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對警察的槍支配置、打幾槍、向哪兒射擊等等,有沒有規定?
與國內規定相比,美國警察用槍最大的特點在於,很多明確的法律規定對槍支使用的細節做出了限制。比如,槍支由警察個人保管、何時開槍、何時停止射擊、鼓勵一線警員獨立處理問題等。對於國內武裝巡邏而言,為警察用槍立法是當務之急。
首先,美國法律規定警察不能鳴槍警告,而應直接射擊。鳴槍警告屬於違法,要受到嚴厲處分。當警察用槍對準疑犯時,就形成直接威懾,來得及的情況下可以口頭警告,來不及可直接射擊。國內對於鳴槍警告過去規定是必經程序,現在也有所轉變。
其二,儘管美國50個州都有各自的法律,操作手冊也不盡相同。但對一旦開槍后第一槍朝哪兒打,法律有明確規範。按照美國警察的標準配置,至少一支9毫米自 動手槍加3個彈夾,總共46發子彈(隨槍1發,一個彈夾15發)。一旦開槍,必須向致命部位射擊。打幾槍?過去沒有強制規定,現在改為必須「雙擊」。原因 是多年前發生了一名暴徒在被警員近距離射中心臟后,仍然撲上去將警員用刀捅死,全美國警校修改了訓練大綱,由「一擊」改為「雙擊」。
其三,美國基層警察權力大,能否開槍由現場辦案的警員掌握,而非辦公室里的領導。此外,美國警察的槍支是個人保管。而中國目前是刀槍入庫、槍彈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