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和法制
—— 三一在美國上訴成功的背後
心路獨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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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東時間7月15日,美國首都哥倫比亞特區的聯邦上訴法庭作出了裁決(點擊進入相關新聞),認為由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縮寫CFIUS,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提議、奧巴馬簽署的總統行政令剝奪了羅爾斯公司(Ralls Corp)依據美國憲法應享有的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的權利,這個總統行政令以威脅國家安全的名義,阻止了由中國三一控股的羅爾斯公司在俄勒岡州沿岸、美國海軍基地附近建立風力發電廠的項目,上訴法院裁定羅爾斯公司「有權知道政府做這個決定時依賴的所有不屬於保密範圍的證據。」
判決書首頁
聯邦上訴法庭的這項裁決史無前例,使中國的投資商和美國大眾有機會知道為什麼奧巴馬政府會認為這個項目威脅國家安全,並很可能因此改變CFIUS未來考證外國投資是否影響國家安全的處理方式,從而給在美國投資的外國公司以更多的權利。以下簡要羅列的是這個案子按時間順序的發展過程。
2012年3月,羅爾斯公司購買了俄勒岡中北部的四家有限責任公司,想用它們來開發風力發電廠,這些交易很快引起了CFIUS的注意,這是美國政府根據1950年通過的一項國防法案而建立起來的行政管理委員會。
CFIUS認為,「雖然羅爾斯是一家美國公司,但它的兩個老闆卻都是中國人,因此這是一項外國投資項目,隸屬自己的管轄範圍」。CFIUS認為這個項目威脅到了美國國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於是發布臨時阻止令,命令羅爾斯公司不能進入和繼續這個風力發電場的項目,然後按程序把這件事上報到了奧巴馬總統。
美國總統奧巴馬也認為該項目對國家安全有威脅,2012年9月28日,奧巴馬總統頒發了總統行政令禁止這個風力發電廠的項目,並要求羅爾斯公司在兩星期之內從相關場地撤走全部的財產和裝置,在90天之內從這個風力發電項目中撤出全部投資(divest)。
羅爾斯公司不服,於是將CFIUS告到了華盛頓地區聯邦法庭,他們在起訴書中稱,根據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剝奪任何人的財產需要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而美國總統和CFIUS卻沒有給出任何「奪走」自己投資財產的合理原因,屬違憲,羅爾斯公司有權知道政府做出這項決定所依賴的根據。
2012年11月28日,華盛頓地區聯邦法院舉行了首場聽證。
2013年10月9日,法院判決羅爾斯公司挑戰總統令一案的證據不足,駁回其對CIFUS的所有指控。
羅爾斯公司不服上訴,於美國東部時間2013年10月16日依法向地區上訴法庭上訴。
美東時間7月15日,上訴法庭做出了就是本文開頭的判決。
聯邦上訴法庭的這項裁決是美國憲法的勝利。在美國的土地上,任何人的財產都受憲法保護,不論是外國人還是美國人的,也不管是好人還是罪犯的,任何人的財產都不能不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被奪走或徵用,就是總統和政府也不能。我介紹過的阿靈頓國家烈士陵園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見《看看美國是怎樣對待戰死的軍人的》一文),南北戰爭後期美國國家墓地幾乎用完,於是國會批准購買新的軍事公墓,而阿靈頓莊園因地勢高、不會遭洪水襲擊、風景秀麗和傲視首府哥倫比亞地區等原因成了第一候選,當然最重要的因素是這裡是叛軍首領李將軍的家園。1864年,政府在僅支付了26800美元的情況下強征了阿靈頓莊園。十年後,阿靈頓莊園的原法定繼承人李將軍的兒子起訴美國政府,認為當年的強征沒有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而違憲,政府採用強權侵犯了公民的財產,要求歸還阿靈頓莊園,此案一路飆到美國最高法庭,最終大法官們投票以5-4判定李家獲勝,阿靈頓回到了原來主人的手裡。當然,李家提請這個案子並不只是為了錢財,更深的含義在於恢復法制的尊嚴,所以次年李家便把阿靈頓莊園以15萬美元低於市場的價格重新賣回給了美國政府。
聯邦上訴法庭的這項裁決也再一次證實了司法獨立在保護公民財產上的重要性。美國人認為政府不是國家,而是為國家服務的,只有司法獨立才能避免政府濫用國家機器來加害公民。就這個案子來說,禁令是由美國政府作出的,名義是為了國家安全,不論這個禁令是否合理、這個項目是否真正威脅國家安全,在美國都不能由政府一家說了算,更不能用「國家安全」做擋箭牌(911以後常發生)而省略必須的法律程序,不僅被禁的一方有權知道自己怎麼「威脅國家安全」了,而且最終是否真正威脅國家安全還是要由法庭來依法獨立做出判決,只有在法庭不受美國政府和強權干預的前提下,公民的權利才能真正得到保護。
那麼是不是因為這個判決,三一下屬的羅爾斯公司就可以在俄勒岡開發風力發電場了呢?答案是距離這個目標還差得很遠很遠。接下來有兩個可能性,(一)敗訴的美國政府機構CFIUS可能上訴,要求地區聯邦上訴法庭的所有法官(不是目前的三個法官)聯合作出判決,而這一步不論誰獲勝敗訴的一方都有進一步上訴到美國最高法庭的可能。(二)敗訴的CFIUS不上訴,案子將打回地方聯邦法庭,政府也可能採取不同的應對措施,一是政府泄露足夠能證實威脅國家安全的證據,法官會因此判決羅爾斯敗訴,羅爾斯還可上訴這個決定,不過這時上訴成功的可能性就很小了;二是政府的相關證據確屬國家機密,不能泄露,政府可以用行政裁決優先權(executive privilege)等相關法律來幫助自己打時間上的法律持久戰,最終或許法官會有可能看到相關證據幫助作出判決,但羅爾斯和大眾則不會知道詳情。簡而言之,三一目前贏得的只是漫長法律戰爭過程中的一個戰鬥,它確實很有意義,至少可以保證自己「不死」,但是距離贏得整個「戰爭」的勝利還差得很遠很遠。
判決內容
羅爾斯上訴勝利也給了中國企業怎樣去利用美國司法體系保護自己的權益樹立了極好的榜樣。美國是一個依靠法律運行的國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不例外,總統也不例外。就像我在《五百萬美元懸賞中國商人的背後》一文中說得那樣,很多中美之間的紛爭如果中方能運用美國司法體系對應的話,會比外交途徑有效得多,而迴避法律途徑反而會授人以柄,三一的案例就是一個最好的例證。
2012年10月,俄勒岡麥迪遜農場主Kent Madison向記者展示其中的一個風力發電場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