綱要不僅僅是一份說明書,而且也是一份契約。當我在第一所大學教傳播學基礎課時,課程綱要最後一頁是一份合同簽署頁,上面寫著:「我已經閱讀和明白這份課程綱要的內容和這門課的要求、期望和政策,而且我會遵守以上要求。」然後學生要簽字交給授課老師。這就是培訓時教授說它會是我們好朋友的原因。假設在學期中學生因為一些問題要挑戰老師,比如遲交作業,老師可以簡單地說,「綱要已經寫明白了遲交作業是0分(或者是其他評分標準),並且你也簽署了合約,這表示你知道和接受這樣的政策。」現在我在的喬治梅森大學,傳播學基礎課主任每次培訓時都會一再強調:「課程綱要可以保護到你們,只要你們堅持上面的要求,就不會有什麼大問題。」
作為一份契約,保護的不只是甲方,也包含乙方,也就是說綱要同時需要保護學生的利益。比如綱要上已經寫明了學期當中要完成的功課,老師就不能隨便再加別的任務。學生知道他們這門課要寫幾篇論文,甚至知道每篇要寫幾頁。如果老師心血來潮做出改動,學生就可以拿出綱要來維護自己的利益。當然作為甲方的教授,通常會在綱要的末尾留一行字,闡明保留修改綱要的權利。比如我在用的課程大綱末尾就有這麼一句,「你的老師保留在學期中修改綱要的權利,並可無需通知。」
然而這行字並不是賦予教授「獨裁」的權利,更大程度上是為了保險起見,在極端情況下(與學生的糾紛升級,牽涉到家長或者上級領導)可以保護自己。通常教授不會隨便行使這項權利,因為他們明白綱要的契約性質,因而學期當中的一些改動都會取得學生的同意。這種契約精神也是美國文化的一部分,契約在美國政治、經濟以及生活當中都起了重要作用,人們對契約尊重和遵守的同時也保護了自己的利益,形成一個有良好關係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