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孟子》二上公孫丑上2(七)2020-12-09-20-點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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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話題:《孟子》第二篇(上)公孫丑章句上
第二章之(七)、——
解析:曰:「伯夷、伊尹何如?」
曰:「不同道。非其君不事,非其民不使;治則進,亂則退,伯夷也。何事非君,何使非民;治亦進,亂亦進,伊尹也。可以仕則仕(同「事」:關係或責任,事業;做官),可以止(棲息,居住;阻止,禁止)則止,可以久(通:「灸」:覆蓋,堵塞)則久,可以速(邀請,召請;催促)則速,孔子也。皆古聖人也,吾未能有行焉。乃所願,則學孔子也。」
「伯夷、伊尹於孔子,若是班(分等級,排列;位次,等級)乎?」
曰:「否(pǐ:閉塞,阻隔不通;惡)。自(原本)有生(效法)民以來(勸勉),未有孔子也。」
曰:「然則有同與?」
曰:「有(同「囿」)。得百里之地而君之,皆能以朝諸侯,有天下;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為也。是則同。」
即羞於不配公位者問:「大伯子下夷拉幫套而自輕自賤於長上與幼下顛倒位置、婦女做其子女之主子而把母之道篡改為奴才之道乃此二者比照公禮又如何?」
孟先生講:「冠禮其文之道、母之道、君於子之道與履禮其臣子之道、奴才之道、小人之道自然有本質區別。奴才不把主子當主子而不去侍奉,主子不把奴才當奴才而不去役使,在等級制度當中奴才躍升為主子,在王者法則當中食肉動物蛻化為食草動物,這便是大伯子下夷者。子女承受侍奉之義務乃不是對主子而是母親,母親當權所役使者乃不是奴才而是子女,母親在家庭管理當中晉陞為主子,主婦在禽畜亂地當中晉陞為主人,這便是小女子作主者。適宜在管理之領導地位者乃依照公位原則須要有責任與擔當,適宜棲身於長上之尊貴地位者乃依照高位原則須要自我管理與約束,適宜於冠冕蔭庇腳下者乃依照仁愛原則須要杜絕履制凌駕於頭上,適宜於召請幼下而授受人文者乃依照傳承原則須要催促自己打破保守思想而去舊迎新於托舉未來,這才是深諳學問者功德圓滿之人生價值所在。任何歷史上文明開明之覺悟者,都不可能把自己排行於獸品主子或畜品奴才之位乃既不是大神也不是殉教徒。如此這般人類社會恭謹信仰之禮儀,依照人文公祭原則乃效法深諳學問者之授受理念於人文繁衍與傳承模式。」
羞於不配公位者又問:「大伯子下夷者、小女子作主者比照深諳學問者,好像都是出於慈善心理而豈不是仁愛還分等級嗎?」
孟先生講:「此理講不通。大伯子下夷者和小女子作主者乃依照原本動物王者法則卻用以人類民眾之效法乃意於勸勉奴才使成為畜品,乃其間不會發生深諳學問者之人文授受關係。」
羞於不配公位者再問:「那麼動物王者法則以一同百里之私地而定於次要輔助之私位、人類仁者原則以一圻(qí)千里之公地而定於首要主導之公位乃共同參與生命世界之和平和諧發展可以嗎?」
孟先生講:「低級自然生態保護區與人類社會私家領地在遵守公序良俗之前提下乃擁有其自主自立之權力。適宜於些許村舍里巷之管理者,都要耐受其冠冕於如諸多第二一把手之王者所朝見之國家禮樂,王者有天下乃秉承公禮自上而下之仁愛於表率;奉行一己獨裁而施行履制之王者不會托舉公義之公器,其裁撤冠禮而統一履禮於等級制度卻不以為罪過,即使其適用私禮自上而下於馴化和調教,而畢竟鞋不可能被當作帽子戴在頭上乃私禮其雙向原則或雙重標準之自相矛盾說辭根本不成立。真理乃冠上履下於個人私心依照公禮之原則規則與規範而大同於群類之公心。」
母親作主子女者並非母之道;
主奴上下倒置者也不是仁愛。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