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孟子》一下樑惠王下7(二)2020-11-14-20-點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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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話題:《孟子》第一篇(下)梁惠王章句下
第七章之(二)、——
解析:曰:「國君進賢,入不得已,將使卑逾(同「踰」:超越)尊,疏逾戚,可不慎與?左右皆曰賢,未可也;諸大夫皆曰賢,未可也;國人皆曰賢,然後察之;見賢焉,然後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聽;諸大夫皆曰不可,勿聽;國人皆曰不可,然後(土神)察(清楚,明晰)之;見不可焉,然後去之。左右皆曰可殺,勿聽;諸大夫皆曰可殺,勿聽;國人皆曰可殺,然後察之;見可殺焉,然後殺之。故曰國人殺之也。如此,然後可以為民父母。」
即孟先生講:「居於身家業國之高位者應該推重及褒揚德能賢品配其位,遵照德能配位原則而身在高位卻達不到與之相配之標準便是過份之事情,德能不配於高位就要導致低賤之獸品越過高貴之人品,粗拙淺薄之野蠻愚昧便會超過警惕憂患之自省自律,居於長上之高位者哪能不慎重對待自身之人品修養呢?出於下位、卑位、客位、輔佐之位者對居於上位、尊位、主位、庇佑之位者進獻忠孝悌貞節烈之侍奉都被說成是優良品質,實乃畜品而不適合人品;眾多大奴才兼二主子自相矛盾之既堪用又聽話都被說成是優良品質,實乃獸品畜性或畜品獸性而不適合人品人性;領地作主者都說自己具有優良品質,然而卻明顯以獸品冒充神品而自居;真正之德能賢品乃現於公道人品乃居於長上之高位者對其幼下施以仁愛之效法於表率,乃遵循自然客觀法理之公序於自作主乃發揮主觀能動性而運用於發明和創造。卑位之被作主者與尊位之作人主者都說不適合公位之自作主者,乃不該聽憑其不自主之獸畜品性;眾多大奴才兼二主子自相矛盾之既被作主又作人主者都說不適合公位之自主自由,乃不該聽憑其依賴仰仗又獨裁霸權之尷尬境地;領地作主者都說自己因賦有神品而作人主而不適合自作主與被作主,然而其法術或道行(dào héng)卻明顯不適合超越客觀法理之因果關係也不可能具有赦罪賜福之能力;真正起決定作用者乃現於自作主之人品乃居於長上之高位者不允許自己縱慾,乃遵循自然因果關係於自省自律乃拋棄僥倖心理而遠離戒欲。卑位之戒欲者與尊位之縱慾者都說適合動物世界互競相殺之自由,乃不該聽憑主子頭腦不自由而身體自由或奴才頭腦自由而身體不自由;眾多大奴才兼二主子自相矛盾之既頭腦不自由而身體自由又頭腦自由而身體不自由者都說適合王法等級制度互競相殺之自由,乃不該聽憑其主奴相殺而自殺之危險境地;領地作主者都說自己適合使奴才互競相殺而取其制衡轄治之便利,然而其馭人之術於始作俑者卻明顯作繭自縛而把自己裹挾於亂局之中;真正可能做到不殺人不被殺不自殺者乃現於繁衍與傳承模式之種子形式乃居於長上之高位者主動去適合如秋天肅殺之新陳代謝,乃遵循新老交替之授受關係而主動收束或減省個人私心而體現生命價值於傳續當中而功德圓滿。古語云:乃領地作主者便是要主動收束或減省其個人私心。個人私心輔助公心,那麼自作主之人品便可以使我們每一個人都適合作為人文繁衍與傳承之如父表率者與如母仁愛者。」
居於長上之高位者乃處於輔助公禮之下位即冠冕凌駕於首腦之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