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孟子第三篇上滕文公章句上5(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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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話題:《孟子》第三篇(上)滕文公章句上
第五章之(二)、——【二】
(續)——赤子葡匐(pú fú——同「匍匐」:伏在地上爬行;竭盡全力)將(牲畜繁殖,生)入井,非赤子之罪也。且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而夷子二本故(詭詐)也。蓋(崇尚)上(超過)世嘗(吃)有不葬其親者,其親死,則舉(扛)而委(捨棄)之於壑。他日過之,狐(散亂)狸(腐臭)食(滋生)之,蠅蚋(ruì:蚊子)姑(通:「盬」,gǔ:用嘴吸吮shǔn;通「蛄」,gū:螻蛄之簡稱)嘬(chuài:叮,咬)之。其顙(sǎng)有泚(cǐ:清澈;鮮明;汗水流出之樣子;冒汗;汗),睨(nì:斜著眼看;偏斜)而不視。夫泚也,非為人泚,中(遭受)心(主要地位者)達於面目,蓋(遮蓋)歸反蘽(léi:同「虆」:盛土之籠子或筐)梩(lí:鍬一類之起土用具)而掩之。掩之誠是也,則孝子仁人之掩其親,亦必有(同「右」:佑助)道矣。」
徐子以告夷子。夷子憮(wǔ:悵然失意之樣子;同,兼;通「嫵」,wǔ:美好;通「幠」,hū:大,粗)然,為間,曰:「命之矣。」
即緩慢打通人際關係者陳述以上文賊文痞之言辭給孟先生。
孟先生講:「文賊文痞系服勞役之文奴乃其果真認為作為人類父母與子女之關係便是人與動物似同胞兄弟之關係且被用來作為對照乃父母與子女之關係便是主子與奴才之關係又是主人與其所懷抱幼小寵畜之關係嗎?把父母與子女之關係當作人與動物似同胞兄弟之關係者乃意於訛詐之索取、把父母與子女之關係當作主子與奴才之關係者乃意於私產之獲得、把父母與子女之關係當作主人與其所懷抱幼小寵畜之關係者乃意於撓心之俘獲。寵畜光著屁股爬行、隨地大小便以及在人前交配卻介入到人類街巷之生活,這不是寵畜之罪過。低級自然生態環境當中乃眾生雖然苟且於天意命運,卻仍然自食其力而致使生存生活自理於專一之本能,但是文賊文痞卻賦予寵畜另類本領於詭詐之寄生。衣冠獸畜者崇尚動物世界而認為足以超過人類社會乃在動物世界之吃食滅絕形式中不會有喪葬父母雙親之情況,試想如果文賊文痞之父母雙親死了,那麼依照動物王者法則之優勝劣汰原則乃扛起屍體而棄置於野外山溝。再試想其某日路過那荒山溝,發現父母之屍體散亂腐臭生蛆,有蒼蠅蚊子在上面叮咬吮吸。那文賊文痞腦門兒便開始冒汗,斜瞟而不敢正視。其作為服勞役於管不了自己之獸畜品性者之所以冒汗,乃不是作為人品人性仁愛愧疚之汗顏,乃因其父母作為前任主子而遭受如此悲慘下場而通達至後任主子之感受於驚愕之表情與恐懼之眼神,其為了不讓身下晚輩看到這一場景便會遮蓋那歸屬禽獸違背人品之行徑而偷偷用土筐盛殮而挖坑掩埋之。那文賊文痞在埋完父母屍體之後乃其內心仍著實害怕,便開始推行王法等級制度而使幼下者效法忠孝悌貞節烈之所謂衣冠品質而使原本扶危濟困救弱恤下之仁愛本義變為奴才對主子之侍奉及效死殉身乃以此掩蓋獸王虐雙親及奴才必造反之客觀事實,主子視文賊文痞為文奴乃也自然佑助其臣子之道、奴才之道、小人之道了。」
緩慢打通人際關係者陳述以上孟先生之言辭給文賊文痞。那文賊文痞悵然失意,過了一會兒才說:「為人父母者如果在生養及教育子女過程中做不到仁愛之效法於表率便不如當初不生,使寵畜降生或為其提供寄生條件者乃使動物活著遭罪之犯罪了。」
奴才活著遭罪,
主子犯罪活著。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