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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論語》十四憲問1憲恥說

作者:老寒腿7979  於 2025-9-5 09:06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新解論語|通用分類:原創文學

關鍵詞:論語, 孔子

新解《論語》十四憲問1憲恥說2019-05-07_19點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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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案:

主話題:(一)、憲恥說

解析:《論語》第十四篇:憲問之——

憲問——憲:法令,憲法;憲者,指立法者與執法者;人名乃誤讀;問:問教,詢問;審訊,追究;管,干預:即有關司法之探究。

(一)、憲恥說——憲(法務工作者;人名乃誤讀)問(問教)恥(有關人之自律)。子曰:「邦(人類國際,國家社會,事業家庭,個人思想)有(領有,存在)道(公禮,公義公權公道,天之大道;神佛道主,自我本我本心),谷(兩山或兩塊高地之間狹長而有出口之地帶,特別是當中有水道;這裡指承載之器,且一脈相承而一以貫通之客觀法理與公序良俗其原則規範);邦無道,谷(指峽谷乾涸無水,陡添屏障而束縛生類自由;形容強權暴政欺壓民眾),恥(上不知恥而下亦不知恥,人皆不能自省自律)也。」(法務人員,司法界人士又問:)「克(同「剋」:打罵,申斥)、伐(砍樹,攻打;自誇而抬高自己貶低他人;指刑訊處罰)、怨(怨恨,責怪;指反抗之心)、欲(慾望;亞心次心,指罪惡之心)不(不去,不加以,不施以)行(推行;做,辦)焉(「於」加「是」:於此,指法律法規,公共秩序與公序良俗之公禮),可(可以)以(用來)為(作為)仁(上對下之仁愛)矣(了)?」子曰:「可以為難(不幸之遭遇,災難)矣,仁則(原則,規則,規範)吾(我們)不知(主管,掌控、把握)也。」

即有司法界人士向先生討教有關立法執法之法律內涵;其中法律法規對人之規範與人自身其自省自律其羞恥之心,二者到底是啥關係?人,如果不文明無覺悟,那便如禽獸一樣,不規範以馴化和調教也不行,所謂不知恥也;而相反情況,人,如果都有覺悟,文明開明而自省自律,那麼法律法規也就沒有存在之必要;人與動物之概念,在法律內涵其範疇當中,根本區別在於人知道羞恥而動物不具備這種本性;那麼對於羞恥之心,則涉及到宗教及師道教育方面,因為此乃人之後天人文基因之灌輸,如同人之第二次生命,那是人類高級於動物其思想革命與升華;然而,如何才能使大家都懷有公義大道、人格尊嚴、文明開明及起碼之羞恥心呢?

先生講:關鍵在於上層、在於長上、在於君王和官員;人類國際、國家社會、事業家庭及個人思想,其皆應有主,主於公禮、公義公權公道、天之大道、神佛道主及自我本我本心也;法律法規,好比狹長之山谷,兩端有口一出一進,若當中有水道,則為盛器,能一脈相承且一以貫通;其中之水,可比客觀法理與公序良俗之原則與規範,公禮之下,人皆自省自律、文明開明於上行下效且傳承有序、繼往開來;反之,長上無道而行私禮,其強權暴力與蠱惑欺騙把人變成禽獸,那麼可以想象,山谷無水道,人行於其中,那便是生存在夾縫裡,兩側陡添屏障而束縛生類自由,那不是強權暴政欺壓民眾又是什麼?此乃恥也!此乃上不知恥而下亦不知恥也!此人皆不能自省自律,從而導致長上以私禮統治幼下,而公眾以公禮制裁暴政也!

該法務人士又問:如此說來,把法律法規取消,用仁愛來代替?有關打罵、申斥、苛責、體罰、攻擊、摧毀及羞辱貶低,還有與之相對應者,那些怨恨、責怪等反抗之心,以及亞心次心之慾望所導致罪惡之心者,皆不施以規範、原則於法律法規,司法無所推行,不做不辦而無所為之,這樣可以用來作為仁愛了吧?

先生講:如此一來,可能會成為人類之災難了,仁愛不是不規範,其也有原則規則,公禮在上,我們強行去管與強行不管皆乃錯誤,公眾權益受到侵害,人家報案而你不管,那不是姑息養奸嗎?長上昏庸無道而你不反抗那不是助紂為虐嗎?

總之,司法存在之合理性,主要有兩點:

其一:公禮公道性。法循於禮而禮循於公,公義公權公心公道之公禮,凌駕於所有人頭上,包括君王,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法外無私。

其二:主宰約束性。慾望驅使下而不能自主者,與禽獸無異,人類文明進步需要現實保障。

君子無欺,不欺人不被欺;君子自律,法外君子也。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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