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論語》十四憲問2憲士說2019-05-08_19點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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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話題:(二)、憲士說
解析:《論語》第十四篇:憲問之——
(二)、憲士說——子曰:「士(介於大夫與庶民之間階層;士人;人之美稱;某種技術人員;指有身份有學問有德能賢品之人)而(於是,便)懷(心懷,胸;思念,懷念;心裡存著)居(住,住所;在某種位置;當,任,自我定位;積蓄,存;停留,固定,客觀定位),不足(充足,足夠;夠得上;足以)以(在,於,參與)為(作為,成為)士矣(了)。」
即先生講:從德能賢品上講,「子」是內涵,「士」是體現,其表裡關係也;為「士」者,在於其定位於自我排行,其本我本心及人格、尊嚴、體面、臉面乃居於上位;其排行之上位者,乃高於禽畜之於羞恥之心也,即自知恥者,乃士也。
安於客觀定位,心懷他人口碑,相信小人之巧言令色及阿諛奉承,迷信騙子之空抬捧殺及架火烤;宿於命運之生在貓窩算是貓、生在狗窩算是狗,從於命令之私禮私法於所謂天職與責任;其被居之位、被懷之念,皆謬誤於頭上無公矣。
以他人為鏡、以境遇為參照、以情緒為純真者,虛空搖蕩於事物之外觀表象;那麼東西南北風、起落興衰、悲歡離合、陰晴圓缺、炎涼得失及貧富貴賤運,都有可能使人自定位於其中,被揚塵蒙面、被感激涕零、被五體投地、被誓死效忠,其愚忠愚貞愚孝愚悌愚烈皆乃被氣節、被風範、被體面、被臉面及被美德也!
居公而懷私者,必獨裁自大,其足下私禮踐踏欺壓公眾,把奴才冠以士之美名,意於使之無條件服從上面所下達指令與口令;居於人文社會之高位而心懷低級生態之法則者,必強權暴政,其足下之私法與專橫霸虐百姓,把主子冠以士之美名,意於粉飾其高不可及、貴不能求之神位;上流社會都自詡為紳士,其繁文縟節之私禮如陰雲密布而籠罩在平民頭上,上面人漫步雲端而天馬行空,下面人暗無天日而哭風泣雨;底層社會都被馴化調教成兵士,法律條文、組織紀律、規章制度、人倫綱常之私法似僵繩套帶於權貴手中,下面人奔波勞碌而無怨無悔,上面人優哉游哉而理所當然。
士而無子而無公而不自主者,不足為士矣!
——(完)