定的基本條件,這不僅對中美來說,也應用於中國和其他西方國家。

 

舞:中方表示或許會直接在美國起訴外逃貪官,讓他們在美國受審,您覺得勝算如何?

巴:首先我對這種打算運用美國司法體系的做法很歡迎,因為美國畢竟是一個法制國家。說到勝算,我覺得這樣做的最大障礙是無法克服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問題。簡單地說,就是你要在美國法庭起訴,首先要證實的是嫌疑人進入美國之前在中國的貪腐行為違反了美國的法律,如果只是違反了中國的法律而不涉及美國的話,美國法庭便沒有司法管轄權,即使起訴這樣的案子也會被法官宣布撤銷(dismiss)。

 

舞:那麼什麼樣的貪腐行為會違反美國法律?

巴:舞你還記得2004年被美國遣返的一名貪官余XX(余振東,作者注)吧,好像是中國一個銀行的官員(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前行長,作者注),他被指貪污幾億美元。余在拉斯維加斯遭到犯罪指控的原因是涉嫌藉助美國賭場運輸贓款和洗錢,同時因用假身份進入美國屬移民身份欺詐,法庭定罪后美國將逃犯移交給了駐美大使館警務聯絡官,這個案例就是典型的在中國貪腐的後續行為違反了美國法律,只要中方可以舉證給有司法管轄權的美國檢察官,美方是可以進行刑事起訴的,定罪后也會像余某一樣移交給中國。

 

舞:美國對其他國家外逃的腐敗官員也採取同樣的標準嗎?

巴:當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還記得菲律賓前總統馬科斯和第一夫人伊梅爾達吧,他們及其家族被菲律賓國家檢察官以貪污侵吞國家財產的罪名提起過100多起刑事和民事訴訟並定罪,但在他們逃亡夏威夷居住期間,紐約法庭只能針對他們在美國的違法行為起訴,包括涉嫌用贓款購買三棟紐約建築和欺詐申請美國銀行貸款等。

 

舞:刑事起訴有司法管轄權問題,那麼民事起訴追贓也一樣嗎?

巴:當然,如果他們像前面說的余某那樣涉嫌洗錢到美國,只要能舉證違反美國的法律,不管是民事還是刑事起訴都可以立案,定罪后也能遣返和追贓。但如果他們是用合法渠道把錢弄到美國來就不好辦了,比如中轉澳門把錢「洗」乾淨后再合法投資美國,這時中方想在美國起訴,不管是刑事指控還是民事追贓不僅存在舉證困難,而且因沒有違反美國法律也會卡在前面提到的司法管轄權上。

 

舞:我曾讀到過一個報道講這種洗錢已經形成了完整的產業鏈了,這是不是意味著中國在美國起訴這些外逃貪官的勝算不大?

巴:也是也不是。你應該熟知賴昌星案吧?他被加拿大遣返回中國,但並不是因為他在中國的違法行為,而是因為他的香港護照是用欺詐手段得來的,被香港吊銷,他不得不申請難民以留在加拿大,但被拒,所以賴昌星的被遣返實際上是一種移民遣返。我這樣說的目的是,不少外逃貪官的移民身份都經不住仔細檢視,如果涉嫌移民欺詐,已經變成美國公民的也會被取消身份並遣返回國,中方若能調查提供有關證據的話美國絕對不會坐視不管,前面提到的余某被遣返就有移民欺詐的因素在其中,這種遣返方式可能會更迅速有效。

 

舞:您的意思是,中國想在美國起訴外逃貪官的話,不管是刑事起訴還是民事追贓,最重要的是要能舉證這些人違反了美國相關的法律,否則美國法庭便沒有司法管轄權,我的理解對吧?

巴:是這樣。我還想說的是,追逃追贓十分重要,更重要的是抑制貪腐的體制和有效的監督機制,如果真是如報道所說的那樣,有這麼多人都能逃到了美國,同時跟著幾千億美元的資金外流,那麼就說明上述體制和機制已經失效,這時就需要從根本上做出改變了。

 

舞:謝謝你。

巴:很高興有機會回答你的問題。

 

       採訪後記

       還記得不久前我曾寫過一篇題為《我在美國遇到的裸官一家》的文章嗎,在那篇文章的最後我曾說過裸官這家人在「入籍時把名字都改成了英文,就連姓氏「周」的拼寫都按美國習慣改成了Cho,而周家的女兒嫁了美國人後隨夫姓,名字變得更加徹底,不費一番大週摺的話已很難將周家人與過去在中國的身份聯繫到一起」,事實上很多貪官和家人早已「洗」去昔日的面孔而消失在美國的人海里不知所蹤,這將會給在美國的起訴增加更大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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