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孟子》二下公孫丑下4(二)2021-1-03-20-點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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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話題:《孟子》第二篇(下)公孫丑章句下
第四章之(二)、——
解析:曰:「今(假如)有受(擔保)人之牛(執拗)羊(吉祥)而為之牧(統治)之者,必為之求牧與芻(chú:割草;割草之人;喂牲口之草;用草喂牲口;吃草之牲畜)矣。求牧與芻而不得,則反諸其人乎?抑亦(又)立而視(比照)其死與?」
曰:「此則距心之罪也。」
他日見於王曰:「王之為都(統領,統率)者,臣知五(同「伍」)人焉。知其罪者,惟孔(深諳)距心。」為王誦(諷諫,怨謗)之。
王曰:「此則寡人之罪也。」
即孟先生講:「假如民眾接受王者所執拗擔保之吉祥而甘於當牛作羊被其像放牧牲畜一樣統治,那麼形如牛羊之被統治者一定是要求統治者給予(jǐ yǔ)提供如草料等基本生存生活所需之條件了。統治者被要求提供基本生存生活所需之條件卻做不到乃視之為在擔保之位而不負擔保之責,那麼依照等級司位原則而統治者卻反過來諸般責怪被統治者不為擔負守土之責而拚死效力嗎?或者是統治者為了辟疆及守土而另立規則乃把聽話之牲畜比照為堪用效死之野獸嗎?」
長官說:「此擔保民生與督促民死乃雙向原則與雙重標準乃都是違抗大局核心戰略規劃之犯罪行為。」
另外某一天孟先生在面見國家領導人時講:「領導者作為國之禮樂其公位公權之統領表率者,乃理當臣屬於國鼎冠冕之下而自我把持於擔負如伍列公職人員之責任。作主於被作主者便是在位者失職於讓不在位者擔責乃違反人文自作主理念之犯罪行為,乃在思想觀念上便是深諳動物王者法則於高位長上者遮醜護短脫罪推責而讓低位幼下者既聽話又堪用於自謀生路又效死殉身乃違抗人類仁者原則之核心內涵。」乃衛護公權力而諷諫私弊。
領導人說:「此乃王法等級制度之獨裁霸權者所犯下之罪過。」
發動戰爭者從來不是為了黎民百姓;
維護和平者一定要居於長上之高位者首擔其責。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